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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统一登记早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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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总是令人充满期待,因为春天的气息,也因为“两会”给人们的信心和希望。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报告中,将今年称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关键的一年”。根据报告,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主要有: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侵权责任法、行政强制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等法律,修改国家赔偿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统计法等法律。
  这份立法清单显示,很多人们呼唤已久的立法和法律修订被列入计划,在众多法律界人士看来,今年的立法工作倾情民生、回应民意,是值得期待的一年。我们赞同这个看法,但是,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依然不见踪影,这不能不说是这个春天里一个小小的遗憾。
  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到底有多重要,这个问题似乎不需要多说。历朝历代之初,无不将人口、田地等登记造册作为头等政事。每一项不动产都有自己的“身份证”,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规范运行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和基本原则之一是产权要清晰,统一登记就是对不动产这个极其重要的财产,在法律上予以界别和明确。不动产只有统一登记,才能规范市场交易,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才能保护产权人的权益,才能体现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
  正因为如此,2007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第十条又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关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008年2月,经过修改的《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要求,强化了土地登记的效力,重新划分了登记分类,规范了登记流程,并突出了对土地权利的保护。这一办法的施行,必将对我国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土地市场的建设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然而,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之前,土地登记终归是一个权宜之计,尚不能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诸多功能。在实践中,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缺位,已经给我们的经济社会带来了不少麻烦。在本期我们刊发的有关土地骗贷报道中,许多土地骗贷的发生与不规范的土地登记紧密相关;河南禹州“官告民”案例中,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权在所有权面前,权益被挤压得毫无空间;北京朝阳区暴力抗法官司中,未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虽多年纳税照样拼不过一句“当年不懂法”的说辞。尽管这些纠纷和矛盾产生的原因不一,但如果不动产的统一登记能早日施行,解决起来一定会容易得多。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拖得越久,社会成本也会愈加高昂。
  然而,迄今为止,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旧难觅踪影,而国务院也未有制订相关行政法规的消息。难点到底在哪里?从目前来看,争论主要集中在登记机关到底是设置在土地部门还是房产部门,亦或是司法部门?虽然各家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总的来说,登记机关设在土地部门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这不仅基于土地是最重要的不动产这一事实,也基于土地登记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
  早在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就颁布实施了《土地登记规则》,经过多年努力,土地登记已经具备了相当工作基础,建立了完整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健全了各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覆盖率大幅提高。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8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已达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73%。同时,新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一方面尽量不打破多年实践中已经形成的、并被证明为科学可行的土地登记制度和确权体系,确保了土地登记工作的连续性,减少因为修改法律而带来的执行上的成本;另一方面,对地方在长期土地登记工作实践中摸索出的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归纳、吸收,使土地登记办法在创新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完善。
  其实,登记机关设置在哪个部门,说到底只是一个技术和权力分配问题,不能因此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久拖不决。在这个充满希望的三月里,我们期待,统一登记能早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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