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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作共赢目标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吴新建

  [摘 要]高职院校主要注重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企业参加工作,为更好地培养企业所急需的高质量技能型人才,适应时代发展,高职院校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下积极探索与企业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本文基于合作共赢目标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展开研究,能够进一步促进人才供给侧改革、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不断进步;并针对当前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完善对策,以期促进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发展、互利共赢。
  [关键词]合作共赢;校企协同;育人机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22.090
  [中图分类号]F279.2;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22-0-02
  0     引 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制度,随后国家相关部门紧密出台相关政策,对校企合作的地位、合作形势等做出明确规定,可见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从校企协同育人模式来看,学校和企业应该是校企协同育人的双主体,双方立足于合作共赢的基本目标,通过产教融合深入合作,实现企业与高职院校的资源共享、合作开展办学,逐步推动人才培养的整体效率和质量,为我国高职院校培养高质量应用技术型人才引领道路。
  1     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的现实意义
  1.1   促进人才供给侧改革
  伴随我国高职院校不断扩招生源,毕业生的人数逐年增多,且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高职院校逐渐进行了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然而,伴随互联网、大数据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逐步呈现智能化发展趋势,社会各产业不断升级,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增高。然而现阶段,作为劳动力供给端的高职院校而言,不同高职院校却呈现出了类似的办学模式,缺少较为显著的地域特色,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严重脱节,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不符,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结构性矛盾。通过实行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构建一支高质量的师资团队,推动产教融合,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
  1.2   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基于人才需求构建有效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进行校企协同育人过程中,可通过引进企业具有丰富经验的员工进入学校,进行经验分享或培训,并帮助学校共同进行专业改革,培养更多能够适应产业发展且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这样一来,高职院校人才供给能够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1.3   有利于社会不断进步
  通过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充分契合社会经济发展,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共同在社会环境中寻找和探索新的需求。校企协同育人机制下,高职院校的专业将会迎来一次彻底变革,其中包括学科专业、教学模式、办学特色等,改革创新传统的教学体系,逐步构建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课程。企业则在育人机制推动下,产生更多创新的内动力,进而促进企业走向创新发展的新道路,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在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实施过程中,高职院校能够培养更多具备创新精神和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而在进入企业就业后,能够始终坚持创新理念,有利于社会不断进步。
  2     基于合作共赢目标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的不足
  2.1   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
  校企協同育人实施过程中,若未达到理想的收益效果,会对校企协同的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现阶段,校企共同开展协同育人机制,缺少有效的资金支持以及相关的政府补贴政策,导致协同过程中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校企双方均有各自的担心和顾虑,针对企业方面而言,在尚不确定收益结果前,需要加大投入成本,增大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性。针对高职院校方面而言,高职院校无法预知改革创新的成效,若改革发展落后,将会对高职院校的教学及人才培养产生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校企协同育人机制,不仅无法提高整体的育人实效性,同时也会造成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脱离企业人才需求,不利于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同发展。
  2.2   缺少明确的法律约束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的明确法律,虽然具有一定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但针对校企在协同育人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中并没有进行详细阐述和说明,校企协同育人过程中对于高职院校和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应该享有的权利,均缺少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例如,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过程中,出现意外应由校企哪一方负责、学生实习报酬与承诺不符应怎么办、学生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工伤后如何给予待遇等,这些问题均缺少法律的维护和保障。这样一来,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育人无法达到理想的实效性以及效果。
  2.3   缺少专门的监督机构
  在校企双方协同开展育人工作中,双方的行为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机构,即能够进行双方有效监督的第三方机构,通常是在教育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进行。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自发构建合作关系,法律上并未对双方的权责进行有效界定,因此,监督管理并未得到重视,整个过程流于形式。教育部门的行政机构,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主要采用评估方式,然而这种方式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并且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资源,并未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并且行政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并未注重与企业联系,整体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无法得到显著提高,不利于提高校企协同育人的质量,不利于育人机制可持续发展。   2.4   缺少时效的沟通平台
  校企在协同育人过程中,需要具有时效性的平台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保证育人过程中,遇到的诸多现实问题能够有效解决。然而现阶段,校企双方均无法保证沟通交流的时效性,学校方面无法有效获知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企业也无法为高职院校进行有效的人才培养引导,最终导致高职院校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契合企业的用人需求,造成人才培养的滞后性,无法适应企业、行业发展。基于此,学校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开发和设置培养课程、创新教学模式改革均发展较为缓慢,无法为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实施提供有效帮助,使学校人才培养失去了地方特色,这也充分体现了构建有效沟通平台的重要性。
  3     基于合作共赢目标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的完善对策
  3.1   建立合作共赢的激励机制
  在行业转型发展的背景下,高职院校势必要进行人才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针对校企协同过程中存在激励机制缺失的问题,需要进行重新规划。可通过合理规划财税,保证企业和高职院校双方在协同育人过程中,均能保持高度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协同育人更好地发展。可根据高职院校所在地区的实际经济状况,根据不同企业的规模和经济收益,将部分资金作为协同育人的经费支撑。同时,在校企合作共同构建实训室、开发项目等过程中,能够给予免息的信贷支持,使企业和高职院校在协同育人过程中,仍然能够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这有利于提高校企协同育人的积极性。
  3.2   建立协同育人的法律保障
  在校企协同育人过程中,需要完善且有效的法律机制作为保障,对合作双方的职责、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有效地划分,真正保证校企协同过程中各司其职,充分发挥校企协同育人的时效性,进而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校企双方在协同开展育人工作时,学校需要企业为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实践基地,营造一个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的环境。企业则需要学校具备较强专业性的研究团队、专业知识和能力,只有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育人保障,才能推进协同育人顺利实施,并进一步规划协同育人机制的部分细节内容,通过完善的法律保障每个学生的权益。
  3.3   建立校企权利的监督机制
  通过建立校企权利的有效监督机制,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制衡作用,保证校企协同过程中的权利和利益,进而有效减少合作过程中的现实问题。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对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专业课程、师资队伍、校内外实训室、实习基地等建立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同时能够进一步强化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并将监督机制落实于高职院校招生和就业活动,通过优质的教学内容,充分联系理论和实践,使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推动校企协同育人,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3.4   建立具有时效的沟通平台
  伴随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人们逐渐进入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因此,在进行沟通交流平台构建过程中,可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高速传播的优势作用,运用互联网技术构建校企协同平台,保证沟通交流的时效性,解决现阶段由于沟通障碍产生的諸多现实问题。同时,可建立校企合作网站,双方均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网站整合,使校企双方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更加及时有效地了解企业的用人需求,保证人才培养和课程教学的针对性,提高学生的就业核心竞争力。高职院校可通过在网站中采集相关信息,进而不断调整课程设置,优化教学模式,构建高素质的师资团队,制订具有较强可信性和合理性的人才培养方案。平台中也可设置教学评价系统,使高职院校及时掌握教育成果,企业也可关注人才培养制度。因此,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对于实现合作共赢具有重要意义。
  4     结 语
  基于合作共赢的目标,开展校企协同育人工作,能够使企业和学校均积极参与人才培育的过程,有效解决现阶段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用人需求和行业发展脱节的问题。可从建立合作共赢的激励机制、建立协同育人的法律保障、建立校企权利的监督机制、建立具有时效的沟通平台等途径,促进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能够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提高整体育人质量,为高职院校办学注入新的生命力,真正实现校企双方合作共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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