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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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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华老字号作为历史悠久、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其保护和传承多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目前我国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保护总体上表现不尽如人意,反观世界各国都对带有本国民族色彩,彰显民族技艺的老牌企业的保护都十分重视,所以才有了像可口可乐公司这样影响世界的企业,所以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加强法律规制,提高我国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已经越来越必要。
   关键词:中华老字号;商业秘密;法律规制
   中华老字号作为我国民族智慧与劳动的结晶,是当今社会不可多得的历史财富。但最近有新闻报道称:日本已经垄断了全球百分之七十的中药专利,我国2017年在中成药领域的进出口逆差为3.68亿美元。这样一组数字在给我们带来内心冲击的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对中医药保护乃至中华老字号保护的不足。反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实在值得国人深思。中华老字号作为历史悠久、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其保护和传承多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如今的商业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所以中华老字号的商业秘密保护也成为了他们的一个难题。只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给予其更多的关注和思考,才能为中华老字号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保护。
  一、商业秘密保护对中华老字号的重要性
  中华老字号是我国独有的商业历史财富,其存在历史悠久,对人们影响深远,带有了独特的民族色彩,成为中华民族文化乃至历史上的瑰宝。有的中华老字号早已在人们心中有了特别的含义,其不用做广告,却可以拥有络绎不绝的客户,这是它们经过几代人口口相传换来的商誉和口碑,其影响力已远远大于商业广告。例如,想到同仁堂,就会有一种品质好和可信赖的感觉;想到福联升,就会想到舒适和手工制作。这是其经过历史的见证留给我们的印象。采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中华老字号领域保护核心配方和制作工艺的普遍现象,但在当今经济蓬勃发展的社会环境中他们同样面临着许多问题,怎样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中华老字号企业大多以家传或师承的方式存在[1],商业秘密往往由家族或企业中的一个或几个人所掌握。由于商业秘密的不可公开性,无法得到法律的广泛而周密的保护,过多的依靠自力保护使得企业为其花费巨额的费用同时也仍然面临因为保护不力而逐渐走向衰落甚至销声匿迹的局面。但即使这样大部分的中华老字号传承者仍然坚持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因为在他们看来其不仅仅具有商业价值,更多的是一种对情感和理念的延续。
  二、中华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
  (一)存在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中华老字号企业多为传统行业,由于其自身的弱点的再加之当今世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原来的保密手段和保密方式已经很难满足如今的要求,所以导致许多老字号企业的商业秘密存在被窃取和泄露的风险。再加上老字号企业制度的不完善,缺乏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2],那些掌握着核心技术或工艺的员工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十分重要。如果这些员工一旦被其他企业收买或离职,他们很可能因为高额的利益回报而出卖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老字号企业带来巨大的不良影响。如果再没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则会使得老字号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同时在因为扩大市场而被监管部门审查或对外推荐自己的过程中,也可能因为自己对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介绍过多,而被客户或其他群体所了解,从而增加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能够在风云变幻的商海中立足的根本,如果其总是处于被泄露的不安状态之下,对企业的发展信心和动力都会产生强大的阻力。
  1.商业秘密被国内外公司或个人窃取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的步伐也越来越快,中华老字号也被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所知悉,但由于缺乏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法律的保护,大量的中华老字号被国内外的公司或个人所觊觎,尤其是近些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使得商业秘密被窃取和侵犯的机会越来越多。一些企业或个人还会通过金钱或地位等条件做筹码对老字号企业中商业秘密的保管者进行收买,以换取他们的商业秘密。同时又因为商业秘密的不对外公开性,也给其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以,我国老字号的商业秘密保护可以用“前有追兵,后无援手”来形容。
  2.商业秘密与信息披露存在冲突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其受保护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正是由于其自身的不对外公开性,使得法律对其保护的效力和范围也无法达到专利权保护那样的程度。如何处理好商业秘密更好的保护和保密性的问题成为了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一个难题。例如,在我国传统的中医药老字号企业中许多配方和疗法都是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其往往被企业的核心人物所保管,在当今信息时代,高科技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也在不断增加着他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如果申请专利权的保护,又必须把传承下来的配方和制作工艺等进行公开,这样其他仿冒产品和相关产品就会更加侵犯它们的利益。与此同时,老字号企业要想扩大市场,还做大做强还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其配方配料和制作工艺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不进行公开。在中药领域除了国家绝密级的中药品种外,药品监管部门都会要求其公开成分和制作工艺。另外如今消费者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如果其在服用某一种含有保密配方药品或食品后身体不适,也会质疑企业的配方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而要求其公开商业秘密。所以,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当今社会所面临的困难十分艰巨,商业秘密的公开与保密也成为了企业发展的艰难抉择。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完善
  1.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分散
  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权方式进行了明确。《劳动法》《合同法》和《刑法》也对商业秘密保护有所涉及,各地區也有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3]。但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为法律来给我们提供统一而明确的指引。现行的立法由于存在不同的部门法之中,所以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此,当不同的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就会采用更加有利于自身利益保护的法律,这就会给当前的商业秘密保护制造困难,增加企业关于商业秘密的维权成本,甚至影响企业的存续和发展。   2.商业秘密认定过程过于烦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不对外公开性、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所以不同的主体就会对这些要件产生不同的认识,中华老字号企业乃至所有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和手段都有所不同,其价值对于不同的人群和行业也有不同的标准,所以在认定那些商业秘密时也会因为裁判者的主观认识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出现商业秘密保护不足的现象。同时相对于英美国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也较小,这也会为老字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造成影响。
  3.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操性不足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知识产权,其更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对一个企业尤其是像中华老字号这样的企业来说,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所以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具有很高实际操作性,以应对日新月异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但这正是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所欠缺的。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不仅内容较少且缺乏体系,其对很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缺乏详细规定,这就会导致在实际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产生不同的认定标准,为企业维权增加障碍。反观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都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了单行法,这样既便于把商业秘密详尽而系统的归纳进来,还提高了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性,极大地提高了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水平。
  (三)与消费者知情权存在一定冲突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增加对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认识,为其做出消费选择提供更多依据,从而提高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权利。中华老字号企业由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较普通企业更高,其往往会对核心技术或配方等严格保密,而只向公众公开一些次要信息,所以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方面也会有更大的欠缺。这样的现实就会产生许多矛盾,我国法律既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又要为了维持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存续和发展而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这样的冲突之下,如何调和双方的利益和诉求就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回应。
  三、国外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
  (一)美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
