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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民间金融再造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廖荣碧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日益突出。中小企业不但解决了我国数以千万计人口的就业问题,而且通过市场竞争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同时,中小企业还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促进力量和国际贸易的生力军。然而,由于中小企业本身是在我国转型时期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夹缝中成长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经济、金融体制内部隐含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逐步暴露,中小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突出表现为融资困难,即:内部融资枯竭,外部融资方式单一、渠道不畅,这些困难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实务界和理论界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不外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因素:内部因素包括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些缺陷和弱点,如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问题,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问题,财务管理与信用问题,发展前景和规模问题,融资知识和理念问题等;外部因素包括法律制度、金融体系、金融政策、商业银行价值取向观念、社会环境问题、信息不对称等。针对这些障碍因素,国内许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从政府的法律政策环境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基金的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中小型地方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二板市场的建立和运行、风险投资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等角度,均提出了大量的政策建议;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问题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200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担保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融资问题的解决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以此为依据,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不断加大,然而,从近几年实施效果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
   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度是非常高的,但由于前述原因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慎贷”、“恐贷”心理愈加严重,致使中小企业资金环境更加恶化,生存空间受到威胁。当中小企业从合法正规的金融体系很难融通到资金时,就会转向非法的“地下民间金融”,从而使“地下民间金融”一度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获取生产经营资金的主渠道。然而,由于某些民间借贷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奇高的利率,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畸高,而现实经济产业中几乎无法找到高于高利贷利率的资产报酬率的相关产业,某些中小企业主在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之间反复博弈后,只有选择畸形和短期化的经济行为。从某种角度说,有些中小企业假冒伪劣、环境污染、无视安全的经济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从这个层面或许可以得到一些诠释。既然自上而下的正规金融体系短时期内还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特定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也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那么,对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的“灰色地带”尴尬生存的民间金融进行整合、再造,无疑将为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打通一条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本文所称的“民间金融再造”,是指在原有民间金融形式的基础上,从中国金融体系构建的战略高度对民间金融进行重新调研、重新评估和重新定位的一系列金融体系创新的过程。
  
  二、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存性和风险分析
  
   (一)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存性
   制度经济学特别强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然而,中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路径,除了一些地方性银行外,在制度选择上却基本上走了一条排斥民间资本进入的道路。即使一些地方性银行允许部分民间资本参与,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针对金融行业的产业布局政策,缺少对金融体系服务范围的政策引导和限制,造成四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在产业布局中存在严重的“同构性”:即各银行经营和服务都以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作为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这样的体制设计逻辑,一方面造成对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却造成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严重缺失,中小企业只有转向民间金融寻求资金支持。显然,我国当前金融布局政策的不到位、低效率的国有银行垄断造成的信贷歧视和严格的金融控制等金融体制设计上的特点是造成民间金融长期繁荣的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也是金融交易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是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体系不能提供所需资金情况下的一种无赖选择。所以,民间金融作为我国严格金融管制下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体系,是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决定了它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共存性。可以说,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主动结合,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形式,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自组织的,它适应了我国当前的“二元”经济结构,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的经济环境。
   (二)客观认识民间金融的风险
  虽然民间金融在信息对称性、交易成本、效率、机制等方面相对于正规金融体系具有比较优势,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其风险。任何金融制度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矛盾统一体,不论何种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等各种风险,国有金融机构也不例外。由于民间金融的体制外特征,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人们对其高风险就尤其关注:(1)民间金融大多是关系型的借贷方式,缺乏硬化的还款激励约束机制,信用、社会资本只是软约束指标,所以容易产生道德风险;(2)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3)民间金融可能同正规金融争夺金融资源,从而与正规金融产生利益冲突;(4)民间金融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具有非正式、不规范、高风险等特征,而且随着民间金融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其组织的血缘、人缘、地缘关系被突破,风险不断累积;(5)缺少国家信用保障,几乎处于放任状态,政府对其难以监管,加之一些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具有非法集资和投机性的特点,很容易产生社会风险。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既有金融行业自身固有的风险因素,更多的是体制内外的深层次矛盾激化的结果。
  解决上述矛盾要从体制、制度着手,再造民间金融,令长期游离于主流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通过国家立法获得合法的身份,改变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双轨”运行的格局,允许和鼓励民间金融在国家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从“地下”走到“地上”来,合法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三、通过制度规范再造民间金融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民间金融不仅在经济转型国家,甚至在发达国家都是广泛存在的,这说明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经济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阶段没有直接联系。在我国,民间金融是与中国特定的金融体制并存的一种融资安排形式,对民间金融,我们在强调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应充分估计其消极影响。民间金融一般处于隐蔽状态,容易出现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引发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体制外的民间金融融资,可能导致国家信贷规模的调控政策难以实现,削弱国家金融调控的能力和效果。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尽快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完善监督机制,引导民间金融走上“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尽快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对待民间金融,我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但由于政策性歧视使得其活动带有相当大的隐蔽性,面临的风险很大,如果我们能加快制定、完善和实施相关法规,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将民间金融阳光化,不仅能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被正规金融垄断的局面,还可以有效堵住“地下黑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约双方有了争议和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来解决,这样,既保护了借款人的利益,也限制和保护了贷款人的行为和利益。总之,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如实施得当,将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和理财环境。当然,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也会导致许多问题,所以必须对诸多配套法规和政策进行跟进和完善,如税收政策的调整、主管部门的明确、民间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
  (二)建立民间金融利率信息收集和公布机制
  如果民间金融借贷利率和信息揭示得不充分,市场上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借贷利率,这将影响民间金融阳光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所以,我们有必要为中国各地的民间借贷市场建立相应的利率信息收集和公布机制。可以先由媒体收集汇总和公布各地关于借贷意愿与利率的信息,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民间金融借贷首先在利率水平上趋同,从而降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成本。一旦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就更能促进民间金融在开放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健康地开展活动,也就越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鼓励民间资本转入体制内循环
  即使可以通过立法将民间金融的地位合法化,但在运行过程中仍不可避免会出现很多问题,给国家金融监管造成难题。如果我们能通过政策引导、机构新建等创新方式将大量的民间金融活动纳入体制内的规范化运营系统,如支持和鼓励民间金融在国家法律框架内成立各种形式的信用合作机构,改造现有的成熟的民间金融组建信用互助社,或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社区银行,对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职能进行定位,让其专门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跟进税收优惠措施,并通过法规允许其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限,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让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在同一国民待遇下生存和竞争。这样,不仅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而且能将民间金融有效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和管理系统,从而降低金融风险的产生。
  (作者单位: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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