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法院案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近几年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高效管理法院案款能使当事人及时收到案款,达到诉讼目的,还有利于法院及时结案,完成绩效考核。本文分析法院案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法院加强案款管理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 案款管理 制度规范 绩效考核
  一、加强法院案款管理的重要意义
  法院案款(本文所述的案款不包括诉讼费)一般是指法院在审理完毕后,根据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调解书)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包括案件调解款、案件执行款、保险理赔款等过渡性款项。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近几年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因此,高效管理法院案款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意义,这不仅能使当事人及时收到案款,达到诉讼目的,还有利于法院及时结案,完成绩效考核。同时对一部分无法及时发放的案款可以实施有效的管理,盘活这一部分资金,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为减少社会矛盾作出贡献。
  二、法院案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法院对案款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法院对考核的普遍指标如结案率、调撤率、归档报结率等指标比较重视,而案款这一部分由于没有相应的指标考核,所以部分法院不够重视。同时案款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多个部门及银行的有效配合才能完成收取、记账和发放等一系列工作。目前部分法院对案件的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对部分案款收取后的管理不到位,造成部分款项沉淀
  目前法院的案款管理都会指定专人负责,而案款的发放是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的工作,需从审判法庭制作《缴款通知书》开始,到承办人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缴款(网银、支付宝、微信、现金、柜台缴费等方式),根据不同的到账方式进行入账,入账后通知案件承办人出账,财务工作者根据案件承办人提交的出账申请进行出账(汇款、支票等方式),经过这些流程后案款出账完毕。由于案款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只要一个环节管理不到位,就会造成资金的沉淀。出现资金沉淀现象通常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不是当事人本人汇款,未备注清楚案号及当事人姓名,汇款后又未告知承办人。这一现象非常普遍,很容易造成不明款,使法院无法入账,造成案款沉淀。
  第二,汇款到账后,承办人未及时确认,使得财务工作者无法入账,只能按不明款处理。
  第三,案款入账后承办人未及时出账。
  第四,一部分案款到法院账户后,承办人联系不到当事人,只能等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后发放案款,有些当事人在几个月甚至几年以后才来联系法院。
  (三)案款管理缺乏一个强大、高效的信息系统
  目前随着基层法院案件量的日益增长,案款管理迫切需要一个强大、高效的信息系统,从案款到账、开票入账再到出账,最后到自动记账,以及与银行数据的衔接等方面都需要提供全方位、实时的服务。系统可以提供各种需求的查询,比如应收未收的案款、3年以内的未发放案款明细、5年以上的未发放案款明细等,特别是对于未及时发放的案款,系统可以给予红色警示,提醒承办人及时发放。信息时代下需要运用信息技术来科学管理案款,但目前法院普遍缺乏这样一个既方便又准确的系统来管理案款,使得案款管理工作既没有效率,又无法减少法院干警的工作量。
  (四)与相关部门缺乏合作,降低了管理效率
  案款管理是需要整个法院相关部门的配合以及当地财政与银行的协调才能做好的一项工作,从通知当事人缴费、到账后的案款认领,到案款的入账,再到案款的发放以及做账工作,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鼎力配合才能完成,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影响整个案款工作的开展。但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的案款管理工作在部门之間缺乏沟通与合作,普遍会出现案款到账后无人认领以及滞留法院的现象,造成大量的不明款和沉淀款。
  (五)缺乏相应的人才队伍
  当今社会信息瞬息万变,法院工作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今法院普遍缺乏一支专业素质更高、业务能力更强的队伍来开展案款管理工作。法院现有队伍缺乏具有专业素质和创新意识、业务能力较高的人才,需要干警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来满足信息化时代的管理要求,为法院案款管理工作奠定人才基础。
  (六)缺乏对案款管理的绩效考核
  一项工作如果没有考核,就会失去开展的积极性和动力。法院案款管理工作长期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不利于此项工作的开展,经办人员会产生“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和积极性,“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现象时有发生,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会大大削弱法院在公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不符合新时期国家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
  三、法院加强案款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组织重视,规范制度
  单位领导应从根本上认识到案款管理的重要性,听取案款收取、发放经手人员的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规范案款管理工作,并纳入季末、年末的绩效考核。财务工作者在每季度末整理出有余额的案款给各个承办部门,承办人逐一对照自己的案件,梳理本季度入账的未及时发放案款,寻找未及时发放的环节和原因,处理后尽快发放。对涉及案款操作的各个部门及员工可以不定期开展交流汇报工作,提出对案款管理的改进意见,做到边做边改,与时俱进,高效地管理好法院案款。
