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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股私募基金及其组织形式的特色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建和 杜强 曹建钢

  摘要:本文从A股私募基金的生存特征出发,详细讨论了A股私募基金群落与海外私募基金在定义上的不同之处,并把中国特色的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归纳为私募和证券投资基金这两个基本性质。本文把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类型分为民间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规私募两大类,并对两大类A股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归纳为具体的七种形式,并对各自运作模式与A股公募基金相对比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根据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特征和组织形式的特点,从组织形式类别、客户构成、投资者资格、管理人资格和收益分配等五个角度总结了A股私募基金的差异性特征。
  关键词:A股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对冲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3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7
  
  说到私募基金,势必要先提起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各地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之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但总体而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没有太多的异议,一般都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通过资产组合进行的证券投资方式”[1]。关于基金的分类,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规模可变动情况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按基金的投资标的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诸如此类的划分,其中并未有“私募基金”这一类别。因此“私募基金”这一词汇,似乎是中国内地的首创。因此,如果要分析私募基金,还是需要从“私募”这一词汇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特征
  A股私募基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特征与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存在形式的海外私募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私募的定义
  所谓“私募”,内地一般把私募(Private Placement)对应于公募(Public Offering),即在证券发行方法上的差别。比如,在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中,目前我国A股股份公司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两大类,即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而如果是定向发行,则是向某些特定对象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事宜。这种方式称之为“私募发行”或“私下发行”。证券的发行可以有公募和私募之分,而作为投资品种之一的基金发行如果也延用这一标准,势必也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A股私募基金
  如果把私募发行的基金定性为私募基金,那么国际私募基金市场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可列入这一范围。事实上,从目前流行的私募基金的定义来看,夏斌、陈道富(2002)认为,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宣传地向少数或有专门投资经验、不需政府特别保护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货币基金并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制度[2]。而韩志国、段强(2002)则认为,所谓的私募基金,又可以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在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3]。这两个定义都指出了私募基金与一般的公募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私募发行,而对于基金的种类并未作一定的要求,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是证券投资基金。甚至于某些学者把内地的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相对应,利用对冲基金的特点和发展历史来研究内地的私募基金的发展①。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者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基金。按照所投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资金用途,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包括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和Pre-IPO资本(Bridge Finance)等②。而对冲基金(Hedge Fund)虽然也是私募发行,是典型的只向富有的个人和/或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开放的一种私人投资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由负责监督该基金投资活动的总合伙人来经营。但是这种基金在其投资策略方面拥有大量的自主权,并且会利用明显的杠杆作用既做多头又做空头,经常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头寸(约翰・马歇尔,2003)[4]。由此可见,虽然对冲基金也具有私下发行的特点,但是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对冲,即具有杠杆对冲交易和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特征。事实上,从对冲(Hedge)的定义来看,对冲还可解释为“规避”和“避险”,可以指在一项金融工具(通常是衍生工具)中持有头寸以便抵消与在另一项金融工具头寸有关的风险行为,也可以是能够抵消与另一项有关风险的金融工具头寸。所以对冲基金的交易行为有对冲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属性,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所认为的A股私募基金。
  当然,与王霞(2006)的观点相一致,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对冲基金的概念现在已经不完全只针对采用对冲交易的基金[5]。比如Hedge Fund Center(对冲基金中心)给对冲基金下的定义是:“A hedge fund is a private invest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that invests in a variety of securities. There are two types of partners in a hedge fund, a general partner and limited partners. The term hedge fund is misleading in that a hedge fund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hedge. The term “hedge fund” now means any type of private investment partnership”。此定义指出,“对冲基金”这一术语现在指的是私人投资合伙制这种形式,但是并不表示“对冲基金”最早的含义就是指这种形式,只能是说明对冲基金这一组织形式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即使如此,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绝大部分也并非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冲基金也存在着各种投资类型,但总体而言,绝大部分对冲基金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杠杆工具这一模式。除了个别类型的对冲基金不太使用杠杆工具,有达到80%的对冲基金使用杠杆工具。如果考虑衍生工具的交易的话,这个比例还更高。因此,对冲基金的特征还是在于私募、合伙制和对冲交易,与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并不相同。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在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既不具备对冲基金的属性,又不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样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特点,而是一种具有A股市场特色的把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综合体,是一种比较狭义的概念。在这一点上,笔者认同于夏斌(2001)对我国A股市场中私募基金的定义,即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6]。总体上来说,目前俗称的私募基金,即是“私募”加“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比较简单的模式。

  (三)私募基金的典型特征
