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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及法律规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红梅

  摘要:公司交叉持股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弊端。鉴于此,应采取“区别对待主义”的立法模式分别对母子公司及非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做出相应的配套制度设计。
  关键词:交叉持股;利弊分析;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13-02
  
  1 公司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
  1.1 公司交叉持股的优势
  1.1.1 有利于稳定公司经营权
  对于交叉持股而言,公司之间基于股份的交叉持有建立起来的互信可以使股份的自由流动得到有效遏制。这一方面可以使经营者安心地实行其经营理念,不受经营权不稳的干扰;另一方面可以使经营者自身职位得到有效地保障。
  1.1.2 有利于防止公司间的恶意收购与兼并
  公司间适度交叉持股可以增强公司间的联盟与合作,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有效阻止他人的恶意收购。分散的股份在遇到他人收购时,交叉持股可以起到有效的反收购作用,如成员公司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持其股价、防止其崩盘,由持股的其他公司买进本公司的股份,而避免被收购的命运。这就会使得他人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
  1.1.3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在成员公司间交叉持股情况下,成员公司既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又不完全独立分散。这种关系能促进他们相互之间很好的合作,形成各种动态的平衡关系。这既可避免组织一体化所需要的组织成本,也可降低契约的交易成本。
  1.1.4 有利于互相抑制分红要求以增强资本的积聚
  公司间互相持有对方股份,种种实例表明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享受公司的股息和红利、投机获利,而是为了实现其向某一方向或领域发展的战略构想,这有利于公司资产的增值与积累。在公司交叉持股格局中,交叉持股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抑制分红要求,扩大公司留利,有利于公司资产的增值与积累。
  1.2 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
  1.2.1 导致虚增公司资本
  交叉持股的本质是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事实上带来向对方公司股东退还出资的效果,这直接导致虚增公司资本。
  1.2.2 形成内部控制人问题并危及少数股东的权益
  所谓少数股东是指凭借其股份上的表决权不能控制公司的股东。少数股东在通常情况下也有学者称为中小股东、小股东。在交叉持股的情况下,相互交叉持股的管理层为了与对方管理层达成某项交易,往往会将自己持有对方表决权委托给对方管理层代理行使。这直接导致彼此的管理层对自己的公司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在股权分散且交叉持股较高时极有可能就会形成管理层的内部控制,从而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1.2.3 使公司治理结构处于扭曲状态
  在交叉持股的股权结构下,因股东会、监事会等机构被空洞化,严谨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了,往往形同虚设,各机构间的制约机制根本得不到有效发挥。
  1.2.4 限制市场竞争并诱发垄断
  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可以建立策略联盟,但它随之而来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造成垄断联合,特别是在具有竞争关系横行的公司之间,利用交叉持股可以产生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牟取垄断利润的行为。
  2 我国公司交叉持股制度的完善
  2.1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2.1.1 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
  由于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性质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相同的,对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危害极大。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原则上应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例外:一是子公司与持有母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二是在实行公司权利中,为了达到其目的而必要时,子公司可以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但即使是在上述情况下,子公司也必须在6个月内处分母公司的股份,并且子公司对所取得的母公司的股份除分红等项权利外,不享有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其它一切权利。
  2.1.2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时的告知义务
  母公司取得一股份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时,必须向该股份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要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子公司不能持有母公司的股份,被持股的子公司在获悉母公司的通知后,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转让或者出卖其所持有的持股人母公司的股份。
  2.2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2.2.1 限制交叉持股的比例
  限制公司交叉持股比例上限的主要意图在于禁止大份额的公司交叉持股情况。采用此种方式来抑制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也是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立法习惯,所不同的仅是各国所规定的比例数额不同而已。就目前我国股权结构分布的状况和经济实践的需求来看,这一限制比例设定不能太高,也不宜过低。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我国公司以相互持有对方公司20%以上的发行股份为限制标准。
  2.2.2 表决权行使的限制
  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的一股一表决原则,难以体现分散的个体股东的意志,给法人股东操纵公司的经营权提供了便利和实施空间。为了防止或减少交叉持股所导致的对股东权的损害以及“内部人控制”的后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笔者建议限制交叉持股部分的表决权的行使。
  2.2.3 设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完全公开公司信息,防止公司经营不当或财务制度混乱,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具体规定上,我国可以参考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立法相关规定。
  2.3 公司交叉持股的配套制度设计
  2.3.1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制度的两大基石,然而在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作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使公司法人制度成为股东牟取非法利益,逃脱责任的工具,导致公司法人制度在设计目的上的落空。所以在我国2005年修改通过的《公司法》一大亮点即为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项制度至今已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三年有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司法效果。
  2.3.2 强化独立董事制度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对公司内部董事和执行董事起监督作用的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相对于所任职的公司而言,地位是完全独立的,不能与该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关系,从而保证他们在公司发展战略、运作、经营标准以及公司其它重大问题上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2.3.3 完善监事会的组织制度
  一般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的产物,而监事制度是大陆法系公司治理的特点,二者在立法之初都被赋予了公司监管职责。相对于独立董事制度而言,监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也具有其独特功能。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中内部人控制及一股独大现象泛滥,二者应该能在公司治理中实现和谐共存。
  2.3.4 规定违反交叉持股限制的法律后果
  鉴于交叉持股的种种弊端,法律当然应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但没有限制违反后法律否定措施的规定,限制也将毫无意义。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并结合国外公司治理的先进经验,违反交叉持股限制的法律后果必须予以着重强调,如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无效、不能分配红利、无表决权利;违反规定交叉持股后的超过股份,股东必须强制转让等具体规定,建议公司法再予修订时予以充分考虑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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