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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际私法勃兴之时代背景探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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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英国国际私法的勃兴有其多元的时代背景和深刻的时代原因。英国国际私法在勃兴时期所凸显出的特征,是其时代背景下以经济为中心的综合因素利益平衡的结果,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国际私法起源较晚的英国得以迅速发展,并成为当代国际私法的重要代表国家。我国的国际私法虽然出现萌芽较早,但形成较晚,因此,起源较晚的英国国际私法迅速发展的原因和经验,无疑对探寻我国国际私法迅速、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国际私法;勃兴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0)02―0127―05
  
  国际私法起源较晚的英国却迅速成为当代国际私法的重要代表国家,并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显然有其独特的原因。本文试图从英国国际私法勃兴的时代背景出发,探讨英国国际私法勃兴的时代原因,不仅有助于深刻了解英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轨迹及原因,而且有助于为我国国际私法的迅速发展搭建广阔的平台。
  
  一、英国国际私法勃兴时期之特征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是英国国际私法的勃兴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
  第一,形成了当代英国国际私法的多法域格局。根据1800年大不列颠议会制定的《与爱尔兰联合法》,大不列颠与爱尔兰(包括北爱尔兰)于1801年联合形成联合王国;在爱尔兰南北分裂后,北爱尔兰根据1920年《北爱尔兰政府法》而成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部分。合并后的英国并未在其境内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而是在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代英国国际私法的多法域格局:实行普通法制度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与英格兰相似法律制度的北爱尔兰;实行大陆法与普通法相混合的法律制度的苏格兰。
  第二,奠定了英国国际私法中当代法院体系的基础。自19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即通过一系列立法对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进行了改革,其中最为彻底和重要的是1873年《司法组织法》,该法撤销了英国当时存在的一些最高司法组织,并废除了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院分立的法院体系,规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都可以实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则,但发生冲突时,衡平法原则优先,从而统一了英国的司法体系,奠定了英国当代法院体系的基础:由议会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代行最高法院职责,下设高等法院(设有王座法庭、民诉法庭、财税法庭、衡平法庭以及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法庭)和上诉法院。1881年,英国又将民诉法庭、财税法庭和王座法庭合并组成新的王座法庭,进一步贴近了当代英国国际私法中的法院体系。
  第三,拉开了本国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帷幕。19世纪中叶,韦斯特莱克(Westlake)撰写了英国第一部国际私法著作,但其只是介绍和沿袭欧洲大陆学者的学说。直至1896年,牛津大学著名的英格兰法教授戴西(Dicey)在其著作《英格兰法律冲突法汇纂》一书中提出了“既得权说”,才首次突破了英国国际私法沿袭欧洲大陆学说的传统模式,掀开了英国国际私法理论蓬勃发展的篇章,这不仅成为英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英国国际私法学说进入了本国独立发展的新阶段,而且也对世界国际私法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是世界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重要一页。
  第四,开始了英国参与统一国际私法运动的历程。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成立了国际联盟,尽管该组织早已解体,但其仍在国际统一私法方面具有重大的影响。英国作为其成员,曾签署或缔结了《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1923年,日内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27年,日内瓦)、《关于俄国和亚美尼亚难民法律地位的协定》(1928年)、《难民国际地位公约》(1933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日内瓦),从而开始了英国国际私法国际化的历程。
  第五,英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仍然主要是判例。由于英国国际私法起源较晚,所以,与合同、侵权等其他法律领域的判例相比,这一时期英国国际私法领域的判例数量仍然较少(管辖权领域除外);英国法院常常依据过时的判例来裁决新近案件,而且许多判决确立的规则不尽一致,很难从中提取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指导原则。但是,在这一时期,英国国际私法判例得到了较大发展,确立了许多国际私法规则,英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仍然主要是判例。例如,英国分别于1865年、1869年和1881年制定了支配合同、侵权和准正的规则,并于1895年确立了“根据住所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这一规则。
  第六,英国国际私法的成文法规则大量增加,调整的领域日益广泛,但仍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这一时期,英国制定的有关国际私法的立法主要有:1852年《普通法程序法》、1854年《海上运输法》、1855年《有限责任法》、1857年《婚姻诉讼法》、1859年《英国法查明法》、1861年《遗嘱法》、1861年《外国法查明法》、1865年《殖民地婚姻法》、1868年《判决(效力)延伸法》、1873年《司法组织法》、1873年《最高法院法》、1875年《最高法院(修正)法》、1882年《转让受限土地法》、1882年《票据法》、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保护法》、1882年《低级法院判决(效力)延伸法》、1886年《未成年人监护法》、1888年《土地死手保有与慈善用途法》、1892年《涉外婚姻法》、1892年《殖民地遗嘱检验法》、1893年《货物买卖法》、1894年《商船法》、1914年《破产法》、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25年《遗产管理法》、1926年《准正法》、1927年《殖民地遗嘱检验(保护国和托管地)法》、1929年《公司法》、1933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等。
  
