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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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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我国金融行业中的重要产品之一,对丰富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满足人们的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法律上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在我国颇有争议。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质量不断提升,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但是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对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极大损害。本文通过对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运行现状及其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16.068
  [中图分类号]D922.281;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16-0-02
  0     引 言
  相比于股票等投资方式,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较小,但是依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安全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尚未形成系统的、详细的法律体系,且在老百姓维权较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违规发展情况较为突出,与商业银行获取丰厚的利益相比,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以及所面临的风险相比,商业银行依然处于上风。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商业银行为资产所有者设计出独立产品,提供给投资者进行投资,采用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权责、风险与投资者回报,并在一定期限内,投资者获取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这时,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让商业银行的理财经理人对资金进行管理,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与收益由投资人与商业银行共同承担。
  1.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
  1.1.1   银行占主导地位
  投资者的资金在签订合同的那刻起,主导权就掌握在银行手中。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具有低风险、稳定收益的特征,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在整个销售与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都处于被动状态,无论是在资金使用、收益获取,还是在承担风险时,投资者都处于弱势地位。
  1.1.2   以金融服务为基底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基于目前的警容服务提升设计的,银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从而满足消费者的投资与利益获取需求。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对投资者资金进行操作,在操作过程中获得利润,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1.1.3   风险与利益复杂化
  相比于传统储蓄来看,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更大,也更复杂,在受体上更加复杂。但是,目前的法律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较少,一旦出现风险,就会对投资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1.2   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法律性质
  1.2.1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
  投资者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之后,银行就要为投资者提供收益,从这里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与财富管理基金类似,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并获取收益。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相对风险较小,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较小。
  1.2.2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中,明确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属于担保的信托关系。当投资者购买这类理财产品后,银行都要想投资者支付本金。同时,当资金委托给银行进行管理后,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3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
  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对投资者的风险较大,投资者的本金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虽然具有较高风险,但是回报也较高,适合风险偏好型客户。将这种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定义为信托关系较为贴切。
  2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运行现状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广、种类多。第一,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新产品不断出现,且在产品设计上出现多元化的现象。第二,产品结构呈短期化,流动性强。如果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较差,就会出现一些价格外溢风险,对投资者造成一定损失,所以很多投资者都喜欢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由于产品结构出现短期化的现象,这时投资者可以通过产品转换来抵御风险。第三,避险型理财产品引领主潮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避险型理财产品,这种产品之所以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是很多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较低,为客户提供一个投资渠道。
  2.2   存在的问题
  2.2.1   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过程中,对客户的风险与利益考虑较少,甚至没有考虑,使客户与商业银行对利益获取与风险承担上出现不对等的情况。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与发行过程中,未能合理进行资产配置,进而造成较大缺陷。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市场风险控制体系,无法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与处理,在销售投资产品时,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纵。
  2.2.2   信息披露机制不完整
  商業银行无论是从理财产品销售、利益获取、风险规避与利益分配等全过程中都处于主动地位,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相对比较缓慢、滞后、片面,客户无法有效掌握资金投资全过程。
  2.2.3   产品在对外宣传中风险揭示力度不足
  目前,商业银行在对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中,未能对风险进行合理宣传与说明,也未能将风险用一些通俗易懂或者较为醒目的方式进行提醒与表述,导致投资者无法掌握理财产品的风险。很多商业银行在宣传过程中都会肆意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与回报,并在销售过程中过分强调这一点,这样不但会对客户造成一定误导,也与国家相关法律不相适应。   3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法规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第一,制定系统的、详细的法律,并对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解决与防范。明确定义理财产品,确保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的理财产品定义设计产品。第二,建立专门的部门执行法律,保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操作,如果出现违规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制定法律时要对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进行合理考虑,保证法律法规的前沿性。同时,也要在一些细则中补充法律,确保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能够在市场上健康运行。
  3.2   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
  为维护投资者的效益,确保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正常、稳定运行,就需要明确法律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有助于理财产品的有序运行,保证投资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3   明确并细化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方式
  第一,根据不同理财产品的不同风险确定信息披露程度,当理财产品的风险较高时,就要将相关信息多披露一些。第二,扩大下游信息披露体系。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要在法律中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要将权责相关内容进行明确与细化。第三,在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过程中,逃避义务的情况较为常见,这时就要在法律中将一些信息进行详细披露。当理财产品的风险较小时,可以选择一些个性化的方式进行披露;当理财产品的风险较高时,需将相关信息以纸质化的方式进行披露,方便投资者获取相关风险与信息。
  3.4   完善责任体系、健全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现行的理财产品责任体系在法律层面并不完善。所以,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责任体系、健全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民事责任。法律只是明确了银行管理层的刑事与行政责任,但尚未明确与细化一些工作人员的刑事以及行政责任,缺少集体诉讼的相关规定与程序。同时,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对风险披露存在一些问题,并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或者披露不全面等,这些问题对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所以,相关部门要完善责任体系、健全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民事责任,确保投资人员能够在购买与投资理财产品后,实现信息对等,减少对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3.5   强化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无论何种理财产品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理财产品的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进行判断。同时,在投资理财产品前,收集与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减少盲目跟风现象出现,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3.6   建立理财产品协调监管机制
  虽然金融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一些差别,但是在这些年的发展中,经常出现各种产品的混合交叉现象,对监管造成很大挑战。因此,相关部门要对各个金融机构进行联合,通过建立理财产品协调监管机制,对银行理财产品运行进行高效监管。明确相关机构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4     结 语
  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市场异常活跃,虽然为丰富我国金融投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较多问题,这些问题极大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因此,相關部门要加大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研究,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明确并细化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方式、完善责任体系、健全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民事责任、加强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与建立理财产品协调监管机制等多种对策,不断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水平,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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