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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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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丰富多样的电子商务平台不仅带给人们更加便利的生活,也改变了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态度。我们也需要正视,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也在逐步增多,而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同传统行业对比更加复杂。在面对复杂的专利侵权行为的同时,对专利权的保护要提上日程,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遇到的挑战进行探索,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运用相关原理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的新机制。
  关键词:电子商务;专利权;知识产权
  一、电子商务含义分析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以及经合组织的权威界定,电子商务被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和远程通信技术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电子商务包含了交易活动和与此相关的通信设施两方面。欧洲议会称电子商务是通过数字方式进行商务活动的过程,它通过数字方式处理和传递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涉及商品贸易、服务及各类活动。
   许多学者从研究的角度也对电子商务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国内较早研究电子商务的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基于Internet/Intranet或局域网、广域网,包括从销售、市场到商务信息管理的全过程。也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开展的一种先进的交易方式,网络是电子商务最基本的架构。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张,有学者提出电子商务是所有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活动和交易,创造价值并实现现代化的商品流通的方式。
   虽然不同的定义略有不同的侧重,但它们的基本属性是相同的,都着重指出电子商务本质是通过通讯技术和网络去开展商业活动。因此,电子商务的概念根据不同定义外延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理解,电子商务指的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信息技术所进行的一切商业贸易活动,由于现在所处的信息化时代,该概念已经丧失了实际意义。狭义上理解,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络,在其范围内所进行交易、金融和服务等活动的统称,学术界对电子商务的研究也是围绕该概念进行。
  二、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的相关问题
   1.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专利权保护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互联网+”战略的积极推动,电子商务这种商业模式从萌芽期迅速变为成熟,它逐渐成为我国市场中的一个新兴产业,并且通过该产业引领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众多方面。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飞猛进地增长,开始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增长点,而且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大大提高了国际影响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产生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贸易活动中的支付安全漏洞、网上交易中的隐私权保护等问题。其中专利侵权的案件逐渐增多是我们需要主要关切的问题。由于我国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相对薄弱,而网络平台的门槛相对于普通贸易类活动比较低,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涉及专利侵权产品的用户数不胜数。这大大增加了平台提供商以及国家质监部门的工作难度。当权利人发现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被他人非法侵害的时候,很难运用有效的方式维护他们的权利。由于专利本身的认定就具有特殊性,平台对专利产品的专业性审查较为困难,网络平台在审核流程中不予其通过也较为常见。权利人面对侵权行为只能选择诉讼手段进行维权,且专利侵权诉讼的周期较长,在这个期间内损害后果不断扩大,这对权利人保护极为不利。因此,运用有效的专利申诉机制,明确电子商务专利权的保护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2.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存在的问题
   (1)主体问题。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的主体多样,主要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用户是指利用网络服务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人,如各平台上的网络店铺或个人卖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捏合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主体,提供传输服务、系统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链接服务、交易平臺服务等网络媒介主体。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侵权主体一般是复数,这和实体市场相比明显复杂得多。
   (2)客体问题。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客体与传统的专利侵权相比,产生了新的侵权客体,也就是电子商务方法专利,该专利的特点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方法专利涉及使用“互联网”作为操作平台的商业交易活动,它是由计算机网络、特定的应用软件和商业方法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
   (3)专利侵权认定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何判定一种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应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横向及纵向技术比较,若两者相同或等同则认定为构成侵权。在现有的网络环境中,电商平台上多以商品信息展示为核心,平台经营者也无法接触实物商品,在判断中只能依靠网络店铺展示图片或文字说明等信息来判断专利侵权是否存在。这一过程充满难度,因为在无法利用简单技术手段进行过滤的前提下,平台经营者除非事先知晓网店商品侵犯专利权,不然无法判断。
   (4)投诉问题。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投诉数量巨大,一方面不仅由于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案件频发,另一方面数量繁多的投诉中也存在部分权利人滥用诉权的情况,使用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进行恶意投诉的现象严重。甚至会有专业以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搜索畅销侵权商品,并集中投诉专利侵权的人员。
