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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的法律宗教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余定宇

  古往今来,印度人不仅一向都拥有自己十分独特的法律体系―印度法系,而且,究其历史,他们对自己法律文化的敬畏感、崇拜感,一直非常强烈
  
  未去印度之前,常听到许多学者在说:“印度人可以没有国家、没有民族,也可以没有法律、没有法治,但绝不可以没有宗教。”但我发现:这些貌似深刻的说法,其实只说对了一半。
  在“宗教”的问题上,印度的确是一个“众神的国度”。但在“法律”的问题上,如果你以为印度人没有法律文化的话,那么,你就大错特错了。古往今来,印度人不仅一向都拥有自己十分独特的法律体系――印度法系,而且,究其历史,他们对自己法律文化的敬畏感、崇拜感,一直非常强烈。
  
  印度人的“达摩”
  原来,远古人类的法律观念一向都被印度人称之为“达摩”(dharma)。早在公元前1500年的《梨俱吠陀》里,这个词就已经大量地出现,它的意思是指秩序、神旨、法律、规章等等。大约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亦即是在我国西周的共和元年之前,印度就产生出了五部名为《法经》的古老文献,而且,那五部《法经》,都曾经成为过当时各个古王国日常司法审案判案的主要原则和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可以认为:正如同大多数文明古国的历史一样,印度古代的法律发展,也同样经历了一个从“宗教法”向“世俗法”渐进的过程。
  到了公元前六世纪的“沙门思潮”时代,“六师外道”,百花齐放,情况便很有点儿像我们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
  这个时候,主张“众生平等”的佛教、耆那教等教派纷纷崛起,而主张“种姓歧视”的婆罗门教派则大受冲击。公元前四世纪末,孔雀王朝第一代帝王旃陀罗・笈多的大臣考底利耶又撰写了一部法典性质的古籍《政事论》,《政事论》主张:由国王制定的“国家法”,效力应高于婆罗门贵族制订的“宗教法”。到阿育王时代,大力扶持佛教,而佛教信徒应该遵守的部分戒律更被阿育王用法令、喻旨的形式,提升到“国家法”的地位,下令要全体印度人民都一体遵行。
  可惜阿育王退位后,佛教分崩离析,婆罗门教又死灰复燃。不过,婆罗门贵族们不是简单地“回到原点”,而是花了好几百年的时间去吸收佛教的精华,将自己改造为一个更适合印度人风俗习惯和心理需求的“印度教”,并在此期间,去推出了一部既可说是使“法律宗教化”,又可说是使“宗教法律化”的法典――《摩奴法典》。
  至于《摩奴法典》的成书年代,是迄今都尚无定论。学者们估计,大约应在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2世纪这数百年之间。但有一点是明显的:《摩奴法典》,它是后来那种以浓郁的宗教法为特色的、影响了南亚次大陆十多个国家的印度法系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从神话到法律
  但“摩奴”是谁?他是印度神话中人类的始祖。有说他是大神“梵天”的直系子孙,而“梵天”又是从漂浮在宇宙之海的一个金蛋里孵化出来的。又有的说他是太阳神苏里耶与其妻的幻影桑吉耶所生的儿子,也有的说他干脆就是一个流浪的苦行僧。据传他的称号有14世之多,而每一世摩奴的寿命都长达432万年。尽管这些神话绝大多数都令人难以置信,不过,直至今日,在整个南亚次大陆的土地上,有关“摩奴”的各种传说都仍是长盛不衰。
  有一则传说似乎最为有趣:很古很古的时候,一位名叫摩奴的苦行僧在恒河里洗浴时,救下了一条正在被大鱼追吃的小鱼儿。当他把受伤的小鱼儿治疗好并送回恒河里时,小鱼儿却突然开口说话:天神将在今夏施法造成洪水泛滥,届时将毁灭一切生物。听到此警告后,摩奴便连夜建造了一条大船,并在船上载上大批禽畜、农作物的种苗,准备逃离。
  洪水到来时,小鱼儿拖着大船航行到安全的地方,洪水过后,小鱼儿不见了,而摩奴的子孙们,便渐渐繁衍为印度人的始祖。为了治理日益增多的人类,摩奴制定了一部法典,让人们普遍遵守。而这部法典,便正是那部印度历史上所谓最古老的法典――《摩奴法典》了。
  这神话乍听起来,就恍似是一个“诺亚方舟”故事的印度版本。
  其实《摩奴法典》不是一部由国家、政府所颁布的国家法或世俗法,而是一部由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神话和历代习惯法而编成的宗教法。
  它全书分为12章,由2684节类似史诗的颂歌组成。由于我还未找到它的中译本全本,手头有的资料,要么只是一些空洞、抽象、“放空炮”似的简介,要么就是一些残缺不全的摘编本,难以对《摩奴法典》作出我自己深入的、独立客观的评价。仅就粗浅的表面观感来看:《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宣扬4部《吠陀》经典里关于“种姓制度”的神话传说,而立法的宗旨,则是确立了“婆罗门至上”的统治地位,并由此出发,去论及了其他不同种姓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和对触犯法典的不同惩罚等制度安排。
  