  二、英国国际私法勃兴之时代背景探析
  
  (一)经济和科技背景:两次工业革命
  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上半叶,英国率先发生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不仅使得英国迅速崛起,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而且使得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也得到快速发展。因此,在19世纪中叶,英国与外国(尤其是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商业交往和社会交往急剧增长,出现了大量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要求英国制定大量的国际私法规则加以解决。
  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初叶,发生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的新成果被迅速应用于工业生产,大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此次革命中在交通运输领域(内燃机的创制和使用、汽车和飞机的出现等)以及电讯领域(电报和电话等)的革命性变革,更是进一步促进了英国与外国(尤其是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商业交往和社会交往,要求英国制定或确立更多的国际私法规则加以解决,从而进一步促进了英国国际私法的蓬勃发展。
  
  (二)军事背景:殖民主义风暴和第一次世界大战
  19世纪中叶,英国的海外殖民地不断开拓,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初叶达到颠峰,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领土宗主国,殖民地遍及世界各地。英国在强迫殖民地接受英国法时,采用了 与“追求殖民地与宗主国法律一体化”的欧洲大陆国家不同的方式,即其并未绝对地将其法律全部输入,而是相对地输入那些可以在殖民地适用的法律。根据1865年《殖民地法效力法》,只要殖民地的法律不与英国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即可以继续适用,不因与英国普通法抵触而无效。因此,在英国与其殖民地之间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同时,二者之间的民商事法律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要求英国对此制定解决这些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相关立法。
  1914―1918年,英国等协约国与德国等同盟国为重新瓜分世界、争夺殖民地而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的直接后果是从同盟国割出的殖民地和领土由国际联盟交由英国等协约国代管,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英国的殖民范围,这些托管地与英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要求英国制定大量的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战争的间接后果之一就是引起了战后人口的大流动,从而使得英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更为频繁,英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更为迅速;战争的间接后果之二就是1920年国际联盟的建立,英国作为其成员国,开始了英国参与统一国际私法运动的历程。
  
  (三)政治与政策背景:多法域格局和制定法委员会
  根据1920年《北爱尔兰政府法》,北爱尔兰成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部分。合并后的英国(联合王国)在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当代英国国际私法的多法域格局,从而在英国各法域之间必然存在着大量民商事法律冲突,要求英国对此制定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的相关立法。
  此外,随着英国成文法数量的不断增加,这些成文法之间出现了大量的重复和冲突,因此,自19世纪中叶以来,英国一直致力于成文法的修订工作,1868年成立的制定法委员会(St~uteLaw Committee)提出了许多合并、修订成文法的建议,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相关国际私法成文法规则的制定,19世纪末叶以来通过的许多成文法都是由该委员会提出建议的。
  
  (四)理论背景:既得权说及其他学者论著
  19世纪末叶,一些后起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美国)的经济因第二次工业革命而飞速发展,逐渐威胁到英国国际贸易的优势地位;同时,随着殖民地人民的觉醒和强大,英国受到了殖民地人民革命的沉重打击。为了维护英国在海外的既得利益,调和外国法适用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戴西的既得权说应运而生。该学说为当时英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并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时期,不仅学者的著作大量增加――一直被英国国际私法界奉为经典的戴西和戚希尔的相关著作都在这一时期诞生,而且还创立了刊登英国国际私法论文的许多期刊,主要包括:《比较法与国际法杂志》(1896―1950)、《英国国际法年刊》(1930―)、《法律评论季刊》(1885―)、《剑桥法律杂志》(1921―)和《当代法律评论》(1937―)。上述丰硕的学者论著不仅为英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广泛的平台,而且还为英国国际私法的实践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和指导,促进了英国国际私法的勃兴。
  