  (二)定期整理,及时处理
  法院案款沉淀资金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历史遗留、承办人疏忽、确实无法发放、不明款无法入账等,应定期整理留在账上的沉淀资金,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合理有效的清理。由财务部门提供案款余额清单交由承办部门核实,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梳理,联系当事人发放案款,对于无法发放的案款,人民法院可将案款提存。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将案款提存:一是领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二是领款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三是领款当事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四是按照领款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五是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案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法院财务部门将提存的案款根据时间长短进行分类,3年以上的沉淀款整理后由承办人签字确认,经庭长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上缴财政,并与当地财政沟通好,如遇上述5种无法发放情况消失,该笔案款必须退还。3年以下无法发放的案款,只能先保留在账上,如到3年后当事人仍未领取的,经承办人签字确认,庭长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上缴当地财政,以此来缓解案款沉淀问题,提高案款管理效率。
  (三)各方协调,维护信息
  当地财政局、法院、银行应协调一致,结合工作实际,引进一个强大、高效的信息系统来管理法院案款,满足各方对数据的需求。系统不仅要涵盖当地财政、银行及基层法院的日常操作,还要从案款开票到案款入账都具有全面、简单、操作性强的特点,大大节省使用者的操作时间,提高操作效率,對未及时入账和发放的案款进行提示,减少不明款和沉淀款的发生。系统还要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可以从基础数据中查询到各方所需要的数据,满足各方统计需求,符合大数据时代的要求,为管理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四)加强合作,提高效率
  法院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做好案款管理的衔接工作,使案款收取、入账、出账以及记账工作都能顺利开展,不“掉链子”。对于存放在法院银行账上的资金,可以加强与存放银行的合作,盘活留存资金,在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将符合竞争性存款条件的资金采用竞争性存款方式,在当地财政组织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竞争性存放,获取较高利息。将维持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资金与银行签订活期利率上浮协议,提高资金存放效率。案款账户利息收入部分定期上缴当地财政。对于需提存的案款,应积极与当地财政沟通,将提存款暂存于财政账户。
  (五)建设队伍,狠抓落实
  当今社会以人为本,培养一支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的队伍对案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基层法院应结合单位实际培养相关业务人员,可以鼓励员工通过参加法律、会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自学、考证等方式成为业务骨干,将学习成果根据单位实际需求纳入绩效管理,狠抓业务质量,不断增强和提高业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同时可以多和兄弟法院交流学习,吸收其他法院好的管理经验,结合自身实际运用到工作中,使法院的案款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六)加强管理,考核绩效
  将案款管理纳入法院内部控制考核范围,根据各法院的自身特点以及地方财政要求,出台相关的制度来加强案款管理,分事前、事中、事后三步走。事前是基础,包括通知当事人缴款、预留原告账户信息、严格执行付款审批制度等,为管理案款的收付工作做好前期准备。事中包括当事人将案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法院承办人按规定做好入账和出账工作。事后就是指案款进账后开展的后期监督工作,对案款入账及发放的规范性、及时性进行事后监督。法院要“三管其下”,有效地开展案款的管理工作。此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和工作人员挂钩的绩效指标,考核各业务庭的经办人员完成的案款收账、到账工作以及案款发放的时间和准确率,考核财务工作者的做账准确性以及业务庭提交后的出账时间,使这项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具体落实到人,年终得出综合考核结果,以此为依据发放绩效奖金。这样能较好地调动经办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案款管理工作效率,推动这项工作更好地向前发展。
  法院案款管理问题是目前各个法院面临的普遍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面对现状,多方位、多举措地将这一问题纳入绩效管理,有效地提高案款管理的效率,真正方便当事人、承办人、财务工作者,还需要多方不断努力,在实践中改进和完善具体操作,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符合大数据时代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郭智鑫.浅谈人民法院往来账款管理[J].财会学习,2017(03):105+107.
  [2] 张嘉琛,张毅.“互联网+”背景下法院案款管理探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5(11):30-32.
  [3] 褚迎岚.法院案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江东法院财务操作为分析样本[J].法制与社会,2014(08):267+269.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51547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