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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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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直接依据,如果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存在造假、不及时等问题,就会给市场带来错误的导向,从而无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1.08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也急速地扩大,出现了很多新型的上市企业,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体制不够完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健全,使得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股权结构不够优化,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资本市场治理效率低下等。一些投机分子开始通过伪造会计信息来谋求个人的利益,极大地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近些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开始意识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对市场发展的重要性,也对此作出了很多的研究,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深入地挖掘了当前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从而有助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系统,以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及种类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简单点来说,就是对外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公布自己的会计信息,让公众知道该上市公司在近段时间内的财务现状,从而便于适时地改变决策。一般而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分为以下三类:(1)税务信息;(2)财务信息;(3)管理信息。其中,財务信息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内容,也是利益相关者最关心的内容。
  上市公司会计披露可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自愿披露。上市企业积极、准时、真实地公布会计信息,并且是证监会强制规定其要披露的会计信息之外的会计信息,公司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公司享有自主权可以自行进行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是为了资本市场贸易、控制权竞争、股票报酬、管理能力信息等目标的实现,和与资本利益有关的股东之间进行的会计信息交流。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有牵涉公司的运营信息、公司将来募集资金、投资成本及财务风险、公司整治的会计信息及人事资源信息等。另一种是强制披露。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与《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强制性地公开该公司会计信息的一种信息披露方式。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来调整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任何一个上市公司都要自觉地遵守,是它们应尽的义务。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除了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还有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
  在现实生活中,强制披露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而自愿披露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一种理想方式。上市公司如果自愿披露该公司的会计信息,就能够极大地减少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管理者的相关矛盾,促进会计信息的有效传递。
  2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2.1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财务信息的完整披露需要会计报表对全部股东公开,不能隐藏真实会计信息,不能忽视重要的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关键要素,是证券市场与财务的有效联合及双向要求,也是会计信息不对称减低的方法。但我国的上市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如下问题:
  (1)公司偿债能力的披露不完整。公司偿债能力是股东评判企业所面临资金风险的一个重要参考,通常通过核算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与资产负债率等指数来评估公司的还债能力。可是,这些指数本身的制约性致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不能仅凭单一的指数值就对公司还债能力进行简单的评判。但如今的财务报表系统中对公司还债能力的表述,通常都是通过评判这些数值来分析的。
  (2)资产投资动向及收益率等方面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公司资产投资走向直接决定着公司收益的来源,但收益的来源又决定着公司的收益水平。这些年来,很多公司实行了多元化经营策略,许多非主营业务收益在公司的总体收益中占比日益增大,但信息披露却不详尽。
  (3)大的财务事件披露不全面。对于公司的或有事件、承诺事件和后续事件披露不完整、不详细。尽管财务报表附注对这些部分有所披露,但这些很有限的会计信息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我国现在的财务体制只是强制上市企业披露该项信息,但对非上市企业却没做要求,就造成一些企业故意隐瞒该项信息,导致企业对这项信息的披露不够。
  2.2 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普遍缺少真实性,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情况普遍存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非常不利。企业决策层通常出于运营管理上的想法,示意企业会计人员造假,编造会计报表的现象很多,浮夸风现象特别严重。一些公司为了赢取上市资格,造假手段也是层出不穷,过度粉饰招股说明书就是一种典型现象。包装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很多上市企业采取“主体上市,原有公司变更为母公司的形式”把原有的集团企业变为股份制公司的控股股东,集团企业对原有总资产实行抽离,虚设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即股份企业。因为上市企业的复合多元结构,使其对外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包含了母、子公司及各种运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借此上市企业能够通过产品贸易、资本转让、提供服务等方式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虚假贸易,包装上市企业的会计报表。
  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3.1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信息披露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上市公司在其内部要构建起针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对于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来说,其通常的股权结构为“一股独大”,促使了股权的集中化。一些私营企业的内部出现了全部治理层进行参与的状况,这就会使得其内部的股权以及管理职能无法进行区分,也无法做到切实有效的监督,所以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其不但要对内部的治理机构进行优化,同时引导中小投资者的广泛参与,使其能够依法来对管理者进行约束。其次,要构建并加强内部监事会的监督和独立董事制度,制定监事人员和独立董事的保护机制,从而保障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同时公司要给予独立董事更多的权利,使其能够在公平性原则下更加自由地发表相关言论。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内部要构建起信息披露差错追究制度,如果发现内部员工尤其是管理层存在舞弊等行为并严重影响到了信息披露,那么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与严厉的惩罚,唯有如此才能对管理内部信息的人员进行震慑与约束,最终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最为真实有效的信息。   3.2 加强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就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其稳定运行离不开相关证券法律的支撑。各国政府为了规范发行秩序、确保证券市场稳定运行,通常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会计披露信息。当下在全球范围内,存在诸多此类型的法律文件,诸如在《证券交易法》、《会计法》以及《公司法》等中,均有涉及对于会计披露信息的要求。法律制度的是否完善,不仅会对公司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制约,同时还会影响投资者利益以及市场的稳定性。因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需做到下述几点:强制进行披露、强制进行审计以及依法承担责任等。其中就法律责任而言,具体含义为:当公司发布虚假且不合规范的会计披露信息时,要依法追究发行人、公司各层相关人员、审计会计师以及證券公司等主体的法律责任。通常由下述几部分构成: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是否实现明确划分、惩治程度是否得当、诉讼过程是否顺利等,均会对违法者的处理过程造成影响,进而会影响会计披露信息质量。
  3.3 增强以注册会计师为核心的监督功能
  接触公司相关信息涉及最广、最全面的人员除了其公司的内部员工之外,注册会计师当属另一类符合的专业人员。在信息披露中不仅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发挥应有职能,同样需要注册会计师在源头上肩负起监管的职能,避免上市公司出现违规披露信息的情况,从而最大程度维护其自身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在内外部同时保障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
  3.4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由于退市制度不严格,造成了一系列的后果。如今依然存在一些由于自身业绩不佳、经营不善、串通舞弊等对财务数据进行捏造的上市公司,其总是心怀侥幸地认为即使东窗事发最多的惩罚不外乎罚款与终止上市,等到行政处罚结束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换调、对收到损失的人员进行补偿等后续事宜,依然可以在不触动其根本利益的同时继续上市。所以对于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应该发挥其重要作用,在对市场宣传加大的同时增加违规公司在相关方面的处罚力度,如果公司满足退市的要求那么则坚决对其进行退市处理,促进“重大违法退市”的常态化进行,严禁存在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公司心存侥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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