  (五)实践背景:法院体系的简化以及精确而有效的判例汇编
  早期的英国法院纷繁复杂,而且形成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院分立的二元制司法体系,存在许多弊端,不利于法律的执行与发展,因此,英国议会于1873年制定了《司法组织法》(1875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该法撤销了当时存在的一些最高司法组织,并且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将衡平法院的专属衡平管辖权转移给高等法院的衡平法庭,从而统一和简化了英国法院体系;1881年,高等法院财税法庭、民诉法庭和王座法庭合并组成新的王座法庭,更加简化了英国法院的体系。
  只有精确而有效的判例汇编,才能使得遵循先例原则真正成为有拘束力的原则。1865年以前,英国的判例汇编非常少,且处于私人汇编时期,水准参差不一;1865年,英格兰及威尔士判例汇编统一委员会成立,并开始出版每月一次的《判例汇编》,该汇编中的判决获得法官们的修正,视为半官方汇编,取代了大部分的私人汇编;自1875年起进入了官方汇编时期,高等法院各分庭开始设不同卷册的判例汇编,同时并存的还有自1936年起的《全英格兰判例汇编》等。总之,由于这一时期已形成了精确而有效的判例汇编系统,为英国国际私法的判例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所以,英国国际私法的判例法以及可由此编纂的成文法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较大发展。
  由此可见,英国国际私法的勃兴有其多元的时代背景和深刻的时代原因,既并非单纯遵从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要求,也并非简单地加以独创或移植其他国家元素,而是根据其需要加以创立或有机地加以融合,形成具有英国特色的英国国际私法体系,从而对本国的社会时代背景作出回应。
  法律是崇高的、神圣的,但法律不是虚无缥缈的,其最终毕竟是社会“总的经济情况的体现”。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不同时代,其总的经济状况都不尽相同,因此,国际私法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安排、功能设计也都不尽相同。一国在独创或借鉴国际私法规则、制度和传统时。不应仅仅局限于提高立法技术和强调国际私法统一化,只有从本国时代背景出发,其国际私法才能与该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因素契合与互动,与社会的发展进程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以经济为中心的时代综合因素的利益平衡。英国国际私法在其勃兴时期所凸显出的时代特征,就是这种利益平衡的结果。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国际私法起源较晚的英国得以迅速发展,并成为当代国际私法的重要代表国家。
  
  三、英国国际私法勃兴之时代背景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国际私法虽然出现萌芽较早,但形成较晚,因此,起源较晚的英国国际私法迅速发展的原因和经验,无疑对探寻我国国际私法迅速、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面临的社会时代背景主要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在经济方面,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对外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我国经济也一直保持快速、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外民商事交往更是日益频繁,从而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前提;第二,在政治和政策方面,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并已正式成为一国四法域国家,正亟待合理解决所面临的大量国际或区际法律冲突,从而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另一个重要前提;第三,在科技方面,我国虽然因为历史原因而错过了两次工业革命,但目前正处于第三次工业革命时期,可抓住此次工业革命的契机,迅速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不仅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而且也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科技基础;第四,在学术研究方面,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已进入了初步繁荣阶段,不仅涌现了大量的学者论著,而且还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自1998年起更名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并创立了《中国国际私法年刊》等专门刊行有关我国国际私法研究成果的刊物,从而为我国国际私法快速发展、赶超西方国家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第五,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已建立了明确的法院体系,并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减少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实现程序正义,从而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快速发展、赶超西方国家提供了实践上的可行性。由此可见,我国所面临的上述社会时代背景已为我国国际私法快速发展提供了非常良好的环境,迫切要求我国国际私法的快速、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国际私法应对上述时代背景作出回应,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我国国际私法体系。
  目前,我国学者和立法实践部门都正在考虑有关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完善问题。笔者认为,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英国等国家先进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以及为我国国际私法创造快速发展的环境之外,还应着重研究我国当代国际私法面临的以下重大现实课题:首先,有关国际公约的重大课题。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上已缔结了众多有关国际私法的公约,这些公约代表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对于其中我国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我国应加强研究如何履行以及如何适用这些国际公约;对于我国并未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我国应加强对这些国际公约条款及内涵的研究,不仅应根据我国需要借鉴其中的先进理念和条款,而且还应探讨我国加入这些国际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我国日后决定是否加入这些国际公约提供充分论证。其次,自20世纪末叶以来,我国融入世界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无论是加入WTO,还是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性组织,都将对我国国际私法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国应认真考量其中的利弊得失,积极促进和参与一体化组织的统一国际私法实践,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最后,当代交通、通信、计算机、基因等高技术的发展,既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也对传统国际私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是我国乃至世界都需要慎重考虑的课题。
  总之,我国应注重国际私法发展与社会时代背景的内在关系,应抓住机遇、迅速发展、适时变革,只有实现我国国际私法与我国时代背景的契合与互动,实现以经济为中心的时代综合因素的利益平衡,才能实现我国国际私法快速、可持续发展,早日赶超西方国家国际私法的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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