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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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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增大,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采取分包的情况是普遍的现象。对建筑企业分包的税务以及会计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不仅可以降低建筑成本,还可以促进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本文针对建筑工程中的分包业务以及对分包过程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以促进建筑企业税务及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处理;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5-0300-01
  由于建筑工程的分包业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相比一般的经济事项,建筑分包业务中的会计以及税务处理要复杂得多。导致很多的建筑会计从业人员对税务以及会计核算经常会不知所措。本文就从分包业务角度考虑,剖析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建筑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更加条理清晰,促进建筑企业税务以及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分析
  所谓建筑工程的分包业务指的是总承包者在承包一项工程项目后,在通过发包人的同意后,将所承包工程的非核心工程发包给具有承包能力的承包者,并且签订相关建筑分包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建筑项目的核心与主体工程必修由总承包人完成,不允许分包出去。稅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是建筑工程分包业务的关键,其各项数据的精确性对会计处理至关重要。相关的建筑财务人员在对建筑分包业务进行税务以及会计核算时要弄明白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具体关系,对他们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只有这样会计与税务的处理工作才能有序开展。分包业务都会存在两层合同关系,一种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另一个就是总承包人与各分包人的合同关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总承包人要承担项目工程中所有的经济责任,这其中也包括分包出去的经济责任,对于分包方要明确自己所包工程的经济责任。相关人员只有明确了各承包人的业务范围,税务会计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税务处理
  建筑企业分包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较多,总承包人在把工程分包出去的时候所缴纳的税款指的是所承包的总得款项减去分包的总款项,并且分包工程也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承包方与分包方存在密切利益关系。总承包方要按照承包的数额开出相应发票交给发包方,发包方需要根据发票所开具的内容进行拨付相应款项,这样才能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与真实性,因此承包方与分包方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但是分包方只需与承包方产生相关的税务关系即可。
  其次,在最后的会计核算时,还要扣除相应税费,总承包方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与发包方出现的项目分开核算,各个分包项目税费还要单独申报,还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承包方只有代缴税额的权利,分包方是真正的纳税人,承包方需要把相关资料复印存档后交给分包方,作为税金代缴的凭证。
  最后,分包单位要按照当地的施工规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让税务局代开增值发票,一般纳税人回自己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工程项目在总包或分包单位所在地,可以不预交百分之三的增值税,按规定分段清缴税金。
  三、建筑工程分包的会计处理
  (一)分包合同费用管理
  分包合同成本包括了从合同签订完到最终完成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企业需要根据完工百分比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合同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成本不包括分包工程实际工作量完成前分包方所支付的款项。但可以根据分包方的工程进度承包方进行支付相应进度款项。这样就会使得总承包的收入与成本明确的体现出来。这与合同法对承包人所规定的责任是一致的。
  (二)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一般的建筑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会选择与小规模的纳税人进行合作,由于受到营改增税制的改革影响,大多数施工企业会选择具备增值税纳税资格的供应商进行合作。此外,还要考虑相应的税率抵扣的情况,以此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避免出现不能抵扣增值税的状况。营改增的实施使得企业抵扣增值税的发票数量直接决定了企业增值税的大小。所以,建筑企业提供的进项抵扣越大,最终所缴纳的增值税就会有所降低,所以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保管以及收集工作。随着营改增的税制实施肯定会出现很多无法预料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尽快找出原因,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四、对建筑企业分包税务以及会计处理的具体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与会计处理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一般采用简易计税征收,征收率为3%
  分包单位先按百分之三的征收率缴纳预交增值税、城建税、个税等相关税收,总包单位就根据扣除分包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的差额再按百分之三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分包单位开具发票数额记出简易计税一分包扣减,总包单位缴纳税金记出简易计税一预交税金,总包单位发票税额记为简易计税一销项计提,要保证简易计税科目余额为零。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实行一般计税
  分包单位先按百分之二缴纳增值税、城建税、个税以及相关税收,总包单位扣除分包增值税的差额的百分之二进行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为:根据分包开具增值税记为应缴增值税一进项税额,总包单位增值税额记为应缴增值税一销项税额,预交税金记为缴纳增值税一预交增值税。
  五、结语
  建筑工程的分包已成为普遍现象。对于税务以及会计处理的问题应该引起建筑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视,只有对着两个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处理,才能使得建筑企业的成本更准确真实,更利于建筑企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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