  《摩奴法典》的法律力量
  坦率地说,出乎我的意料之外:《摩奴法典》的文学风格十分出色。它用了一半以上的篇幅及用大量优美流畅的文字,去自问自答地阐述了宇宙万物的起源、生命轮回不息的道理及婆罗门教徒一生四个时期(梵志期读书求学,居家期结婚生子,林栖期出家修行,比丘期云游四方、等待解脱)的生活准则。
  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知识普遍稀缺的时代里,这种以大量的宗教神话传说、宗教道德教育来充实自己的立法理论体系,来传播自己所确信的世界观、人生观等等价值观念,来令当时的民众能从中学习“为人处世”的基本常识(尽管这些常识后来有很多都经不起历史的检验),这种种努力,无疑便从心理上拉近了广大民众与法律的距离,并增强了民众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写到这里时,我心中便忽然涌出两个问题。这些问题就是: “法律”二字的身上,到底蕴含着多少种力量?而我们又究竟应该如何去发挥它们的全部力量?
  我个人认为:“法律”二字起码蕴含着两种不同的力量――一种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和阻吓犯罪,另一种是保障权利、维护尊严和促进幸福。
  对于社会的管理来说,前者的功能是定分止争,后者的功能是长治久安。前者是治标,后者是治本。对于我个人来说,我关注“法治”的目的,期望的是法律的后一种力量,后一种功能。我希冀法律能“以权利立法,以法律治国,以公平正义树社会新风,塑造自由平等的国民新人格”。
  须知道,法律并不是单靠阻吓力就可以发挥其全部作用的,法律只有像宗教那样的神圣、那样的被人们信仰,而又像“刑律”那样的铁面无私,那样的令人害怕,才能在“社会教化”和“预防犯罪”方面收获其全部的功能。
  看来《摩奴法典》的制订者们,有意无意地使古代印度的“法律宗教化”,或者说,使古代印度的“宗教法律化”,便真是聪明得很。他们很深刻地明白了“法理”――明白了“法律是要被人信仰、崇拜”的道理。
  坦率地说:如果用今日的法学眼光来打量的话,那么,这部古代的法典自然便可挑剔之处甚多,例如:“刑法”和“民法”合体,宗教上的罪与法律上的罪混合在一起。而惩罚犯罪的方法,看来也显得十分可笑,主要依靠“善恶轮回果报”之类的方式来进行恐吓,例如:“杀害婆罗门的罪犯,要转生到狗、野猪、驴、骆驼的体内”、“偷粮食者下世变老鼠,偷牛奶者变乌鸦,偷母牛者转生鳄鱼,偷亚麻布者转生青蛙”等等。
  不过,古代的印度人成功地把对宗教的信仰与对法律的崇拜融合在一起,使“印度法系”的实体在消亡很久之后,法系的灵魂还成为了印度民族道德教育方面一份世代流传的大众读本。
  责任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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