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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养老保险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肖桂生

  江西省养老保险改革始于1986年,1990年实行国有企业固定工缴费制度以采,养老保险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基本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用于各类城镇劳动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养老保险体系,为国企改革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现在我省养老保险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分析
  1、全省工业园区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国有制经济组织参保率不高。目前,工业园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进度较慢,参保率不高。统计数据表明,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8%。剔除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农民工等重复统计因素,仍有近13万人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是:一是从业人员参保意识不强;二是园区内企业主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逃避参保,不惜损害职工切身利益来降低成本。同时,一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大多数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加之职工流动性大,为养老保险扩引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三是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四是社会保险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难以开展有效的扩面工作。种种原因使非国有制企业参保一直难有大的突破。
  2、国有、集体企业陆续改制,参保职工的实际缴费人数减少,城镇企业职工“断保”严重,给养老基金加大了压力。主要原因:一是根据1999年省政府14号文件,计算退休费中过渡性养老金的“平均指数”仅为1995年至1999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称“5年指数”),这是一个不受缴费情况影响的指数。有人计算,每提高缴费基数100元,每月只提高退休费9分钱,因而参保职工缴费积极性不高;二是2003年省政府的3号文又给“断保”人员提供了“如果不缴费,实行去中间接两头”政策依据,他们认为只要缴费满了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退休,说白了,允许“断保”;三是“4050”人员就业困难、家庭负担重,生活较为拮据,权衡利弊后他们认为“以后少得就少得点”,暂时不缴,也就造成了“断保”。
  3、失地农民、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随着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据有关部门统计,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了3 300多万亩耕地,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占土地。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 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不高、参与竞争能力差,是弱势群体,加之社会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从而使部份失地农民逐步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他们的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好,势必对构建和谐的社会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公务员法》将从2006年1月l日起实施,第77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因而我们要积极探索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当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只涵盖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1988年招收的大集职工、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的养老保险,而公务员在职、退休都由财政“包揽”实不公平。
  
  二、对策和建议
  鉴于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江西的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针对“扩面”中存在的软手段问题,建议政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一是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二是加快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三是加大工业园区用工的养老保险力度,园内劳动者都应纳入养老保险体系。
  2、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合理解决“断保”问题。一是退休待遇仅由固定不变的“5年指数”决定,而与其他缴费年度无关使得待遇与缴费不能直接挂钩。不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偶然性突出,政策上有失公平,而且导致企业和职工缺乏提高缴费基数,享受更高养老保险待遇的积极性。为此,2005年7月1日起,江西将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调整为全部年度平均指数,即5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加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指数(若5年指数高于全部指数,实行5年过渡期补差)。按照这一调整规定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由不变成为可变,只要在今后的缴费年度内提高缴费基数,全部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将随之提高,根据这一指数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也将增加,参保职工通过多缴费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愿望将成为现实。二是基础养老金不管缴费多少年,只要满了15年,发当地设市月平均工资的20%,不合理。笔者认为,应该有个梯度,比如满15年,发12.5%;满16年,发13%;每增加缴费一年,相应,提高0.5%;以此类推满30年,发20%……,这样既能有效地防止“断保”,又能激发参保人员积极缴费,使参保职工缴费更加活跃,为自己提高待遇,为社会增加了积累,提高了抗风险能力。
  3、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从现阶段全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我们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收入水平还不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全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一定的难度。现实的做法是从各地实际出发,设计一个相对接近的、也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能按社会保障制度基本运行规律运作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我们要积极探索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江西省2005年28号文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以及改制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保险合并;另外对于现行机关、事业的“其他职工”,即国家公务员,可以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公务员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除此之外,还需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征缴手段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力度;加大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建立正常的财政补偿机制,解决当前基金缺口,并逐步偿还老人的隐性债务,使财政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支柱;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可以对有分歧的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先从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实际出发,在统筹范围内实行地方立法,取得经验后,再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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