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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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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属于全面成本管理的范畴,是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的基础。对建筑工程造价失控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工程;造价
  
   1 引言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决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详细、完整、准确的工程量(实物量)明细清单,依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的自主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属于全面成本管理的范畴,其思路是统一计算规则,有效控制消耗量,彻底放开价格,正确引导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即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共五项内容。
   2 建筑工程造价失控的原因
   2.1违反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目前,我国有的项目对工程造价实行行政指令直接管理,匆忙建立工程项目指挥部,严重违反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很多建设单位急于项目的开工,又没有做好必要的准备,对投资额度的要求、建筑标准的把握、设计深度的审查、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合理与完善程度没有严格把关,造成施工中大幅变更设计,而且对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监督,对更改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应的责任制约,致使工程造价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2.2设计漏项和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漏项和变更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在超概算的各种因素中往往名列前茅,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首先,设计工作的深度不够导致设计漏项,有的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敷衍了事;或者设计水平不高,审查制度不严等,结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漏项,不得不补列设计内容,因此增加投资。其次,不按国家标准设计,或对某项具体设计方案缺乏比较导致设计变更。
   2.3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关系不明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关系是受合同制约的经济委托关系。虽然我国在法规上,三者是平等的关系,但社会上对监理服务的认识不足,加上有的监理人员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参差不齐,业主不敢完全放权监理。因此,目前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实施阶段,凡涉及到工程造价变更的问题,均由业主代表说了算,监理往往成为虚设,根本没有发言权(更严重的是有的甲方业主代表是外行),这是造成造价失控的因素之一。
   2.4现场签证管理混乱
   有些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差,对合同、预算和有关规定不熟悉,不应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不能提供合同外支付的充足依据;有的现场工程量问题不经核实随意签证,还有的签证单由承包商填写,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既不调查也不审核,不负责任地确认;有的承包商为获取高利润,设法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有意扭曲合同的界限含
   3 建筑工程造价控制采取的措施
   3.1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程序
   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首先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程序。具体来说,就是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突出事前控制是指要避免设计院出变更,施工单位实施,实施完再报决算的习惯模式。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的工程变更都必须建立先由施工单位打立项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业主批准立项后才可以实施的程序。另外,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变更方案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变更立项报告在说明变更处理方案的同时,必须同时说明相应的变更价款,避免造价失控。
   3.2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造价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了解情况,注意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核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完成的时点。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工程,由于施工工期较长,一般合同规定可按物价指数进行价格调整,这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3.3严格现场签证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造价变化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洽商、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土及各种预算外费用,对必要的变更,应做到先算账,后花钱,变更一旦发生应及时计算因工作量变更而发生增减的费用,随时掌握项目费用额度,避免事情积压成堆,对工程造价心中无数。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要督促施工方做好各种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工作,要制定完备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制度,认真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每一项隐蔽工程签证,要以有效签证后的隐蔽工程量作为编制结算的依据,减少结算时的扯皮现象。
   3.4合理确定变更价款
   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不同的合同文本其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例如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3.4.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4.2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可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4.3 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应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的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之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3.4.4 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3.4.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4.6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款。
   3.5 要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跟踪控制
   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而市场的变化和工程本身的变更,对工程造价都将产生影响,为保证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在合同范围内,造价工程师应及时根据市场和现场的情况,综合已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现状,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使决策者在工程管理中在造价方而始终能处于主动地位。
   3.6 工程价款、合同争议的合理处理
   首先,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如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还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其次,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再次,如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也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 结论
   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造价人员必须在施工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目标,针对清单计价模式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手段,同时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加强责任心,减少错误和疏漏,把工作做好、做扎实,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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