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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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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通知,并且颁布了新收入准则,这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先对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背景以及对现代建筑行业以及施工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进行积极应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新收入准则;实施背景;影响;对策
  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旧收入准则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且有效确认收入和计量信息的披露,确保与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步,财政部政部参考国际经验以及国内经济发展现状,于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通过这一准则的实施对收入确认计量以及信息披露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一、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
  旧的收入准则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与不足,比如对销售商品以及劳务收入的确认标准不清晰。同时,风险以及报酬转移法的应用难度相对较大,现行收入准则过程中的销售收入确认应当同时满足多个条件,而且其中的风险报酬转移量化难度较大,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职业判断,主观性较大。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状况并不理想,比如变更收入确认方式和方法公告的屡见不鲜,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劳务服务提供企业,甚至将完工百分比法直接变成了终验法,而且收入从一段时间确认转变成了一个时点确认。比如,甲公司为某市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水利水电施工特级资质及市政工程壹级资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承建了很多水利工程项目以及桥梁隧道公路建设项目。甲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并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进度对收入进行确定,工程施工进度确定的根据是建设方与甲公司计量结果。在本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2017年9月份甲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其中包括路面与隧道,造价为10000万元;甲公司是承包商,主要负责项目整个施工建设管理并识别各种商品与服务,其中包括场地清理、工程技术工艺、材料采购以及地基构建和建筑架构等环节。根据合同约定,如果2018年12月底之前能够完工,则一次性奖励甲公司500万元,而且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客户根据工程测量进度对工程款予以支付,并规定于2017年底、2018年6月以及12月末,分三次对工程进度进行实际测量,并于各月末根据测量结果进行工程款支付。甲公司在此工程建设过程中预计总成本达到了8000万元;2017年10、11月末,测量后预计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10%,累计25%;12月末,测量确定以后,工程量为工程项目总体的40%。基于合同约定,乙方支付4000万元工程款。本建筑施工工程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准确反映了收入实现的全过程。根据新收入准则,在未来发展和应用过程中,还应当规范以及进一步明确收入准确适用机制,从而使会计信息数据更具客观性以及可比性,最大限度地规避各种会计准则滥用的情形。
  二、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面临和必须解决好几个方面的问题。比如,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某段时间范围内是否能够得以确认,亦或是工程竣工后再对其进行确认?同时,采用成本法对完工百分比以及业绩估计时,其中包含了哪些方面的成本?诸如此类的问题,均为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解决的关键问题。虽然新收入准则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诠释,但是很多问题未能得以根本性解决。
  (一)合同修订、订单变更
  根据新收入准则以及IFRS15,如果参与方自愿对合同范围予以改变,且未就价格改变达成一致,则需要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可变对价概念对合同价格变化进行合理估计。同时,合同修订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单独处理,比如原合同终止并签订新合同,或者仅为原合同附加部分(比如,建筑工程项目固定成本合同因后续订单影响,无法将其于原履约义务进行明显的变更,需采用累计追补方式调整其收入)。
  (二)识别合同单独履约义务
  对于新收入准则而言,其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整合服务时,將其中单独商品、服务供给客户,此时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服务看待。基于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将其作为单独履约义务,以至于更多履约义务被独立出来,常见的有一项建造合同包含了设计、建造以及采购服务,需将其按照单独履约义务予以核算。
  (三)交易价格
  建筑行业中的可变对价合同较为常见,虽然新模型评估不同类型可变对价需进行重大判断,但是其不会影响付款额;对于符合条件者,新收入准则下激励付款额应当包含在合同收入之中。
  (四)交易价格在单独履约义务中的分配
  实践中可以看到,为数不少的建筑施工合同难以获得可观察价格,此时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对单独售价做出估计,然而旧收入准则中没有建造合同分配收入方面的更多指引,以至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多来自于当前所用的会计政策。
  (五)履约过程中的收入确认
  实践中来看一些建造合同在某个时间段转移了服务或者商品控制权,形式上类似于旧收入准则,然而建筑施工企业难以假设收入确认时点没有发生变化,仍需要再次评估控制权转移时点,以此对收入时间予以确定。就在某个时间的履约义务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体现所承诺商品、服务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方式对工程完工情况进行确认。对此可采用产出法、投入法进行确认。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对现用的方法做出合理的评估,判断其是否与新收入准则的规范和要求相符,比如建材采购尚未施工安装,需适当调整投入法,并且根据已发生的成本对收入进行确认;安装好材料以后再对其利润进行确认,以至于合同期利润确定出现不平衡现象。
  三、新收入准则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足实际,保持与时俱进,积极适应新收入准则的规范与要求,进行创新和改进工作思路与模式。
  (一)严格遵循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模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识别。二是,识别单项履约义务;三是,对交易价格予以确定;四是,将交易价格进行分摊,使其分散于各单项履约义务之中;五是,义务履行过程中的收入确认。上述五步法模型,可视为新收入准则落实的基础,实践中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该模型全面贯彻落实新收入准则。
  (二)规范管理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施工单位项目建造的规范以及基础,而且也是收入确认的关键所在。在当前新收入准则下,合同条件以及业务决策与具体模式等都发生了改变。建筑施工企业在对新收入准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应当密切关注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所产生的影响;同时,还要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重新审视与定位,梳理好其中的各个环节,就新收入准则影响下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定。
  (三)强化影响评估与应对
  就新收入准则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受到的影响,尤其是收入延后确认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一是,综合考虑上述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对建筑施工企业纳税影响,对税收进行专项筹划,从而减少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二是,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的内部财务信息影响较大,甚至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发展战略安排,为此需及时优化调整发展战略。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旧收入准则中关于建筑合同相关的规定无法准确进行划分,而且报酬转移规定不明确,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问题,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此进行了改进,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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