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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屈银桥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酒驾行为,除了要以刑罚处罚外,还不能忽视行政处罚的作用,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关键词】酒后驾车 行政处罚
  一、危险驾驶罪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对于道路交通,我国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形规定了从行政处罚到刑罚的一个完整的体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最低的就是饮酒驾驶,这种行为就要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当事人必须接受行政拘留、行政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再向上一级的就是醉酒驾驶,包含在危险驾驶罪中。从这里开始就已经是刑事处罚了。第三个刑罚层次就是交通肇事罪。最后的层次也就是刑罚最严厉的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行政拘留到判处死刑,法律和行政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层次。在适用相关法律时,也要根据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来定罪量刑,以免引发争议。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是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构成的犯罪,因此,按照法理上的解释,危险驾驶罪应该是一个过失犯罪。但是,从立法的原意来看,由于危险驾驶将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危险驾驶罪就已经变成了故意犯罪[1]。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危险驾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这一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危险驾驶罪。换句话说,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强调的是过失,而危险驾驶罪强调的是故意。如果危险驾驶,行为人从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是放任的态度,也就是间接故意,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对我们更好地把握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努力把握好其中的衔接,既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应结合主客观情况,充分发挥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效用。
  二、酒后驾车的立案与否
  对于酒驾是否一律入刑,最高院与公安部、最高检的表述曾引起人们的争议。一个是强调要慎重对待醉驾,不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一个强调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对于这一分歧,其实是并不矛盾的。
  公安部表态“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要求一律起诉,意思是从严查处,遏制醉驾行为。而最高法院则是要求各级法院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慎重处理,区别对待”。按我国公检法的职能分配,对于酒驾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公诉,法院负责审理。如果公安机关未进行刑事立案,检察院也未提起公诉,醉驾案件就不会与法院发生关系。也就是说,最高法与公安部和检察院的表述本身都没有错误,都是在各自负责的法律程序里,对本系统的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八)》既然对“醉驾入刑”做出了明确规定,代表了法律对酒驾的否定态度,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对酒驾行为当然要严厉打击。并且,打击酒后驾车,起到了法律的评价,指导,威慑的作用,遏制了酒驾行为的发生,保障了道路安全。因此,公安部关于“醉驾一律刑事立案”的表态,显然是合法的、正确的,也符合群众的利益。而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并结束侦查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是检察院的职责所以检察院发言人“一律起诉”的表态是正确的。
  而法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各种类型刑事案件的时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对被告人的行为慎重定性、稳妥处理,对刑事案件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是法院的职责。所以法院方面对酒驾的表态也没有问题。
  三、更好地适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不应因为危险驾驶罪的出现而忽视行政处罚的巨大作用,应该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例如,行为人在前天晚上饮酒,早上起来后感觉很清醒,没有一点头晕眼花的症状,这时他开车上班被交警查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在这种情况下,也要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另如,行为人本没打算开车,喝了几杯酒,但这时亲人朋友突发疾病,急需用车送往医院救治,而急救车来不及赶到,行为人只有自己驾车去医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要被提起刑事诉讼吗?
  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用行政手段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考虑行为人主观因素的条件下,甚至可以免除对行为人的处罚。因为危险驾驶罪从犯罪构成上来说,应该是故意犯罪,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的危险性有清醒的认识,对于结果的出现则是放任的。而在上述的情形中,行为人虽对其危险行为有清醒的认识,但其明显不具有故意的主观因素,只是因为不知或者意外而驾车。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行为人的主客观具体情况,还有社会人民的心理承受力,对其进行刑事起诉过于严厉,不符合立法者立法的初衷[2]。
  对于酒后驾车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酒后驾车,我们还要区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一般来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节轻微的,应该用行政处罚来处理;而对于醉酒驾车的,就可以用危险驾驶罪以提起刑事诉讼了。
  酒驾行为多种多样,一律用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明显是不合适的,在社会主义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针对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既不单纯依赖刑事处罚也不过分依靠行政处罚,达到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处罚相适应。
  
  参考文献
  [1]乔新生.危险驾驶罪,先认清法律“阶梯”才行.法制日报,2011年5月16日.
  [2]吴春娅.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讨.职业时空,2011年04期.
  
  作者简介:屈银桥(1989-),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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