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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财务视角的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冯丽娜

  摘要:微型金融起源于孟加拉国,经过多年的实践,微型金融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消灭贫困方面作出了成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财务的视角,分析了微型金融机构在国外的发展经验,阐述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经验,提出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微型金融 财务 可持续 村镇银行
  
  微型金融(Microfinance) 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在传统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方式。197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尤诺斯教授在孟加拉国发起了致力于解决农村贫困人群金融服务问题的乡村银行项目,成为微型金融发展的开端。微型金融是为解决农村金融落后和贫穷人群难以获得金融服务问题而兴起的一种金融形式。它主要侧重于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存款和其他金融服务,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种植养殖户、贫困人口等普通民众。
  
  一、国外微型金融发展模式
  
  (一)孟加拉乡村银行 1974年孟加拉国发生饥荒,时任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教授的尤努斯离开了校园,开始研究如何帮助穷人。1976年,在他任职大学附近的乔布拉村,尤努斯掏出27美元借给42个贫穷的农村妇女开始了他的微型贷款的试验。1983年,孟加拉国政府特许尤努斯博士创建格莱珉银行,专门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在农村全面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其贷款对象主要是650万穷人,其中贫穷妇女要占到96%,每笔小额贷款以100美元为单位。通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农村金融服务网络覆盖了几乎整个孟加拉有这信贷需求的人群,孟加拉46620个村庄中建立了1277个格莱珉分行,穷人们可以很方便地获得服务。其贷款原则是不用任何抵押,穷人也能贷款,乞丐也能借钱,在这样宽松的借贷条件下,格莱珉银行使58%的借款人及其家庭已经成功脱离了贫穷线。格莱珉银行有一套精心设计的管理模式,尤努斯利用乡村人重友情和脸面这一心理,把借款人分成五人小组,在乡亲之间确立熟人互助监督机制,如果其中一人还款有困难,另外四人会想办法来帮助他,这一管理模式使贷款的偿还率高达99.02%,居世界银行业之首。现在这一小额贷款模式已被100多个国家所效仿,不仅包括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连美国也开始学习。孟加拉乡村银行是世界上第一家专为贫困者服务的金融机构它作为一种成熟的扶贫金融模式,主要特点为:(1)短期贷款、额度小。贫困家庭由于底子薄、没有信贷经验、难以从事大规模的经营活动,所以只适宜从事风险小、易操作、周期短、见效快的小型项目,尤努斯最初的小额信贷试验,每笔贷款金额不到65美分,2005年,格莱珉银行当年发放贷款38亿美元,贷款笔数362万,平均每笔贷款金额约105美元。 (2)整借零还。孟加拉乡村银行是一周开始还贷,每周分期付款,不允许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偿付数额是每周偿还贷款额2%,还50周;每1000塔卡贷款,每周付4塔卡的利息。(3)利率略高。由于客户风险和运营成本较高,孟加拉银行贷款利率比普通商业银行平均高,平均利率接近20%。(4)连续贷款。短期的小额信用贷款是不可能使借贷贫困者脱贫的,只能起到缓解贫困的作用。为此,小额信用贷款规定借款的贫困者只要遵守纪律,按时还贷,就可以连续贷款,而且第二次以后的贷款额还可以增加。(5)强制储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要求每个借款人开设个人账户、特别账户和养老账户,将贷款的5%作为强制储蓄。所有借贷8000塔卡(约138美元)以上的客户,每个月都要在养老金账户中存入50塔卡,客户达到退休年龄后分期返还;格莱珉银行对储蓄资金按照高于市场的利率支付利息;以上安排旨在提高借款人的储蓄意识,提高财务积累,一方面为格莱珉银行创造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降低借款人的财务风险。
  (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 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l)成立于1992年,前身是1987年成立的一个以捐款为资金来源的非营利组织(PERDEM),1992年玻利维亚当局正式批准PERDEM分立成为阳光银行,专门从事小额贷款。它被批准可以采取十分简单的贷款手续,其客户群体主要是生活在贫困线以上的中低收入阶层。到1996年阳光银行的客户多达6万,银行贷款损失一直低于0.5%,其资产回报率一直是玻利维亚银行部门最高的。在银行监管机构的CAMEL评级中,阳光银行被认定为玻利维亚运营最好的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模式商业运作的成功,使小额信贷从财务的不可持续性,逐步走向了财务的可持续,其成功得益于在发展中形成了独有特色的运作机制。其主要特点是: (1)小组贷款。玻利维亚阳光银行,要求3~8人组成小组,小组成员都可以贷款。这种小组联保的机制(成员间负有连带责任)对于违约问题存在一个特殊的“风险扩散机制”,即一个成员违约,所有成员都会失去借款的机会。这种连带责任可以降低道德风险问题。(2)利率相对较高。阳光银行利率较高,其年均贷款利率47.5%至50.5%,之前还须支付佣金2.5%,业绩良好的客户利率稍低,年利率约45%。高利率贷款以使阳光银行财务自立,从而不必依赖政府补贴就可获高收益。(3)贷款偿还方式灵活,期限短。 阳光银行是根据借款人的信誉和现金流量对借款人提供贷款,贷款金额较小,借款者可按周偿还,也可按月归还。这种分期还款机制可以降低信贷风险并获得充足现金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贷款期限短且灵活,期限4个月至1年不等。
  (三)国外微型金融发展的成效 孟加拉乡村银行和阳光银行微型金融机构虽然采取不同的运作模式,但这些机构均已实现了经营上的自负盈亏,有的甚至已经完全实现了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经营业绩进行比较发现见(表1),两国微型金融在操作实践上各有其可取之处,如孟加拉乡村银行服务的客户数较多,覆盖世界多个国家,贷款风险控制的较好,风险贷款率处于较低水平,仅为1.79%。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由于面对的是中低收入人群,客户数相对较少,但能够为客户提供较大额度的小额信贷服务,满足客户更深一步的资金需求,人均贷款规模高达1571美元;由于贷款利率较高,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实现经营上的自负盈亏120.09%,而且实现财务的可持续性。
  
