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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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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高速发展,传统的交易模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化的同时,其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电子商务发展的黄金时期,2018年8月31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宣布于2019年起正式施行。这部历时5年最终完成的新法案将从多个方面影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跨境电商;出台影响;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2.020
   1 跨境电商概述及其经营模式
  要理解跨境电商的含义,首先需要了解电子商务。目前,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论,广义上,泛指一切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简单地理解,即指买卖雙方不需要见面,足不出户就能通过手机电脑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载体,经营者完成销售,消费者完成购物、消费,双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完成在线支付的活动。而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其交易主体分属在两个甚至更多不同的关税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商务活动,在本质上仍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内。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面对面交易及纸质文件交流的模式,交易流程日渐趋于电子化和数字化是其特点之一;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输和交互,实时性和交互性是其特点之二,而且其数据交换形式正逐渐向标准化方向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消除了地域和国家的界限,开放性和无地域性是其特点之三。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适应了贸易发展的趋势、顺应了信息时代的经济发展潮流,同时也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是一种融合了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的优势形成的新型交易形式。
  其经营模式主要有:B2B(Business to Business,以阿里巴巴以代表)、B2C(Business to Consumer,以京东商城为代表)、C2C(Consumer to Consume,以淘宝私人店铺和海外代购为主)、ABC(Agents,Business and Consumer,是近年来电子商务中的新兴模式,代理商、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搭建的集生产、经营、消费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以淘众福为代表)、O2O(Online To Offline,以线上网店为营销手段促进预订,以线下门店为支撑进行消费)等等。当前ABC模式和O2O模式尚不具有普遍的讨论价值,在此不做探讨。而其中,B2B模式发展时间最长,也是传统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形式之一,被称作批发电子商务。这种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多被企业用来发布广告和信息,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于传统贸易。所以,在此也不对B2B模式进行过多的探讨。
   2 跨境电商目前存在的问题
  1999年建立的8848网上超市,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先行者,在8848衰落后,我国的电子商务开始蓬勃发展。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缺少法律的约束和震慑,暴露出了很多的法律问题,如:商标权的侵害问题、对正规代理商构成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违反海关法的问题、商品未完成强制认证的问题等等。加之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理念过于陈旧(拿监管传统实体商务的办法去监管电子商务显然是有待改善的),其次政府各个部门的分工不明确,造成了部分行业被重复监管,而部分行业却未受监管的局面。此外,政府的监管力度也远远不足,导致了我国的电子商务出现了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如:售后服务的缺失、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去解决。
   3 《电子商务法》值得注意的六点
  (1)明确了电子商务的对象。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的第二条明确表明了电子商务为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而金融类、新闻影像类、文化传播类的产品和服务并不适用该部法律。也就是说,人们通常理解的跨境电商是在《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内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平台建立、店铺经营、与消费者的交易、售后服务等都将依据该部法律进行规范。但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微信微博等在线社交平台是否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内还需要辩证的看待。单纯提供服务的应不在适用范围内,但前文提到的C2C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若是在社交平台上开展经营的是符合《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的。但在现实中施行时还需要参考所谓的“微商”行为的持续性和规模来具体判定,偶尔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转卖商品或二手商品的行为是不具备经营者的属性的。
  (2)跨境电商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此项规定对当前的C2C模式经营中的海外代购行为影响最大,因为大多数的海外代购之所以存在,是由于一价定律(law of one price)的失效,即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关税区的价格不同,而两者之间的价格差要远远大于他们从事这项工作所付出的成本,如果根据电商法的规定,落实商业主体责任,这就意味着经营者需要履行纳税义务,这必然会增加他们的经济成本。加之商业主体的资格需要进行严格审查,这与之前近乎没有经营门槛的状态形成鲜明对比,所以有理由相信,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部分实力较弱的经营者将会退出,跨境电商市场将会迎来一段时期的震荡整合。当然,此种规定也存在一定制度上的困难,由于《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效力只在中国境内有效,而办理工商登记是需要进行住所登记的,所以居住在境外的海外代购者是无法取得我国的相关行政许可的,如此一来,相当一部分的海外代购者将成为不合规的跨境电商经营者。
  (3)电子商务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实体店消费时,商家无权知道其个人信息,这得以从根本上杜绝消费者的隐私泄露问题。然而在网络上购买物品或服务时,由于交易双方并不认识,采用现代物流的方式交付产品,因此需要提供相当详细的个人资料,如家庭住址、姓名、联系方式等,这就存在一定的隐私泄露隐患。很多商家为了促进自己的产品的销售,对所掌握的消费者的邮箱、电话、短信等进行“轰炸”宣传,例如2018年双十一当天的“短信轰炸”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个人生活;此外,在社会上由于外卖信息泄露导致不法分子冒充外卖员伤害消费者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具有维护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信息具有维护其不泄露的义务。尽管此种规定在落实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将维护个人信息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义务写进法律也不失为一种进步,有了法律依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护。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直以来,淘宝平台上私人店铺售卖的品牌商品的价格总是低于通过正规路径购买来的品牌商品。这其中隐藏着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的第四十一至四十九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义务,必要时需采取一系列强制手段切断侵权人的交易途径。以淘宝网为例,平台上各类店铺层出不穷,种类繁多,但交易数量却并不多,这些小而杂的店铺监管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入手,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监管难度。此外,由于信息网络的发展,受侵犯的知识产权人易于发现侵权行为,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申诉比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诉更为容易,可降低知识产权人维权的难度。
  (5)明确了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即在消费者付款成功的那一刻,合同便已经成立,且声明任何约定在价款成功支付后合同不成立的方式(如格式条款)均不存在法律效力。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也许有这样的经历:通过微信或微博平台上的海外代购者购买某些海外商品,货款已经支付,但一段时间之后,对方声称由于国外专柜断货或在海关处被查等原因,货物没有带回国,货款退回。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双方在本质上存在交易行为,但却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正式流程,对方能否依照消费者的意愿去履行义务只能依靠其主观能动性,在发生纠纷以后,若代购者不积极承担责任,大多数的消费者只能选择作罢。但《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代购者的这种行为将视为违反合同,是需承担法律上的违约责任的。由于长期以来,跨境电商的合同关系多以约定俗成的口头形式来订立,尽管我国《合同法》承认不要式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容易纠缠不清,因此《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于强势的经营者需向用户提供便利,以帮助他们订立合同和更为准确地理解合同的相关条款。
  (6)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售后服务是尊重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体现之一,但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地域的限制,以及权利救济道路的艰难,我国的消费者在跨境消费时往往难以保证基本的售后服务,其权益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建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担保体系,以此维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后续的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需要注意的是,此项规定仅仅适用于国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到其他国家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是无法通过这项法案解决的,相较于国内消费,跨境消费维权的难度更大,目前仍然只能采取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和诉讼两种办法,但由于跨境电商活动至少涉及两个国家,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语言和文化、消费习惯都是我国消费者维权路上的障碍,仍有待于法律进一步的完善。
   4 结论
  国际电子商务是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法相,它极大地促进了国家之间的交流。但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势在必行,它将在法律层面约束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会迎来巨大改变。从《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来看,立法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基本涵盖了电子商务的各个方面,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合同订立履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争端解决等,为诸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但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复杂性,仍需要同国际接轨,建立国际电子商务统一规则,才能更好地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
  通过本文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商业主体的确立导致经营成本的上升,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将不再是“遍地黄金”的行业,利润的减少将会造成相当一部分经营者退出跨境電商行业,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实力不强的经营者的退出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电商行业杂乱的现象,未来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将会进一步规范化、持续化、健康地发展,目前尚存的各种问题也会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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