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农村金融合作社创新模式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通过对国内外农村金融合作社运行发展经验模式的借鉴,从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创新性及其在我国农村金融合作社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分析,对农村金融合作社运营模式的创新发展策略进行研究。
  关键词:农村 金融合作社 创新模式 研究
  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发展与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的影响下,当前国内农业生产以及农村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新的环境与秩序,农业功能多样化以及农业产业资本化、农产品需求更新加快等发展现状,都决定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必须向着产业结构融合与创新方向转变。另一方面,受我国城乡经济建设与发展不平衡影响,随着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导致农村人口持续流出,加快了农村市场化以及原子化、空心化发展,从而使农村建设与发展中面临着严重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农村组织能力下降等问题,给农村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以农村经济与农业生产发展的金融需求为出发点,结合农村金融发展现状,进行农村金融合作社运营模式创新,发展“内置金融合作社”模式,从而通过农村组织化形式的创新来推动农村治理创新,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结合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其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村金融发展中,金融机构的资金分配存在不合理情况。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分配受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分配同业链条的影响,其资金流向一般是以大银行、中间银行、中小银行、小银行的资金流向与链条模式为主,通常情况下,大型银行在实现较低成本资金获取后,其资金分配中存在向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进行同等商业产品购买情况,而中小银行在资金获取后一般会用于银行间存款或者是银行间的财务管理,其存在对外国投资以及进行其他较高风险购买的偏好。而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则是以存款以及自有资金、发行银行债券、向中央银行借款等为主要来源,在有关政策支持下,农村金融机构在实现较低成本的大量资金获取后会,按照上述银行间资金分配链条在实现向农业商业行为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延长过程中,就会出现银行间的资金向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流入较多,从而导致农村地区多数金融机构资金分配偏离原有的意图,造成农村业务逐渐萎缩,对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业生产推动影响十分不利。比如,一些农村金融机构运营发展中一味追求效率,盲目进行规模扩展,将过多的信贷资金用于高风险、高回收的工业项目投资中,而这些大容量产业项目由于信贷控制措施不足,内部信贷供给信息严重不对称,存在较大的信用经营隐患,必然会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入及回收产生影响,从而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与农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作用积极发挥,对农村地区发展形成严重的制约影响。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运营发展中,由于农村地区由政府积极支持的优质企业缺乏,造成其进行“三农”信贷经营的兴趣较低,从而出现大量资金向国外或者是其他省份地区转移,以及用于从其他银行购买存款资金或理财产品等,资金本地化情况不足,造成当地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持缺乏。
  其次,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还存在金融机构的覆盖不足、金融服务体系相对单一问题。為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的“三农”问题,推动农村经济与农业生产发展,确保农民增收,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农村金融发展现状,通过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建立,以充分激活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与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分配与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监管,以为农村地区综合发展提供充足的金融支持,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结合农村金融机构分布及其金融服务开展情况,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县级市,而较为偏远的乡村地区覆盖严重不足,导致其金融服务辐射影响也十分有效;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服务与支持的重点是以乡村企业、农业大户以及农业合作社等为主,在对普通农户的金融服务与支持上严重不足,再加上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开发银行三大机构并存形式为主,其中,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金融业务的范围与类型均比较单一,而农业银行则以城市为竞争视角,导致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投入与支持明显较少,因此,单纯通过农村信用社实现农村经济发展促进,明显不可行。
  此外,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还存在贷款利率较高,导致农业企业等向农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组织或个人所负担的利息沉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产业生产等资金需求等问题。同时,农村金融发展中还存在保险业务发展滞后,导致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发展中的风险分担等作用发挥不明显。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导致农村金融贷款的高利率对农村贷款造成的利息负担沉重,并且在当前的利率机制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降低可能降低,对农民贷款业务开展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影响。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与发展中本身存在较高的风险,再加上我国的自然灾害及影响较为严重,而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高赔付特点,导致其预期收益较低,必然会与保险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追求形成冲突,导致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市场领域的热情较低,从而对农村保险服务发展形成制约,出现农村金融发展中保险发展滞后问题。
  二、内置金融合作社及其创新性分析
  内置金融合作社是在行政村域内,以村级组织作为依托,在村级组织上建立的村民资金互助社,即村社内置金融组织形式,因此,被称为是内置金融村社。它是村社内置金融合作社的依法联合形式,也可以成为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结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与产业发展现状,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和运用较为广泛,当前我国拥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达到数十万家,而内置金融合作社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的推广与应用仅处于试点改革阶段,以珠海斗门改革试验区所建立的十几家为主,但是,综合其在国内农村金融发展与组织创新中的应用情况来看,主要具有以下较为突出的创新点。