  二、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现状 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出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09年末,银监会共核准已开业172家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开业148家,贷款公司开业8家和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已开业新型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69亿元,贷款余额181亿元,其中农户贷款达到5.1万户、65.5亿元,小企业贷款达到0.5万户、91.2亿元,分别占其贷款余额的36.2%和50.4%。微型金融机构在全国各地点燃了向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农业发展“输血”的星星之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对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9年7月银监会研究制定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未来3年将在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农业欠发达的县域、中西部地区以及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乡镇。微型金融有效弥补了县域金融服务的空白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县域和农村资金短缺的矛盾,帮助贫困和中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对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以内蒙古为例,截至2009年6月末,内蒙古共有新型放贷机构195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8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9家(村镇银行6家、资金互助社2家、贷款公司1家),从业人员1686人。内蒙古186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计135亿元,覆盖了全区75%的旗县区和呼、包、鄂地区90%的旗县区,有效缓解了内蒙古农牧区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实现财务可持续性发展的影响因素目前,从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一些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有些机构已经实现了微利。微型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不理想虽然有运营初期费用支出相对较高,效益显现缓慢的原因,但更大程度与利率、资金、成本、风险等财务因素有关。(1)贷款利率较低。利率是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从国外的实践情况来看,采用商业利率原则是微型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的基本条件,保持高贷款利率与财务可持续发展呈正相关。微型金融服务的主体是贫困人口,他们居住较为分散、单笔借款数额小、管理和交易费用高,直接导致收不抵支,一般正规银行机构,尤其是大银行是不愿开展微型金融服务的。如果不能实行较高利率,没有机构愿意开展这样的业务,到最后真正受到损失的还是贫困人口。在实践中微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普遍较低,如内蒙古村镇银行平均年利率为5%―15%。贷款公司采取不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按照期限和行业不同,实行12%―18%的年利率。2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10%―14%的年利率。而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1991年前,贷款一年期的年利率是16%,1991年上升为20%。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利率较低,而较低的利率水平无法满足微型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无法实现利润的增长,难以实现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2)资金来源不足。实现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性的重要保证是充足的资金,资金不足不仅会限制微型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而且其防范风险的能力低下,制约其可持续的发展。一方面,微型金融存款增长速度较慢。我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大多设立于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当地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牧民和乡镇中小企业闲置资金有限,且不得跨县(市)吸收存款,限制了其资金来源。同时,由于成立时间短、网点少、规模小,业务种类有限等因素,被认可的程度较低,也难以吸收大量的存款,又由于村镇银行不能进入全国拆借市场,因此只能向当地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因为成本太高,村镇银行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不愿向当地银行拆借资金。另一方面,农牧民贷款需求旺盛。在存款不足的情况下,由于近几年农牧区经济发展迅速,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微型金融机构则面临旺盛的贷款需求。以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为例,成立一年以来,截至2009年5月24日,存款余额9315万元,贷款余额7729万元,贷存比高达83%,再如在内蒙古,截至2009年5月末,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8419.20万元,贷款余额27948.38万元,贷存比更是高达98%,远远超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75%的比例。与旺盛的贷款需求相比,微型金融机构可贷资金明显不足,影响其可持续发展。(3)经营成本较高。控制经营成本对于实现微型金融财务可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多数微型农村金融机构设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大多以传统农业为主,龙头企业、高新产业较少,微型农村金融机构没有高效益项目支持,盈利空间较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多数是农牧民,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较多,利润率很低,并且风险也比较高。由于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农民居住具有偏、散的特点,导致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成本比较高,影响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再加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小型化、分散化特点,在应对储户提现和其他日常运营问题上,所需的高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相对较高,形成活期存款较少,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这无疑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盈利风险。(4)风险控制能力较差。资产质量的好坏对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大量的不良贷款会导致微型金融机构无法持续运营。