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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公路经营企业对一些特殊资产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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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经营性公路一般由公路经营企业运营并取得收益,而在经济社会体制的特殊性下,公路经营企业的资产处理与其它企业也有所不同。文章介绍了公路经营企业对于公路收费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几种主要的处理方法,并以国内三家公路经营企业为例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词:公路经营企业;公路收费权;土地使用权;资产折旧
  中图分类号:F540.5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3-0240-01
  不管是何种企业,各种形式的资产都是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的企业对于资产的划分都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而对于公路经营企业,资产主要用于从事公路收费经营活动。由于在国家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高速公路资产需要无偿交还国家,所以公路经营企业不是以其资产而是用未来的经营现金净流量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路经营企业的资产管理,主要涉及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无形资产管理等问题。除了对外投资,公路经营企业资产的主要构成是公路路产(主要指公路及其构筑物),资产管理的重点是公路路产的管理。下面主要就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收费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析讨论。
  一、公路收费权
  与一般企业不同,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主要是高速公路资产,包括高速公路及构筑物,收费经营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按照形态可辨认、成本效益可计量属性,公路资产应属于固定资产,但是在公路经营企业的收费公路来说,这项资产是基于公路收费权而言的,收费权又可以理解为无形资产,所以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有不同的计量方法。
  1.自行建造的公路资产,将公路收费权依托的实物资产确认为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这些企业认为,公路收费权是依附在公路建筑的实物上而存在的,资产和收费权不可剥离,所以收费权包含在公路路产里一起处理,以成本价值入账。
  2.购买已建成的路产,或者投资建设可以视为BOT业务,计入无形资产——“公路收费权”来处理,因为公路收费权,是企业为实现公路养护管理和收回投资,依法获得而向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不是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特许经营权、收费权都是一种权利,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3.或者有的企业将其计入“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可能使得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获得固定现金流入)。
  2013年底,我国大多数非上市的公路经营企业以及部分公路上市公司将公路收费权依托的实物资产确认为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随着财政部印发的[解释第2号]的施行和国际准则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将自己的收费权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
  一般来说,公路收费权依附的公路路产是公路经营企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将公路收费权计入固定资产的企业,与公路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除了公路及构筑物以外,还涉及与公路正常使用密切不可分割的安全设施、收费设施、通讯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需要分别确认为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公路收费权和土地使用权。
  根据三个公路经营企业在2017年的年度报告所做的收入及一些资产的对比数据分析可得:
  (1)深圳高速的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56.43%,可见其将公路收费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2)粤高速固形资产占总资产51.5%,无形资产相比之下很少,其将公路收费权依托的实物资产确认为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
  (3)重庆路桥公路收费权依托的实物资产确认为公司的一项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其中包括嘉华嘉陵江大桥BOT项目收益权15.66亿元和长寿湖旅游高速公路BOT项目收益权51.34亿元。
  二、土地使用权
  1.在如今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解释第2号的实行下,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有这样几个历程:从计入无形资产到计入在建工程,基于无实物形态性质,又重新计入无形资产。
  现阶段我国公路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有如下計量方式:(1)评估入账,作为无形资产处理;(2)土地租赁,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高速公路占用土地的使用权;(3)不单独入账,包含在公路收费权资产价值构成中。
  2.我国主要将公路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如下取得方式:(1)划拨方式:企业需要支付土地征用费以及迁移补偿费,并将这些费用共同计入公路资产的价值,没有使用期限;(2)出让方式取得,企业需要支付获得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营性资产的出让金要计入无形资产;(3)租赁方式,企业支付租金,按年计入当期损益。公路经营企业在入账的时候,可以通过评估入账、按支付的租金入账或者按征用费补偿费入账。
  3.三家企业对比
  (1)据前文,重庆路桥将公路收费权确认为固定资产,所以其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其金额有一部分是出让金,还有一部分是土地征用费。
  重庆路桥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重庆路桥拥有的位于江北区寸滩街道寸滩村原印子石社、大田沟社和羊坝滩村原前进社的土地中46864.2平方米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其余为行政划拨地。
  (2)深圳高速:其公路收费权计入了无形资产,所以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收费权价值,不再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因为收费权本身作为一项无形资产是对公路使用者收取的费用,也即是对土地附着物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部分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机荷高速公路西段的土地使用权是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1996年的重估价值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深圳高速的投资而投入;梅观高速的土地使用权是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新通产公司作为其对子公司梅观公司的投资而投入,按双方确定的合同约定价计价;龙里县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深圳高速投标竞得了位于贵州省龙里县土地使用权,预付了土地出让金及契税。
  (3)粤高速:评估入账,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经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后的广东省九江大桥和广佛高速公路占地的国有资产净值,价值4182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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