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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市场化再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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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市场化的新阶段
  2015年6月2日,央行正式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早在1989年,我国就曾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但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交易市场,市场一度出现混乱,迫使央行于1997年暂停了大额存单业务。
  此次重启大额可转让存单之后,央行可能按照“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缩小可转让存单面额――长期限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放开――短期限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放开――活期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路径继续推进。
  根据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在放开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之后,大多要经过10多年才完全放开存款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美国在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之后,按照从长期到短期的顺序,逐步放开对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然后,按照同样的顺序开始放开存款利率市场,最终于1986年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日本则是在1979年正式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对存单的面额实施非利率限制。此后,日本同时推进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面额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并于1994年实现利率市场化。
  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前期经历了较长的准备阶段,因此我国未来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可能会明显快于美国和日本。考虑到当前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预计明年年底可能将放开存款利率限制,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
  银行主动负债的新工具
  按照新《办法》规定,大额可转让存单(CDs)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由银行面向企业和个人发行,且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央行曾提出“先同业、后企业和个人,先长期后短期”的可转让存单改革方案,同业存单已于2013年面世,主要在银行间发行。此次主要是放开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大额存单本质是存款的证券化,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而且大额可转让存单不记名,便于交易和流通。
  第二,期限灵活多样,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和浮动利率相结合。按照新《办法》规定,大额存单期限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比一般存款的期限品种更加丰富。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三,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的主动负债工具,且有较好的稳定性。一般存款的主动权在储户,银行只能被动接受,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主动权在银行,银行可以主动发行。同时,提前支取罚息的规定设计提高了客户存款的稳定性。
  最后,监管标准类似于一般性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因此会计入存贷比考核,也需要上缴存款准备金,不过未来存款准备金率可能与一般存款有所差别。
  商业银行的机遇与挑战
  理论上讲,大额可转让存单为银行提供了市场化的争夺存款工具,因此会抬高银行的负债成本,对银行依靠利差的传统盈利模式造成冲击。但短期来看,大额可转让存单对商业银行的冲击相对有限。
  一方面,央行的改革思路和当前的宏观经济决定了银行负债成本提升空间有限。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一直遵循渐进的思路,因此可以预计,央行短期内仍会对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额度和发行利率上限进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银行负债成本的抬升。同时,考虑到目前流动性宽松和实体需求萎缩的经济背景,银行资产端扩张的需求和主动负债的意愿都不强。而且,近期理财收益率已经开始缓慢下行,未来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利率也不会明显抬升。
  另一方面,银行利用大额可转让存单可以创新负债管理,对冲成本上升的压力。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主动负债特征和提前支取罚息的设定,有助于银行获得更加稳定的存款来源,月末季末一般性存款对存款准备金的扰动就会减少,银行间利率波动率将降低。同时,大额可转让存单引导部分表外负债转变成一般性存款,这将扩大存贷比分母,释放更多的表内信贷空间,对冲负债成本上升对银行利润的冲击。
  此外,随着表外理财和货币基金的快速发展,银行负债端的利率市场化程度实际已经比较高了。而且,短期内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可能因市场不完善可能缺乏流动性,对表内存款的替代有限,替代更多的是表外理财,而该部分利率定价已实现市场化。
  从长远角度来看,大额可转让存单对商业银行不只是挑战,也是机遇。
  首先,在完全放开存款利率管制之前,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能够显著增强商业银行的主动负债能力。大额可转让存单可以帮助商业银行熟悉并适应市场化的负债方式,适时调整负债结构,提高负债管理水平,为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做好准备。
  其次,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未来银行可以用大额可转让存单替代理财产品进行主动负债,不同的银行根据资产端风险定价能力的不同会有差异化的大额存单定价。这将剥离理财产品的揽储职能,倒逼银行的理财业务真正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
  最后,负债成本上升推动银行提升盈利能力,探寻新的盈利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加速转型和优化,一是提高金融市场业务占比,二是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周转率和杠杆率,拓展盈利空间。
  银行监管新常态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推出,有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负债行为的监管,降低系统性风险。目前商业银行的表内主动负债工具有限,在前期资产扩张和债务滚动需求的倒逼下,银行只能依靠表外理财来对接实体的融资需求。这种融资方式弊端明显:一是增加了银行获取资金的成本并间接提高了实体的融资成本,二是理财业务存在造成银行监管的缺位,三是理财对存款产生分流,使存贷比监管成为银行表内资产扩张的障碍。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推出一方面有助于让表外理财回归资管的本质,另一方面有助于让银行负债行为从不规范的表外向表内回归,有助于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率,为利率市场化的潜在冲击做好准备。
  从调控层面看,大额可转让存单有助于完善现有的利率体系,推动货币政策从数量调控向价格调控型转变。目前来看,市场上多将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替代品。但是,Shibor主要反映的是银行间的资金面情况,且利率是基于报价而非交易确定,所以并不能真实反映资金利率水平。在短期国债市场容量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在参与主体和产品期限方面与Shibor存在差异,能够与同业存单和拆借市场形成有效互补,完善市场利率体系。
  更为关键的是,大额可转让存单有助于加快利率市场化为核心的金融改革,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适应经济转型期的融资需求。首先,表外业务回归表内后可以减少通道环节,便于直接用贷款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尽管贷款利率可能略有提高,但企业最终的整体资金成本仍有可能明显下降。其次,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一般意味着银行加速走向混业经营,这有助于银行拓展新的中间业务,优化收入结构,缓解利差收窄的冲击。第三,利率市场化将倒逼融资模式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过渡,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科技企业将更多地通过资本市场来进行直接融资,以此推动企业发展和经济转型。(朱振鑫为民生证券研究院宏观研究员,朱鹤为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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