一方面,微型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较为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以及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人才的缺乏使得微型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认识和判别不准带来一系列风险;另一方面,特定的业务客户也增加了微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调查显示,目前在内蒙古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只有5家村镇银行接入征信系统,实现联网的只有1家,无法核查客户相关信息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推进利率市场化,实现财务可持续性要实现微型金融可持续的发展,首先要为其提供一定的利润空间。微型金融信贷由于额度小,贷款的发放面涉及千家万户,操作成本高于商业银行一般贷款操作成本。国外成功经验表明,微型金融贷款利率应超出资金成本8%至15%左右。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商业化微型信贷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市场化的利率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的,而且利率一般比商业金融利率高见(表2)。在孟加拉商业利率为10%至13%,而小额利率20%至35%。在印度商业利率为12%至15%,小额利率是20%至40%,一般都高出十个百分点以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限制还是比较严格,按目前我国农信社的资金成本3.5%左右的水平计算,微型金融贷款利率应在11%至13.5%之间。而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农户小额贷款利率一般在6.9%左右,低于国际上通行的小额贷款的利率区间。因此,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的实际环境分析,应该适当放松其政策上的管制,允许微型金融机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根据我国微型金融贷款项目及对农户的调查发现,低收入农户其实对借贷的利率不敏感,资金的获得性远比资金的成本重要。因此,目前能够实现我国微型贷款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贷款利率应在15%至25%之间,这样既能保证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又能达到微型金融扶贫的目的。
  (二)拓展资金来源,增加微型金融抗风险能力 在目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造成其自身的持续经营和扩大规模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其拓展资金来源。首先,在微型金融机构的建立和运营过程中,大力发挥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的引导作用。人民银行给予微型金融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扩大微型金融的资金实力,减少微型金融资金运营风险。其次,积极引导大银行参股村镇银行。如果有大型商业银行成为微型金融的股东,微型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量可以大大增加,从而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而且大银行参股还可以提高微型金融机构的公信力,获得农民的认同,提高吸收存款的能力。再次,在微型金融的建立中注入民营资本。国务院2010年5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包括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民营通过参股微型金融机构,一方面民营企业获得资本回报;另一方面通过民营资本的引入,可以使政府和民营资本达到“双赢”的局面。最后,要加强存款吸收能力。微型金融机构可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经验,对贷款的客户实行强制储蓄原则。同时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立足本地、服务“三农”、又有大银行股东背景的特点,将农户、农村企业资金吸引到微型金融机构以利息收入弥补营业费用。
  (三)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微型金融机构安全运行 为了更好的控制微型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首先,要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微型金融机构要真正深入基层,收集并了解大量客户资料,降低因对客户信息的不知情而导致的信贷风险。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特点和微小企业相匹配的信贷管理制度,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管理分类制度,提足拨备的同时还要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禁止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杜绝超比例大额贷款的发放。严格控制股东和内部关系人的关联授信,关联授信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且不得超过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其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这不仅可以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还可以降低因人的因素所导致的操作风险。再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建议政府建立相应的政策性保险体系,从制度上消除微型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最后,采取小组贷款策略。根据格莱珉银行实践,小组贷款的有效性关键在于连带责任的特征,人们彼此相熟,比正规金融组织更有能力相互监督,降低道德风险。
  (四)建立成本控制机制,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首先,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是降低成本的重要途径。完善的财务制度有助于机构对过去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以便及时的发现问题加以改正。同时有助于增进外界对机构的了解,增加机构的客户。另外,也对机构形成一定的压力,督促机构不断的改善自身的制度建设。其次,健全营运成本控制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以及内部审计制度,使资金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消耗和支出都能有章可循,保障资源配置合理、高效。再次,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定期定时报账制度,要求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册相符,以利于掌握资金的运行、回收及循环基金的操作情况,为定期定量定性分析、预算修改及指标考核提供了可靠依据。最后,参股的金融机构应该成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部门。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对小额信贷业务的成本与收益实行独立核算,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每月完成统一的财务报表,加强财务比率分析,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
  
  *本文系内蒙古产业发展研究基地课题“微型金融支持内蒙古农牧业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nmcj09001)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NJ1016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曹瑞丽:《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天津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第5期。
  [2]邓舒仁:《我国微型金融发展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硕士论文》2009年第6期。
   (编辑 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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