  既然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是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方面的综合体,从特征而言势必需要将私募基金与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从定义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发行,私募和公募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不同,进一步可以引申到信息披露和监管的要求不同。二是虽然投资对象较为一致,两者都是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但是对投资对象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三是集合投资的组织方式也不尽相同,证券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目前A股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上都是契约型基金;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就较为多样化,既有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财务管理、财务顾问公司旗下的代客理财模式,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募集发行的契约形式(即所谓的信托投资计划,也称阳光私募基金),又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专营的券商集合理财形式,更有特定投资人共同出资入股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模式。我国A股私募基金与全球私募基金有所不同,既非对冲和杠杆交易相结合的对冲基金模式,也非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而是私募与证券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因此,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发展模式与海外也有所不同。
  二、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夏斌(2001)曾从经验出发,从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三个城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选择了企业名称中含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字样的五类企业为样本进行了私募基金的抽样调查、实地调查和电话访谈。显然,夏斌(2001)认为在私募基金中,各类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或财务顾问公司占了比较大的比重。事实上,夏斌也是从这五类企业样本的调查结果中来对当时A股私募基金的规模等数据进行了分析。不过,从1990年至今,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变化,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五类企业。笔者将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类型分为民间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规私募两大类。
  (一)民间灰色私募
  A股私募基金本身就是从民间灰色私募起源发展而来的,最早只是个人的私下委托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理财活动,慢慢地延伸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协议。不过灰色并不代表该种私募基金的运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除了违规的“老鼠仓”以外,一般的民间代客理财业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但也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
  1.个人私下委托
  个人私下委托是指最为原始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相互之间的委托理财约定往往采用口头协定,也有部分签订了书面协议。个人私下委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委托人”或“投资人”自己开户,“受托人”或“管理人”对其帐户进行操作的模型;另一类则是“受托人”或“管理人”接受“委托人”或“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操作,期末按交割单等凭证进行业绩结算。不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操作方式,个人私下委托平时并不收取管理费,一般采用到期结算分成的模式。这一类型对资金量的要求也不高,而且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往往有直接的交往联系,相互具有一定的信任度。慢慢地,这种个人私下委托也逐步推广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和理财工作室等类型。
  2.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
  这类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即是指夏斌(2001)所认为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五类企业可能从事的代客理财业务。据夏斌的调查,其中52%的公司坦然承认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代客理财的客户数量多少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基本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客户数量多;注册资本少的公司,客户数量少。同时根据调查的理财规模结果分析当时我国代客理财的规模可能在7000亿元左右,而且绝大部分私募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当然,在这些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公司中,委托人为企业投资者的占了绝大部分比重,达到69.3%。
  对于管理费的提取主要有三种方法:保底分红、固定比例收取和佣金收取。一般受托方会对委托方要求最低投资期限,委托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以上不等,以一年以上居多。而且绝大部分代客理财公司会对资金运作进行定期披露,在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能够做到定期披露信息。
  这种模式相比个人私下委托公开程度更高,而且公司化运作让委托方的信任感更强。而后逐步推广到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甚至于目前较为常见的阳光私募,也是成立相应的投资管理公司,再通过信托平台进行运作的。
  3.违规私募
  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等(2007)把“老鼠仓”也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别。其大致的操作方式为: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的介入签订协议,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资,操作方负责操作,但没有提款的权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方负责监督操作。例如当“老鼠仓”内的资金损失超过一定比例,或者是接近操作方出资量,证券公司会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协商,或是就此平仓,损失由操作方承担,或是操作方增资继续操作。协议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
  宋国青教授推测,庄家或者替庄家操盘的人,可以做一个“老鼠仓”,私人资金先进先撤,最终被套住的是“机构”和部分散户,而“机构”是其中的主力①。显然,“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这种行为。因此可以确切地说,“老鼠仓”这种所谓合伙型私募基金明显是违规违法行为。而我们一般所认为的私募基金不论内地证券市场还是海外证券市场,并不是明显地出现这种违法违规特征。因此,像“老鼠仓”这样的委托理财协议并非本文所要涉及的对象。
  (二)官方合规私募
  就像民间灰色私募并不代表违法违规一样,官方合规私募也不代表该种类有着法律法规十分明确的支持。但是相比民间灰色私募而言,像工作室模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业务,尤其是后两者,至少得到了管理层的认可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工作室模式
  工作室模式(又称理财工作室)可以说是较早的也是比较常见的公开运作的私募基金经营模式。一般比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往往会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许多工作室挂靠在相应的证券咨询机构和证券公司名下,一部分工作室会进行代客理财的操作。这种模式在客户和受托的证券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之间一般有着明确的公开契约或合同协议,因此具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门槛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总体上要求不高,许多工作室招收会员并对会员按资金量的大小进行分级,并针对不同级别会员收取相应的会员费。但更多的工作室则主要通过对客户指导操作,利用与开户的券商营业部的协议,从客户交易佣金中收取返佣分成。理财工作室慢慢发展,就形成了类似资产管理的直接委托理财的方式,从而形成一种类似的所谓私募基金的管理形式(杨义群、刘建和等,2002)[7]。
  2.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即信托型私募基金,又称信托投资计划,是内地私募基金与信托投资公司相结合的产物,是目前比较规范的私募基金运作形式,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公募基金相类似。这一私募模式目前是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主流。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信托投资计划的合法性,而且规定所有的信托投资计划都只能非公开募集。因此从性质上而言阳光私募应该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模式。但2010年登记结算中心通过限制信托投资计划开设账户的方式对阳光私募新产品的推出进行了限制。

