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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应当引入BO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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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业园区引入BOT模式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不仅有利于弥补环保建设资金缺口,也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工业园区环保和治污的效果。
  关键词:工业园区 环境保护 治污 引入 BOT模式
  工业园区是一种新型产业集群形式,最早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卡伦堡模式。由于工业园区可以形成产业集群,实现园区内关联企业间的分工互补,起到节约资源、降低成本的作用。工业园区在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工业园区快速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原因,也有资金原因。
  一、工业园区引入BOT模式的重要意义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指“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通过契约形式授予特定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将该设施再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引入中国,在我国高速公路、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已得以成功实践,但在环境保护领域则刚起步。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引入BOT模式,利用市场资源和市场机制对工业污染进行治理,对于我国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引入BOT模式,有利于解决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来源,弥补环保设施建设资金缺口,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长期以来,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工业园区乃至整个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的瓶颈问题。投资不足,资金缺口大是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落后的主要原因。
  一般来说,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应主要依靠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来完成。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初期入园的企业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因为受制于企业实力的影响,企业自身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投入极为有限,再加上许多工业园区是当地政府认同的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工程,多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企业入园,给入园企业开出了诸多的优惠条件,包括环保治污服务。所以,工业园区环保和治污设施大多数是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形式,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费用的。因此,利用BOT方式,改变传统环境保护的投资融资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吸引国内外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从而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工业污染治理的步伐。
  第二,引入BOT模式,有利于激活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机制,提高环境基础设施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在传统机制下,我国绝大多数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基本上是由政府投资建成,免费或低费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在运作过程中容易产生诸多问题。比如,缺少竞争,市场机制失灵,对环保设施无序使用、低效使用等等。
  BOT模式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它采用的是环保设施“国有民营”的运作方式。由于引入了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风险机制,采用BOT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传统方式下的环保基础设施产权主体缺位、价值规律失效、设施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还可以打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因单一投资体制所造成的政府和部门垄断的局面,从而更有利于减少对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效果。
  第三,采用BOT模式可以提高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
  制约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环保技术落后,管理经验缺乏。在市场机制作用下,BOT项目投资商为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确保取得更佳的投资收益,势必会尽量采用先进的设备和管理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外的投资商,更会将一些先进的冶污技术和管理经验带人国内。所以,采用BOT模式,无疑有助于解决工业园区冶污项目中的一些技术难题和管理问题。
  二、工业园区实施BOT模式的条件
  工业园区以一种空间集聚的方式将数量众多的企业集中在一起,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特别有利于引入BOT模式,它既能够使BOT模式找到生存的市场基础,也能够使BOT模式下的环境资源和冶污设施发挥最佳的效用。
  首先,市场主体的参与度决定BOT模式在工业园区实施的成败。
  市场主体的参与度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市场需求方的企业参与程度,二是环境保护市场供给方的企业参与程度。从前者来看,由于企业的经济人理性和社会道德理性的双重作用,对环境设施需求的企业来说,可能表现出矛盾的心理,更多的企业则可能从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愿意支付使用环保冶污设施的成本,因而它们会倾向于不使用或者少使用环保冶污设施,这样的结果显然不利于环保BOT项目需求市场的形成。从后者来看,环保BOT的市场吸引力是环保投资企业市场参与度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除此之外,国家的环保行业准入制度、政策措施、法律规范以及环保企业自身的观念和素质,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这些企业的市场参与程度。
  其次,政府的强制作用影响市场主体的参与度,进而影响BOT模式的实施效果。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放弃环保举措、进行不冶污选择,是由其自身的逐利本性决定的。因此,要使得企业参与冶污,仅仅依靠企业的道德良知是很难做到的,必须依赖政府的强制力量,运用法律、法规的约束手段,要求产生污染的企业进行冶污,这样,才能真正形成环保BOT项目的市场空间。离开了政府的法治力,BOT模式是很难有效推行的。
  三、工业园区实施BOT模式的对策措施
  要使BOT项目真正发挥环保和冶污作用,还必须从宏观和微观的层面,采取措施。
  1.转变观念,放宽政策准入条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国家对外资和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进一步放开,如2001年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都从法律制度、政策准入的层面为BOT模式在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从总体上讲,BOT模式还缺少统一的法律制度,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子领域还有待进一步开放,特别是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放宽准入限制,准允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采用BOT模式进行投资。
  2.制定合理收费政策,完善价格机制。在BOT模式下,定价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因为这涉及到工业园区企业使用环保冶污设施成本的问题。环保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范畴,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一个具体的工业园区内引入的BOT环保项目数量是有限的,这就可能使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竞争减弱,形成相对垄断。所以,在BOT模式下,应遵循市场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化定价为基础,以政府指导定价为补充,形成合理的、完善的价格机制。
  5.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由于工业园区规模往往较大,涉及的产业类型和企业数量较多,所以,在引入环保BOT项目时,首先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分析;其次由政府牵头,进行统一的规划、实施,要从全局的、长远来规划、落实项目,要采取分类集中的方式,加强对工业园区环保BOT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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