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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文3]:海外农村金融共性经验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付兵涛

  纵观国际上运作成功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部)、日本农林中央金库等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成立时一般都由政府出资,属公有性质。但是近年来,它们都逐步变成公众(或借款者)持股的机构,表现出民营化趋势。
  例如,农村小额农户贷款的典范――孟加拉乡村银行(GB),最初是纯民间金融机构,目前已逐步得到政府承认并获得政策支持。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的村行系统,作为BRI的一个准事业部机构,则经历了从失败到成功的过程。
  不过,海外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运作成功的共同经验。
  
  经验1:适合国情的运作模式
  
  日本、法国农业可获得国家给予的财政性补贴,所以其农业政策性银行基本上已经不需要国家补贴。
  孟加拉国家不大,GB银行可以实行直线式的职能管理制度。
  印度尼西亚人口众多,BRI银行村行系统就采取劳动密集型体系。
  
  经验2:要建立分层次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
  
  这里有三层意思:
  其一,不是所有农村政策性业务都适合政策性银行来经营。农村政策性银行也是银行,要想获得长期发展,同样必须在业务上有所选择,即至少是可以实现保本的业务。对于资质太差的需求,必须由财政资金予以支持。比如,对于自然条件很差地区的绝对贫困人口,需要的不是贴息贷款而是救济,包括人口迁移。
  其二,国际上获得成功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专业型居多,一般专注于农村和农业的某项具体领域,而不是大而全。只有专注才可能深入到农村最低层,探索适合对路的组织、运营模式和开发适合对路的金融产品。
  其三,强调因地制宜。在笔者看来,只有中国这样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地理大国,在制定政策时才有必要讲究因地制宜,像新加坡那么小的国家,估计没有必要。国土面积与中国不相上下的美国人就好像深谙其意,他们把其全国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每个区的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都自成一套、互相独立。
  
  经验3:政策扶持必不可少
  
  在每个国家,农业都是国民经济中属于基础性而又相对弱质的产业,政府必须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给予补贴,各国政府也都会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常见的扶持方式有:
  1. 税收减免,隐形担保。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和协会,除自身所有的不动产仍缴纳税收外,免征其它一切税收。同时,它发行的债券和票据持有者免征州和地方所得税。此外,虽然美国政府对联邦土地银行的债券不承诺担保,但是历史上,政府曾经两次对联邦土地银行施以援手,因此市场习惯上认为其债券是有保证的。
  2. 专门立法,特别监管。多数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都由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运作模式,而不用遵守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同的法律法规。如日本的农林中央金库以前主要按照《农林中央金库法》运作。值得关注的是,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根据1916《联邦农业信贷法》规定设立,其监管机构是美国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而不是美联储。
  3. 资金来源,法律支持。农业一般属于弱质产业,农村一般属于贫困地区,一般的商业性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涉及。为此,不少国家都立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把一定比例的资金运用于这些领域。如美国的CRA(社区再投资法)和泰国中央银行的特别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一定比例贷款放给农业部门,未达到比例的,必须将差额存放于农业银行,以为其提供大量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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