  目前的阳光私募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差别不是很大,也主要从事股票二级市场的运作,有少部分的信托投资计划也投资于非股权资产。但是在募集资金的形式上与公募基金向非特定投资者募集有着本质的差别。一是在委托人的收益上,一般为非保底型。如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推出的信托投资计划,投资者一般没有投资收益保障,投资顾问也不承担额外的风险。二是对委托人的最低投资金额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当然,具体的最低投资资金额需要以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准。三是一般都对信托投资计划的存续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12个月或18个月等,也需要相应的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依据。四是具有清盘的风险。对于公募基金一般清盘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是封闭式基金到期一般也是采用“封转开”的操作。如像规模下降、净值亏损严重或者其他触及契约清盘条款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阳光私募的清盘。根据上海朝阳永续私募数据库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末,已结束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接近300只。五是操作方式上不存在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和委托方把资金打入受托方帐户等模式,信托投资计划的投资资金一般由相关银行托管。
  3.券商集合理财
  除了阳光私募这样操作较为公开化、运作较为规范化的私募基金以外,象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从募集资金模式上也应该列入私募基金的范畴。
  券商集合理财实际上就是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相关法规明确认可的非公开募集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2004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根据此前其发布的《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仅允许创新活动试点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而券商此前已开展的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经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①,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是规范清理之后成立的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②。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和招商证券等均是当年第一批递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的券商。
  券商集合理财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较为相似,非公开募集的方式也越来越公开化,但是与基金运作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如管理人资格需要经过申请批准;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制的最低投入资金额为10万元。
  4.基金专户理财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公募基金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是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运用这些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其投资运作根据投资人需要定制,同时在收费上,允许基金公司收取不超过20%的业绩报酬。2007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两者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最初仅允许一对一的专户理财,即基金公司不能以多个客户资产集合的方式开展专户理财,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①。目前,基金专户理财也在同时运作相应的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
  基金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运作差异较大,而与券商集合理财、阳光私募等私募基金比较类似。一是管理人资格有限制。《试点办法》中对可以进行基金专户理财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是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试点办法》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专户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针对特定客户。与公募基金非特定客户不同,基金专户理财针对的是特定客户,在试点阶段只开展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A股私募基金的差异性特征总结
  总体来看,如果对内地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资格和管理人资格等方面进行总结,内地A股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就组织形式而言主要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形私募基金主要有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公司型私募基金主要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注册企业的代客理财业务,这些注册企业一般也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制企业。当然,如果准确地说,公司型的私募基金除了公司股东出资那部分资金,代客理财的资金也应该类似于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因此,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实际仍然以契约型模式为主。同时,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私募基金品种由官方认可,可认为是合法私募基金。而“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其他的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委托理财产品,并没有官方背景,可归类为非合法私募基金或民间私募基金②。
  二是除了基金专户理财目前规定只能针对单一客户以外,其他各品种的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
  三是投资者资格方面,比较正规的私募基金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均对投资者最低的投入金额进行了限制。如一般的阳光私募最低的投入金额为100~120万不等,需要关注具体的契约要求。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10万元。基金单一客户的专户理财最低投入金额为5000万元。但是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由于信息不公开的原因,不明确是否具有最低投入金额的限制。
  四是在管理人资格方面,像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管理人资格要求,而且前两者的协议也一般为口头协议居多。阳光私募对管理人资格也并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不过信托计划较为公开,为吸引投资者参与,管理人一般均为业内人士。而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由监管层批准。
  五是收益分配方式比较多样,一般以到期结算分成或征收管理费居多,也有如工作室模式那样以佣金返还为主。到期结算分成则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对于公开性较强的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一般为收取管理费或准保底协议。如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同时在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先损失自有资金而 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值得注意的是,保底分成与当前的部分法律法规是有一定冲突的。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现金信托或其它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业务中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11条规定,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公司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此,对于保底分成这一收益分配方式而言,尤其是保底收益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情况,有高息揽存的嫌疑。因此,除券商集合理财品种契约中具有明确的准保底协议以外,有明显保底收益率承诺的保底分成收益分配一般以口头协议居多,并不受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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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约翰・马歇尔.金融工程词典[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02.
  [5]王霞.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
  [6]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金融研究,2001(8):18-31.
  [7]杨义群,刘建和,楼迎军.投资理财的新型理论、方法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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