  首先,内置金融合作社是由政府资助、以专业机构协作为支持,通过在村社内部由村两委与乡贤代表组织进行创建的村民合作社,它还具有一定的养老功能,属于村社一体化中村民利益共同体的重要一部分。根据内置金融合作社的性质可以看出,它与村两委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与村两委组织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以村党支部为领导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实施的重要经济基础。   此外,内置金融合作社作为一个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合作社,其中包含了信用合作以及购销合作、生产合作等社区合作社功能,并且是以村域为界限进行组织建立的。内置金融合作社的信用合作是生产合作与购销合作的基础,对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合作效率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内置金融合作社还是构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一部分。
  除上述组织功能及内涵特征外,内置金融合作社还是一个集社区经济发展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疗等职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自治组织,它是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己的金融,在农村经济建设与综合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三、内置金融合作社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应用及发展策略分析
  (一)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借鉴
  结合国外农村与农业发展较为先进地区及国家的发展模式,内置金融合作模式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日本为例,其农民数量较少,但农业发展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所占地的地位和影响则并不薄弱,这与其农村金融与保险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关系。日本农业发展中,由小农组织的农业合作社在资源整合以及其他资源改造方面具有特殊的权利,同时由小农组织建立的日本农业合作银行是日本最大银行,能够为小农提供最为方便和便宜的小额贷款,同时,日本小农产权是通过合作金融建立并实现的,在合作金融模式下的财产收入增长完全由小农自己共享,而且日本农村小农农业协会基本在所有行业都是作为垄断者出现,在这种形式下的小农农业合作社形成一个闭环的农村产业链以及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从生产至生活为小农户提供全面完善的服务支持。此外,韩国农村及农业发展中对日本农业发展模式的研究与运用相对成功,通过这种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农村组织形式创新,来实现农村治理能力与服务发展的改善,从而助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我国农村内置金融合作社发展模式思考
  根据上述对内置金融合作社创新性以及国外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经验的分析,综合我国内置金融合作社试点改革试验情况,首先,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实现内置金融合作社模式构建与应用,需要通过多方力量合作进行相应的协作平台构建。内置金融合作社模式实际上就是在农村村社组织内部进行以资金互助合作社为核心的金融平台构建和设置,该平台的构建以及运营、应用等,都离不开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村民、企业等多方面力量共同支持,其中,政府在上述平台建设中需要实现其管理以及社会稳定维持职能发挥,同时通过配套资金支持与政策引导,将农村金融合作社建设作为农村组织建设的重要一部分,通过村委组织的积极配合与推动,来实现内置金融合作社模式及相应的协作平台构建,从而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及其体系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次,农村金融发展中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实现,还需要通过相应的章程制度建立,并对内置金融合作社模式及其平台运作规则进行明确,从而确保其在农村金融服务及发展中的规范、有序运行实现。根据内置金融合作社的性质及模式构建情况,对其章程制度的制订与建立需要由村社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发起人以及骨干社员主导,同时通过外部协作共同订立,以内置金融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团队作为治理与运行的主体、责任人等,按照理事会领导、监事会监督下的理事长负责制进行管理运行。其中,内置金融合作社的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主要由乡贤组成,而理事会、监事会与合作社经营团队主体则为当地的农民,外部协作单位在合作社建立与运营支持中也必须以农民成功作为合作与发展的基础。内置金融合作社是以为农民生产提供各种服务为目的,是村社的国民银行,不直接开展农产品生产活动,对村社成员的信用合作是以村社作为界线,局限于该村域内,并且需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以及贷款发放、回收等制度约束,受社员以及村集体、政府、外部团队的监督,以对其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正常运作发展进行支持。
  最后,内置金融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建立与应用,是以服务为核心,同时全面、完善的服务也是其合作社存在的必要条件。内置金融合作社是以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各类服务、从而促进农村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为目的,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建立,需要村委以合作社作为相互合作与发展的平台,推动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
  (三)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采用内置金融合作社模式的策略分析
  根据上述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内置金融合作社模式的构建与应用情况,综合国内试点改革区试验效果,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建立和应用,在发挥其改善农村治理能力与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积极作用同时,在实际运营中由于对带头人过于依赖导致资金滥用问题突出,同时还存在着对集体资金使用缺少内外监督、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对其进一步推广实施形成了制约,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农村内置金融合作社的监管,明确内置金融合作社的监管部门,以确保其规范、有序的发展,为农村金融发展的运营模式创新提供支持,推动农村地区综合发展与提升。根据我国内置金融合作社试点改革实施情况,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再加上农村情况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不同地区进行合作社建立条件及认知差异,导致内置金融合作社在我国农村金融创新发展中应用,仍处于初期阶段,迫切需要针对其运营期间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监管,由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对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营、应用等进行监管,以确保其规范、有序开展。
  此外,内置金融合作社建立与运营发展中,还应通过积极的让利来吸引社员参与,同时将内置金融与外置金融相互结合,积极鼓励涉农金融企业以参股或者是业务联系等方式,与内置金融合作社加强合作,以通过相互结合为农村金融服务与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服务支持。加强内置金融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对其内部运作进行规范,以提高其内生动力,为其良好运营与发展提供支持。
  四、结束语
  总之,对农村金融合作社创新模式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其在农村金融创新发展中应用实现,从而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与发展提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支持,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9837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