   (5)处理方式问题。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基本上是电商平台自己处理,少数案件的投诉人向司法机关起诉和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目前国内少数电商平台已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面对又多又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仅依靠平台供应商自查方式通过扣除积分、取消链接或者关闭网络店铺等的方式处理,其最终效果比较有限。所以最终仍然需要通过专利行政部门的配合协助,把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依照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并对接不同的职能部门或社会团体,以追求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电子商务产业的双赢的局面。   三、专利制度对电子商务产生的影响
   1.专利制度会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电子商务对智力成果创作人的利益收入有着十分大的增加与扩充作用,但是这一作用的前提都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专利法律制度就有着这样的一种作用:专利权人一方面可以通过许可获得使用和转让专利权而获益,补偿获取专利的付出;被许可使用人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受让人节省开发研究的费用和时间,提升其商业运作的经济效益。因此,专利法律制度不仅增加电子商务的自身价值,还能通过调节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实现共赢。
   2.专利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运作提供制度基础,并将其推向了常态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困惑和问题,不仅是由于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识和需要没有跟上网络建设的进程,更重要的是人们根本就毫无头绪。专利法律制度的设定,可以降低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专利法律制度通过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赋予各主体具体的法律责任,并据此规范电子商务中与专利相关的问题。由此看来,专利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法》也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3.专利制度可能会给电子商务市场竞争问题带来新的影响
   我们通常觉得知识产权制度比一般的产权制度具备更强的行为优势。具有价值的版权、专利、商标以及商业秘密权的所有人,可以拒绝向他人转让权利或许可其使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其市场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控制力非常大的话可以说,这就有可能形成一种市场支配力。在电子商务中,为了确保电子信息的快速传递,往往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各种协议标准。如果在正式的制定标准过程中,采纳了某一受专利保护的技术的话,该专利技术就有可能借助于标准的力量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专利因电子商务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电子商务因专利而面临新的竞争问题,这些就是专利制度给新的商务方式带来的新挑战。
  四、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
   1.明确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统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作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网页空间、虚拟商务场所、交易匹配、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第三方实体。同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被定义为独立的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双方或双方的交易活动。但是,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接收侵权通知的知识产权人应当给予合理的照顾义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专利法》以及新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相关规定仍然过于宽泛,有待进一步细化。
   2.逐步规范行政执法行政程序
   平台运营者首先根据权利人的投诉筛选专利侵权纠纷,因为在线投诉案件数量巨大,许多专利投诉都是异常申请,一些明显构成或不构成侵权的争议可以由平台供应商直接处理,一些复杂案件的争议案件通过系统转移到省局;获取相关材料以后,省局应通过判断来分析是否接受案件,确定受案后需明确管辖,及时将处理信息反馈给平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里,专利执法机构明确了受控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先要通知卖方停止侵权行为并确定采取何种手段处理相关侵权产品,如同时通知平台提供商删除相关产品链接。当发现产品并不为侵权产品,省级局可以通知平台供应商在处理后作出决定,或者直接做出不构成侵权的决定,并通知平台运营商。
   3.专项行动常态化
   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期开展专项行动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推动知识产权专项治理行动变为常态,并根据案件处理大数据平台设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长效保护机制。为此目标的达成,首先要保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扩大执法机构与人员,增强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与能力;其次要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和执法能力提升,明确其工作的重要性;最后,虚拟市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的范围,并逐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常化。
   4.强化专利权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手段将侵犯专利权入罪是合理的并且有现实需求。根据现代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对法益造成严重侵害或实际危害结果。某一行为进入刑罚的范畴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行为准则,具有法益侵害性。在电子商务领域当中,专利侵权逐渐日益恶化、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各种国家创新、强国等战略的目标可能并不会很顺利地实现。因此,侵犯专利权属于一种侵犯法益的值得处罚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应当被定为刑事犯罪。并且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也可以适当地考虑将某些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入刑,利用刑法来威慑、调整侵权人的行为。中国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将侵犯专利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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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宋玲.《电子商务——21世纪的机遇与挑战》.电子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
  [3]徐越.网络生态视角下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研究.吉林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4]丁丽.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5]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鲍永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周奕君(1994- ),女,汉族,山东潍坊人,宁波大学2017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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