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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晓红

  【摘要】笔者分析了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解决措施。
  
  上市公司因涉及到大量的社会公众权益,其治理及规范受到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格外关注,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运作程序的规定极为细致和严格。同时,监管部门又发布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在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地推行一系列严谨、细致的治理准则,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均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然而,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不容乐观
  
  有资料显示,2005年,全年深沪两市共有46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为2004年的两倍多;有53家上市公司被深沪证交所公开谴责,较2004年多16家;上市公司违规记录呈明显上升趋势,数据统计显示2005年共有107家上市公司出现177起违规记录,而同比2003年、2004年上市公司违规记录分别是56起、111起。上市公司违规案例之多(尤其重案之多)、违规方式之多变、所造成的危害之大,使人们很难将之与理论上和立法中已经建立起来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联系起来。上市公司违规问题集中在这样一些方面:
  
  (一)信息披露虚假不实
  公司因信息披露虚假不实而违规的,除极少数确实出于工作人员疏忽外,绝大部分是出于掩盖违法行为的目的。违规行为有:违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缺失、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不“监”事等等,这些都反映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表现形式多样:没有任何名目的占用、违规担保、严重失于公允的关联交易等。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肆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已成为阻碍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痼疾。除国家立法部门三令五申外,监管部门更连续出台若干规定,从制度建设的细节到问责制度的强化无所不包。但是,这些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究其根本,是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在作祟。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不同部门职权分立和制衡机制从理论上讲是完善的,但在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下, 制衡机制失灵,上市公司最终沦为控股股东的一个提款工具。
  
  (三)高管个人占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董事长、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等核心管理人员都可能是挪用资金的主体。由于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高管身兼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双重领导职务,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企业的整个权力也因此而掌握在董事长及其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公司高管手中,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成了高管们的家常便饭。
  
  (四)虚假财务信息
  其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收入和利润,比如2001年7月《财经》杂志披露了银川广厦集团股份公司虚构利润近5亿元的消息。当前虚假财务信息问题十分突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上市公司开展公司治理必须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是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其中,作为公司投资者的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按照股东大会的委托,分别负责管理决策及监督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管理层则由董事会选任,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管理。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典型的上述治理结构。但是,这样一种理论上完善的治理结构在我国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比如,大股东占用上市资金、高管挪用公司资金、虚假财务信息等,根源之一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导致内部治理结构的失效。如本文前面提到的,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大股东控制着董事会并成为董事长甚至兼任总经理,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也为大股东占用上市资金、操纵财务会计信息提供了便利。
  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要的是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状。可以通过建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来予以规范,公司不仅对公司财产具有经营权,也具有所有权;同时鼓励、推行法人相互持股、换股、吸引外资购买上市公司股权、鼓励经营层持股、员工持股等优惠政策,通过国有股权分散持有和减持,逐步调整,形成有利于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通过股权结构设置防止和矫正大股东的非正常行为;此外,还需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对企业投资方案进行严格审议,再决定是否投资。如果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导致决策失误,董事会要负决策失误的责任;保障公司监事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也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查的权力以及要求对执行业务的董事、经理停止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对此予以纠正的权力,都应当强化。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监控体系
  要解决虚假财务信息的问题,除了上述完善公司股权结构的措施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监控体系。财务监控是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及其结果的监测和控制,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过程,完善的财务监控体系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手段。只有严格的监控才能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各方面的利益。财务监控机制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内部财务监控即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等监控主体实施的监控外,在公司治理的财务监控中,外部财务监控也是必不可少的。而外部财务监控主要来自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社会舆论监督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部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能够独立行使监督、鉴证权。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它们应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调查和报告时应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完全、客观、公正地形成审计意见。虽然实践中存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因为恶性竞争,为获得高额审计费而违规出具无保留、不真实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但是通过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和加大执法力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而且可以成为上市公司外部财务监督的重要力量,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监控体系,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维护股东利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
  
  (三)严格追究公司管理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
  屡禁不止的违规,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频繁出台的监管法规对违规行为加强了监管。如新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新增了董事赔偿制度、加大对高管处罚力度的条款。立法的改进也对执法提出新的要求,在执法中,严格追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包括大股东、董事、经理违规行为的民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法律的强制规范公司的治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强制手段。
  
  (四)法律应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个系统而且庞大的工程,它包含了环保、质量、安全、职业病防治、禁用童工、回馈社会等多项内容。现代企业普遍具有“财富创造者”和“社会健康发展破坏者”的双重角色。企业(家)发展的同时若不忘以社会为己任,社会必有更多回馈,并且循环往复,不断提升双方的互益。反过来,如企业(家)发展完全不顾社会,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公众利益,那么企业必然难以在社会立足,其前途堪忧。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治理中文化层面的问题,而文化品位的提升必然会为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但在现阶段,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因篇幅所限,本文不作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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