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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垃圾发电项目会计核算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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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挑战,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环境问题。最明显的就是垃圾越来越多,传统的填埋方法已经解决不了问题且会产生二次污染。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运而生,它有效解决了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产生了丰厚的社会经济效益。
  关键词 垃圾发电 在建 会计核算
  一、引言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金额大且地方政府财力有限,BOT形式应运而生。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与政府签署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模式,既解决了政府融资问题,又可以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同时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垃圾发电BOT项目建设期的财务核算不同于一般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在建垃圾发电(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下面主要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预计负债以及政府补助收入、管理费用等重点几方面做简要的探讨。
  二、在建工程
  (一)在建工程核算
  垃圾发电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待摊工程费用、其他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待摊工程费用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购置生产工器具及生产、办公生活家器具费用、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工程竣工决算时,财务部门应编制〖待摊工程费用摊销情况表〗,表中应分清直接摊销的费用和间接分配的费用,对于间接分配费用应注明分配方式和归属对象,同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章后作为费用分配的汇总原始凭证,分别分摊到具体的工程成本里。
  (二)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产生的产品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明确,“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前的试运行不属于日常活动,据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企业试运行状态下产生的收入和成本是不确认收入的。因此,在建工程试运行损益,会计核算是冲在建工程建造成本。税法与会计处理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建工程试运行损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三、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文件的规定,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因此,垃圾发电BOT项目建设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在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其中,设备工程主要分为九大类,分别为锅炉焚烧系统设备、汽轮机系统设备、烟气处理系统设备、化水系统设备、电气系统设备、自控系统设备、污水处理系统设备、垃圾吊车系统设备和消防、安全系统设备。
  四、预计负债
  垃圾发电BOT项目建设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建成运营后,后续运营成本除日常的运营成本及维护成本外,还会发生大修、技改及移交政府前的恢复性大修。这块费用因设备的年限、大修或技改的周期,呈周期性变动且金额较大。不科学的会计核算会造成各年度营业利润的不稳定,有大修或技改的周期急剧下降。因此,垃圾发电项目会计核算引入了预计负债。预计负债分大修、技改、重置成本以及移交前的恢复性大修。
  五、政府补助收入
  垃圾发电项目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成本高,建设期间,一般会收到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一般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垃圾发电项目在建期间,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应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项目正式运营后,根据运营期限,在运营期间,按年平均摊销,计入各期收益。
  六、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除财务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应计入当期期间费用,即管理费用。在建项目管理费用的列支,实行预算控制。管理费用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是,按税法规定开办费应在企业开始经营后按5年摊销记入管理费用,因此需要每年作纳税调整。另外,要注意记入招待费之类也没有扣除比例的限制,这一点和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是不一样的。因此,各在建项目应在开始经营当年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作者单位为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則解释第2号的通知[Z]. 2008.
  [2] 企业会计准则[Z].
  [3] 企业所得税法[Z].
  [4] 俞建峰. BOT项目预计负债财务核算探讨——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J].中国外资,2013(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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