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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钱不等于行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伟一

  哥伦比亚大学的校长来北京向校友筹款――不,应该说是来看望校友――并为此在中国大饭店举行酒会。北京大学一位80多岁的老教授从城西赶到城东参加聚会。老先生是哥大的化学博士,还拿过成绩优秀的金钥匙奖。老先生走之前非要与校长道别,而校长正与哥大法学院毕业的一位中国校友热烈交谈。老先生恭立一边,但校长大人视若无睹。我上前打断他们的交谈,表示老先生要与校长道别。校长这才懒洋洋地敷衍了几句。
  金钱真是重要啊。树立权威的最好办法是杀人,而赢得赞扬和奉承的捷径是给钱。大众所崇拜的伟人大多杀人如麻,但他们的塑像和传记随处可见。金钱可以使尊卑关系顷刻之间发生变化,可以使人妖颠倒。哥大校长比那位中国律师校友年长得多,其声望也远在这位律师之上,但就是因为律师所在事务所赞助了这次酒会,所以校长对其甚为恭敬,轻慢了应当受到尊敬的校友。校长没有错:学校要钱啊。哥大有两栋楼正虚位以待,任何人捐赠巨款之后就可以为大楼冠名。
  捐多少钱才能拿到哥大大楼的冠名权?应当不少于1亿美元。黑石基金的史蒂夫・施瓦茨曼(Steve Schwarzman)2008年捐款1亿美元,用于纽约公共图书馆的修葺,条件是图书馆的一间大厅以其名字命名。金融危机之后,美元贬值,头号富豪捐款,出手没有1亿美元,主流新闻不会报道,估计哥大也看不上眼。
  美国富豪一掷上亿美元,中国就有人开始批评中国富豪了,说他们捐钱太少,而且还会反悔,没有美国富豪慷慨大方。以讹传讹了。讲诚信恐怕就当不上亿万富翁了。美国富豪捐款也是经常钱不到位,甚至政府捐款也是经常钱不到位。每年穷国受灾之后,西方国家都要认捐,但捐款很少全额到位。馈赠承诺并不是有对价的合同,反悔没有法律责任,除非对方因为依赖馈赠承诺而承受损失。如此看来,中国富人认捐后钱不到位也没有什么。但中国人太夸张,捐几个钱还要上电视露脸。搞得轰轰烈烈,引得亿万人民瞩目。如此夸张,事后不把钱交齐,就说不过去了。中、美两国人民都很夸张,但中国人似乎更加夸张。
  捐钱是一种政治手段。2010年9月8日又爆出一条重要新闻:索罗斯拿出1亿美元,捐给“人权观察”。索罗斯表示,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之后,美国丢失了人权制高点,所以他要出钱,资助国际人权事业,以壮声势。索罗斯少提了一点,那就是像他这样的金融寡头为富不仁,是美国丧失人权制高点的另一重要原因。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早就警告过世人,索罗斯这样的金融寡头是民主的大敌。
  索罗斯把人权提得很高,好像人权理论他学得最好,用得最活,好像他是要为世界人民幸福似的。其实不然。索罗斯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挂羊头,卖狗肉。索罗斯就曾假人权之名,为其内幕交易翻案:1988年,有人请索罗斯出资,一同收购法国的兴业银行。索罗斯没有答应,但却购兴业银行的股票。2002法国政府认定索罗斯犯有内幕交易罪,处以其230万美元的罚款。索罗斯不服,理由是从案发到处罚,长达14年的时间太长,程序上不公。索罗斯在法国败诉后又告到了欧洲人权法院。且不论该内幕交易案本身的是非曲折,索罗斯就不应该浪费人权法院的宝贵资源。凡事总有轻重缓急,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人在受苦,人权“慈善家”索罗斯应当让人权法院先审他们的冤屈才对,怎么能够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把人权当做开脱自己内幕交易罪名的利器?
  人权一词被用得太滥,连索罗斯这样的金融毒贩也在高举人权的大旗,人权这项事业是岌岌可危了。狄更斯有句名言,叫“正义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现在可以稍稍改一改,叫“人权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索罗斯头上好几顶桂冠:货币投机商、股票投资家、商人、自由派活动家和慈善家。慈善家的英文是“philanthropist”,意为热爱人类的人。太夸张了。捐一点钱就可以成为“热爱人类的人”,是不是太容易了?反正索罗斯不能算是热爱人类的人。美国富人捐款,但并不是什么学习的榜样。大可不必艳羡。我们应该问:这些富人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钱?他们应该拿这么多钱吗?捐钱绝不等于慈善。遇到富人捐款,除非是想当“二奶”发现了目标,否则没有任何必要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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