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电子商务法》对个人代购行为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信息化时代下,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行业,不仅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也为民众生活提供了不少的便利。然而,由于一直缺乏系统化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行业存在许多问题,如电子商务平台乱象丛生、电子商务经营者门槛极低、消费者权益无法有效保护等问题。因此,为规范电子商務市场,2018年我国颁布了《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从电商法的出台出发,浅析其立法背景与立法意义,接着选取个人代购行为为例,重点分析电商法条文对于个人代购行为的规制,并试图寻找未来个人代购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个人代购
  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
   1.立法背景
   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程逐年递增现象,且占据的社会贸易总额比重也在攀升。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解决了一部分就业问题,同时带动了我国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有专家预测,未来中国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不论是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亦或是小型的个人代购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尚未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专门立法,这也就意味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没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保障的,是具有监管漏洞的,显而易见的就是电子商务平台乱象丛生、电子商务经营者门槛极低、消费者权益无法有效保护等问题。因此,为了系统化地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
   2.立法意义
   《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门立法,其对电子商务行业的意义不言而喻,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电商法确立了很多基本原则,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范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承担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可以说,整个电商法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纵观电商法89个条文,有些内容已经在其他法律里有所体现,而有些则是首创性,如第18条提及个性化搜索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充分尊重了消费者,也是立法进步的体现。
   其次,除了基本原则之外,电商法还针对电子商务中的具体经营行为做了规定,如押金退还、删除评价等。这些规定是在近几年司法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时代性。可以说,电商法是在其他法律基础之上的法律,填补了其他法律的漏洞,结合电子商务的特色,用来规范整个电商行业。
   最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电商法既规范了现有市场,也为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驾护航。电商法有的条文提高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准入门槛,于是淘汰了部分群体;有的条文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承担,是为进一步规范电商市场。可见,电商法在整治现有市场,指明未来电商发展方向上有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我国的《电子商务法》采用问题导向模式,着力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且明确了电商法的调整对象与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电商法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本文将着眼于个人代购行为,从身边的代购群体变化,分析电商法对个人代购行为的影响。
  二、《电子商务法》对个人代购行为的规制
   从前几年开始,电商平台与微博、微信的使用规模越来越大,由此产生了一大批代购。代购有可能是海外留学生、海外务工人员,也可能是国内的网络店铺店主,通过电商平台将寄回国内的、私人带回国内的商品进行出售,以赚取国内外商品差价。经过几年的时间,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层出不穷,鱼龙混杂,随之产生了假货横行、消费者权益难保障、逃税现象严重等问题。因此,《电子商务法》对个人代购行为究竟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制?
   第一,个人代购属于电商法的调整对象。电商法第9条指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代购是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自然人,明显属于电商法调整范围;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推动电子商务专门立法的原因之一就是整治网络销售乱象。
   第二,并非所有个人代购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电商法第10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有的文章认为个人代购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不符合除外条件,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有的文章认为对于个人代购是否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个人代购有规模大小上的差异;另一方面,有的代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有的只在微信、微博上进行。对于规模大的,已经有系统化运作形式的个人代购,我们认为应当进行工商登记,至于小规模的,只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小额交易的,我们认为无须工商登记。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举个例子来说明,将大小规模的个人代购分别比作社会上的商铺与小摊贩,市场经济下,对于小摊贩的经营行为需要一个个监管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是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支撑,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细致到方方面面。所以对于小摊贩不必过多干涉,除非其影响了市容市貌。可见,对于不成气候的个人代购我们不必要求强制登记。当然,何为规模大、何为规模小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第三,个人代购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商法第11条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上文分析内容,可见,工商登记义务的免除并不代表纳税义务的免除,只是纳税形式产生了变化。
   第四,强调了个人代购行为的行政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商法第12到26条明确指出了行政许可、变更登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结合,强调出具采购小票、将营业执照信息摆放在显著位置、搭售商品或服务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等一系列内容。由此可见,电商法对个人代购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代购,提高了个人代购的准入门槛。    除了上述四点外,还涉及一个“中文标签”问题。有人说“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等奶粉保健品之类商品不得销售”,我国法律确实有这条规定。然而,在电商法通过后,2018年11月底,六部委又发布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应再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后方可下单购买”、“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等。这些补充细则与电商法第26条衔接了起来。虽然这些规定是针对跨境电商的,对于个人代购是否适用存在模糊性,但可以确定的是通过跨境电商销售无中文标签商品的,在提前告知消费者风险且有电子中文标签的情况下,是能被允许的。
  三、个人代购行为的发展方向
   2018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受到了众多代购、微商的关注,身边的代购们亦纷纷开始亏本清仓活动。2019年,从社会总量来看,似乎确实有一部分代购“消失”了。从代购产生的源头看,一方面得益于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的发达以及国内外商品的差价高于代购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另一方面,近年来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一个家庭需要两份收入或者本职工作的收入无法应对高额的消费,于是许多人走上了代购之路。那么,电商法的出台是阻断了许多人的收入么?实际上并非如此。在了解代购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我们也应注意到庞大的代购群体缺乏监管而产生的问题。因此,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电商法淘汰了一部分代购,但其对于代购行业规范化、系统化运营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庞大的个人代购群体就此选择消失吗?正如上文所述,个人代购可以细分为规模大的代购与规模小的代购。对大代购而言,在电商法出台前,就已经形成了规模化的经营,工商登记、纳税与否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其经营。然而,对于小代购来说,利润产生依赖于国内外商品差价,现在纳税的存在会使得代购行为无法产生收益,也就是收入不及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的局面就是大代购越做越强,小代购则面临失业的风险。一方面,大代购应遵守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平台的各项规定,保证商品的真实、有效性;另一方面,小代购可以通过整合的方式,将小规模变成大规模,综合小代购的货源渠道,降低成本以期获取利润。
   这几年代购群体能迅速壮大的原因之一就是与国内专柜、电商平台旗舰店比有价格优势,目前这样的状况下,价格优势是否会消失?会否出现价格垄断现象?虽然这些担忧具有合理性,但是法律并非万能的。《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并不是阻止代购行为,也并没有要求代购变通出售方法。法律应该保证任何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进行合法的经营和合法的消费。法律应该承认这些市场经营的行为,并且不应该对这种合法合理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予以更多的干涉。所以对于未来的个人代购走向,法律本身无法明确规定个人代购应当如何发展,法律只能为正常合法合理的经营行为塑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至于其他的我们还是要交给市场来处理。
  四、结语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结束了电商市场野蛮生长的状态,在与网络经济有关的立法中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是互联网经济的护航法。电子商务行业或许会在法律框架下更加有序發展,但对消费者来说可能无法以低价购买海外商品。至于丧失价格优势的代购们今后何去何从,相信市场会告诉我们答案。
  参考文献:
  [1]王健.如何理解个人代购、微商行为[J].人民法治,2019(05).
  [2]何波.《电子商务法》适用中的若干基础问题[J].人民法治,2018(20).
  [3]李爽,孙鹏.《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12).
  [4]徐希,刘越,周凌轲.海外代购存在的法律问题探究[J].中国商论,2018(27).
  作者简介:朱乔乔(1994- ),女,汉族,浙江东阳人,宁波大学2017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9917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