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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板酒驾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淡墨

  共创业雇佣情深
  
  “阿徐啊,这回哥哥我要铺开摊子创业,你可一定要过来帮我啊!”老顾趁着推杯换盏之时,向好朋友阿徐发出了邀请。
  年过不惑,重头再来,老顾这次的确是下定了决心,下足了本钱。2005年5月,跑了几个月关系的他,终于在一家电机厂租下一个车间,准备利用以前积累的人脉,从事中央空调通风管加工制造。
  这次创业没有退路,对于老顾而言,只能成功,不能失败,所以,他动员了一干亲戚齐上阵,有的做后勤,有的管财务,但是,车间管理可不能交给没有经验的人,更不能托付给不信任的外人。怎么办?老顾想到了十几年的老朋友阿徐。阿徐以前在国有企业的车间干过管理,有经验、有能力,不正是合适的人选吗?
  阿徐觉得这生意的前景应该还不赖,而且老哥真诚邀请,自己也不能不爽快,就满口答应下来。于是,觥筹交错间,老顾算是雇到了阿徐。两个喝得兴致勃勃的壮汉,一起设想今后的生意计划,仿佛看到了金光闪闪的未来。
  有了阿徐的帮助,很快,老顾的生意越做越好,钱也越挣越多。老顾心里很有成就感,不仅为了自己节节高的生意,更因为自己慧眼识英才,找到了一个既有用、又放心的管理者,创业成功指日可待。
  
  祸端起 意外身亡
  
  这天下午,电信公司的两个员工来车间安装电话,阿徐这车间主管自然全程相陪。车间线路不好安装,安完时,天已经擦黑了。阿徐看两个工人忙了整个下午,确实辛苦,怎好让人家空着肚子离开?况且以后车间的电话线路还得靠他们维护,不如现在搞好关系以后办事也容易。经老顾同意后,阿徐和另一个同事一起,招待两个工人去饭店吃晚饭。
  无酒不成席,阿徐点了一瓶白酒。本来阿徐不想喝,可两个工人都是好酒之人,端起酒杯一派豪爽,自己是主陪,要是不喝,恐怕会怠慢了客人,也就只好跟着喝了几杯。没想到几个人越说越投缘,酒也越喝越高兴,渐渐的,阿徐就记不清自己到底喝了几杯。
  这顿饭吃得热热闹闹、宾主尽欢,一直到晚上8点多才散席,阿徐已经晕晕乎乎了。送走了两个工人,和同事告了别,阿徐跨上自己那辆没来得及上牌照的摩托车打算回家。祸事就在这时突然降临了。
  酒后风一吹,越发头晕恍惚,阿徐尽量睁开醉眼、集中精神。眼看再拐一个路口就离家不远了,谁知刚一转弯,迎面来了一个行人,等到阿徐看清之时,已然晚了,他猛一转方向,刚刚避开和那人的正面冲击,他自己却撞向旁边的大树……
  
  情义冷 撇清关系
  
  事后发现,来人是一个外来务工人员,经医院检查后身体无碍,可阿徐却被诊断为颅脑出血,经救治无效,两天后身亡。
  家里的顶梁柱就这么一下子没了,阿徐的家人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在他们看来,这一切都是因为他跑去帮老顾创业引发的。用阿徐老婆的话说:“我老公自从被那个老顾叫了去,硬是把别人的生意当自己的来做,没日没夜地干,有时几天不着家。这次出事,也是因老顾让他陪客人,才喝酒出了车祸,老顾要负责任!”
  于是,阿徐的家人向老顾索要赔偿金。可是,老顾对这件事却有另一番说法。阿徐确实是他雇的,可是他没让他酒后驾车啊。阿徐是下班时间,自己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人,并因此死亡的,责任在他自己,这关我什么事呢?凭什么要求我赔钱?
  阿徐的家人听了这番说辞,气不打一出来。要不是阿徐,老顾的生意怎么会这么好?老顾用人时口口声声说阿徐是他的好兄弟,现在阿徐出了事,他老顾就翻脸不认人,连阿徐是因为帮他待客,才喝酒出车祸的事,都推得一干二净,这不是忘恩负义吗?既然谈不拢,那么,只有打官司了,于是,阿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W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专家观点
  无过错也担责任
  【编辑留言】 阿徐酒后驾车确实是因为帮老顾招待客人,而老顾也确实没有让阿徐酒后驾车,这笔账到底应该怎么算?我们还是请专家来解答吧――
  编辑:在本案中,阿徐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这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老顾到底应不应该对阿徐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律师:这需要先对案件中的两个要点进行确定。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进行赔偿。这类案件需要确定两点:第一,确定双方的雇佣关系;第二,认定雇员从事的活动是雇佣活动。
  编辑:那么,如何界定雇佣关系的存在呢?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只有雇佣关系存在时,雇主才能对雇员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对老顾和阿徐雇佣关系的存在都无异议。
  编辑:那又怎么认定阿徐出事前的活动是雇佣活动呢?
  律师: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作了界定,即:“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本案中,雇员阿徐受雇于雇主老顾,并经雇主同意,陪同装电话的工人去饭店吃饭,该行为系雇佣活动的组成部分及延伸。因此,雇员阿徐从事的活动是雇佣活动。
  编辑:也就是说,从这两点,我们可以确定,老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那么,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任何损害,是否都承担责任?
  律师: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
  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以下免责事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07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责任。
  2、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损害的,自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W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乔世凯)
  
  本栏责编/王迅
  Wangxun2020@liv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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