  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由来已久,其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的制定。可以说美国建立了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19世纪70年代,美国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并对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同时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1995年美国又在《侵权行为法第三次重述》中,对商业秘密概念、原则、侵权类型和救济途径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的法律依据。1996年的《反经济间谍法》则进一步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完善了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为美国企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保障,例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就是在这样的商业秘密法律保障之下,逐渐走上世界碳酸饮料龙头的位置的,可以说可口可乐公司的成功完全离不开美国法律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如果美国法律对其商业秘密的严格保护,恐怕可口可乐公司也早就在历史的洪流中被日新月异的饮品所淹没,所以美国司法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做法无疑是成功的。
  (二)德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
  德国作为早期的工业化国家,其对商业秘密保护也十分重视。和美国不同的是,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大多都写入了本国的不正当竞争法中。早在1909年的德国《不正当竞争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后的救济方式和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后德国《不正当竞争法》又经过了十几次的修订,对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逐步的完善和细化,形成了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挡在了德国企业侵权的大门之外,该法案也成为了德国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坚强的法律后盾。
  四、针对中华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包含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之中的,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老字号企业和其他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但共性大于个性,所以,在探索中华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时,要将其放入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大背景下,同时针对其个性突出保护,只有如此,我国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乃至所有企业才能不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推动力。
  (一)针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专门立法
  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来看,商业秘密对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的影响都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的。如果企业不能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安全有效的保护,就会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巨大的安全隐患,而大部分尚未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更是如此。同时放眼世界,那些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十分严格,甚至进行单独立法或单章规定,所以其国内的企业才可以不断创新,持续发展。因此,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再单纯的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而应从法律层面给予其强大的支持,所以制定一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就显得十分必要。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可以明确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对其相关内容予以归纳和确定,给予执法者和社会公众准确的指引。同时,还可以解决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行立法的不协调和不统一问题,提高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解决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激发企业生机与活力。
  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專项法律规定中可以单独对中华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予以说明和细化,因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因为历史的或者现实的各方原因,其在当今社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及能力等方面已经总体上落后于新兴企业,如果不给予其明确的法律指引,很容易造成中华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不从心的状况,无法实现立法的愿景。
  (二)提升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条件和能力   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当今的商业竞争中,其所面临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更为突出,所以导致很多的老字号企业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但是由于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和国民情感中的特殊地位,协助其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和手段,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地方政府可以对本地区的存在商业秘密保护困难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給予人才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出台结合当地特色的法规,帮助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手段,加强网络信息技术培训,使因商业秘密保护不力而濒临破产的中华老字号企业重新运转,实现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同时,经营状况良好的老字号企业也应不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和技术,成立商业秘密保护专项资金,培训相关人员来保护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最重要的环节还是在企业自身,在商业竞争如此激烈的当今时代,企业唯有筑牢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城墙”,保护好自己的“看家宝贝”,才能为企业的长足发展解决后顾之忧。
  (三)在法律层面协调信息的保密与公开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做出正确消费选择的重要前提,同时商业秘密又是企业正常运转、维持自身竞争力的重要资源。所以,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做到消费者知情权与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机统一,就需要法律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最好能在积极调研和实际操作的基础上,确定合理标准,给予企业和消费者明确的法律指引。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即对其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主要信息予以了解,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以由企业相关人员予以简单介绍。企业对涉及商业秘密但又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需求的信息应当采取相应的互补措施或手段予以说明,或通过其他方法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展示或说明。我国立法只有在两种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实现二者合法利益的安全共生,才能为老字号企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进而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强大的市场基础。
  (四)完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救济途径
  司法救济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可以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最后一道坚实有力的保障。要想真正的对商业秘密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必须完善其在司法领域的救济程序,比如,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可以适用不公开审理等程序,同时对于不得不公开的商业秘密应做到最小范围的公开,极大限度的提高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而统一之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所以在实际操作领域的司法程序也应进行相应的配套和完善,以给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真正的生命力。同时,司法工作人员也应主动为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司法帮助,解决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司法问题,提高企业维权意识,为企业的发展扫除外部的违法侵害。除此之外,还应逐步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救济途径,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结束语:
  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乃至当今社会发展中都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其中有许多产品已经带有了我们民族的价值符号,成为我们国家乃至民族的独特象征,所以加强中华老字号商业秘密的保护,不断使其适应复杂多变的当今社会就尤为重要,而它们的商业秘密又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给予其更多的社会关注,尤其是法律方面的保障,对他们的商业秘密给予严格保护,才能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其不断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不断传承和创新,造福国人,影响世界。
  参考文献:
  [1]朱莉萍.论中医药的商业秘密保护[J].医学与社会,2018,31(09):45-48.
  [2]杨淑娟,裴一飞.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初探[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6(06):15-17.
  [3]杨成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内外视野思考[J].人民论坛,2016(17):236-238.
  作者简介:崔景隆(1994-),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贾占英(1995-),男,汉族,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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