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公司治理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丽梅 薄建奎

  【摘要】 文章阐述了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肯定了基于利益相关者价值的治理模式,并指出强化公司治理对于规范企业运作、保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 机制
  
  经济环境日益动态化,利益相关者日益潜在化,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使自身价值在市场中得以承认,不断寻求价值增加的途径,并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近年来,这两大重要研究课题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备受关注。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造假案,三鹿集团缺乏社会责任导致的破产事件,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事件,反映企业对员工利益漠视的“开胸验肺”事件,以及最近媒体频繁曝光的矿难事件,引起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迫切要求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环境和加强公司治理来规范企业行为和提高企业素质,确保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此相适应,国内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决策者认识到,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必要条件,是保护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保证现代市场体系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础。
  
  一、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和条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形成适应这种变化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是当前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样的,进入新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公司治理最早出现在伯利和米恩斯(Ado1f Berle & Gardiner Means)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一书中。书中表明公司治理最初关心的是,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没有公司财产权的公司治理问题”。之后,各机构和学者先后从不同的角度给出定义,有的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解决公司价值创造和其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有的则认为公司治理是涉及法律、文化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复杂体系。而我国的公司治理概念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相对西方较晚。由于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问题,因此,国内外目前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既体现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又体现为企业各参与方的一种契约关系,同时,它还体现为企业内部各种权力(包括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经营者选择权等)的约束和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的主体是由具有一定资格和能力参与治理活动的公司利益相关者,股东是核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者、债权人、员工、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1924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最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其中,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奇・B・卡罗尔结合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最有影响力。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责任(慈善责任)之和。
  从已经讨论的社会责任内容看,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承担的一种社会义务,包括三个不同的层面:一是法律上已规定的义务,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等;二是道德义务,如慈善捐款义务等;三是经营中发生的既非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也非道德性质的义务。第一个层次的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第二、第三层次的义务是更高层次的义务。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传入中国相对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期,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运动在中国兴起,但大多只具有劳工保护的意义。20世纪90年代末期,人们开始系统研究公司社会责任。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010年财政部会计司新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也给出了定义: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以上两项内容分别从法律和经济角度给出定义,突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二、公司治理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关系
  
  良好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公司治理是从战略层面对公司整体财务、人事、经营等的治理,通过制度安排,形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与约束的框架结构,缩小出资者和经营者关于企业财务信息的不对称,确保企业的各项活动不偏离预定的轨道,监督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确保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这样,企业便有更多的盈余用于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公益捐助等方面,自愿并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只要公司治理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使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社会公众、供应商以及政府能够真正合理地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当中来,或者真正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不难实现。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依赖有效的公司治理。企业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消耗自然资源、能源,较大地影响生态环境;品牌价值、良好的企业形象、商誉等对企业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成败。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而这些则需要企业付出相应的成本,在客观上需要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减少消耗、优化决策,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支持。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益于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进而对企业形象的树立产生影响。良好的企业信誉能增加企业潜在的投资者,扩大企业筹资、融资渠道,使企业运作更加顺畅,从而公司治理变得相对简单易行。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会转化为企业优化公司治理一种内在动力,从而在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以便在合理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后,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三、我国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承担现状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它的核心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体现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责、权、利的有效配置,其成功与否,主要看其运行效率如何,即公司能否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效协调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害关系。我国企业中广泛存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监管不力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使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注重公司治理文化建设,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不合理,缺乏对公司“内部人”的有效制衡与监督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由国企改制而来,企业管理层缺乏公司治理的概念;权利机构设置方面,《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双层委员会制度,但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权力。
  2.董事会结构失衡,由于“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控制董事会,董事会难以履行受托责任。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而国家对管理者的监督还不完善;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

  3.没有真正形成经理人市场,缺乏对管理层的严格规范的约束,且激励机制不健全。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监事都不是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而上任的,是否有能力胜任本职值得怀疑。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
  1.我国大多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阶段性、局部性的,总体水平较低。《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后,国家电网发布了第一份中国本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5年社会责任报告》。自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全新时期,但总体来看,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不高。据统计,在全国五百强企业中仅有20%多发布,其他企业偶尔发布。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处在基础阶段,尚未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竞争优势,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履行机构。2007年由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对中国500家企业进行的调查表明:10%的受访企业设有社会责任部,10%设有可持续发展部,21%设有环境管理部,42%设有公共关系部。由此可见,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机构设立不规范的问题是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操作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3.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积极的主要原因。首先,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识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好坏与否。其次,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与引导有限。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不可忽视,但由于其掌握资源和力量有限,不能有效激励,约束和干预公司行为使其承担社会责任。最后,各类标准的操作性欠缺,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不能够全面系统的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四、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促进社会责任履行的建议
  
  1.协调好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害关系,不断理顺各种委托代理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形成内外部公司治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最终促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奠定基础。
  2.尽社会职责是企业最基本和最高的发展理念,是否承担起社会责任,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协调程度,是一个企业成熟的标志,也是经济进步、社会文明的标志。需要企业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关系,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提高其治理效率,落实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我国企业而言具有更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必须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追求自己目标的同时,使社会更多地受益。但是仅有制度和规则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
  
  五、结束语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企业组织制度已发生重大变化。新设企业基本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原存续企业通过改组、分离、并购等多种形式逐步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并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包括到境外上市,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也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对于我国“转轨”“改制”的企业而言更迫切、更突出。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不仅促成了强调人力资本参与的多层次治理模式,也改变了企业的发展理念――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与此相适应,创新能力成为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创新型企业对物质资本的倚重明显减弱,更加依赖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是公司治理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共同基础,以此为切入点,在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S].2010.
  [2] 王保树.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理论的影响[J].法学研究,2010(3).
  [3] 孟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现状分析[J].中国商贸,2009(5).
  [4] 张维迎.产权、激励和公司治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687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