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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解决权责不对等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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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外派董事已成为股东单位参与派驻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外派董事参与派驻公司决策,派出单位的战略意图可以在派驻公司得到有效贯彻。同时,外派董事对派驻公司经营信息的及时反馈,可以帮助派出单位加强监督,防范其投资风险。而对派驻公司而言,外派董事的存在可以督促其不断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可见,该类董事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外派董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最大的痛点在于权责不对等、权利远小于要承担的责任。具体说来,实践中绝大多数派出单位在《外派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中规定,外派董事對派驻公司决策事项的表决由派出单位控制,即董事的表决依赖于派出单位的指示,而不能依据自身的职业操守和专业判断。但是,外派董事个人可能因派出单位的决策失误而承担法定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如此,外派董事的权利与责任之间出现了失衡。这种权责的非均衡性,成为制约外派董事治理有效性的主要因素。为消除这一痛点,需要进一步明确外派董事的权力与责任,保证二者的均衡。
  派出单位应对外派董事分类管理。实践中,不同派驻公司对派出单位的战略重要性是不一致的。当派驻公司在派出单位的战略布局中占据重要位置时,派出单位可以像当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那样,要求外派董事按自己的指示表决。此时,外派董事的职权较小,其承担的责任也应相应地较小。均衡外派董事权利与责任的一种具体做法是,仿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免责条款(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可以在《外派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规定,若外派董事对派出单位的表决指示曾表明异议并存有记录,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派驻公司的赔偿责任由派出单位承担。另一种做法是,针对外派董事设计合理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而当派驻公司在派出单位的整体战略布局中并不关键时,派出单位便没有必要通过外派董事直接干预派驻公司的决策。此时,派出单位可将较大的自主决策权赋予外派董事。除《公司法》和派驻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股东大会决策的之外,其他事项均由外派董事在派驻公司董事会中独立决策。此类派驻公司中外派董事的职权相对较大。同时,这些外派董事也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因决策问题而赔偿损失的责任。可见,通过向外派董事充分授权,这种情况下外派董事的职权与责任也实现了统一。
  消除外派董事的履职痛点之后,外派董事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一方面,履行勤勉义务,按要求出席派驻公司董事会,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事项提出决策建议,以保证派出单位战略意图的贯彻;同时,履职过程中积极了解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派出单位反馈,从而为上述第一种情况下派出单位的表决指示、第二种情况下自己的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外派董事应履行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而应从派出单位利益出发,保证派驻公司按照派出单位的总体部署有效运行。外派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积极履行,既提升了这一重要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也保障了其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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