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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由改良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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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是在最大限度地保留农奴制残余的基础上,把封建领主制经济缓慢地转化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容克地主经济,进而实现德意志民族统一和崛起之路。这种改良的道路使农民长期遭受资本主义和封建制度的双重剥削,并把德国带入军国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二战结束后,原民主德国通过民主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彻底铲除了容克地主经济的生存土壤,“普鲁士式的道路”最终以革命取得了独立地位。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实现统一后不仅完成了社会主义农业与资本主义农业的互相融合,而且完成了小农制与现代大农业的有效衔接,促使农业向着资本化、规模化、集约化、企业化、社会化、生态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农奴制:容克地主经济:普鲁士式道路;农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农业改造
  中图分类号: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9)01-0027-05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最早把英国“地主大地产――租地资本家――农业雇佣王人”组成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业看作是现代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形态,而把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独特方式看作只是一个例外。因为在这里虽然几百年来一直发生农民被“驱逐”的过程,或者至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日益被排挤到次要地位,但是他们一直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隶属或者从属于容克地主贵族而不能自由地支配自身,所以,德国的农民境况比起英国要坏得多,“他们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发展。除了现代的灾难而外,压迫着他们的还有许多遗留下来的灾难,这些灾难的产生,是由于古老的陈旧的生产方式以及伴随着它们的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还在苟延残喘。不仅活人使他们受苦,而且死人也使他们受苦,死人抓住活人!”到了20世纪初,列宁从土地所有权变革的角度,提出了农业资本主义发展可能有的两种形式:即“消灭农奴制残余可以走改造地主产业的道路,也可以走消灭地主大地产的道路,换句话说,可以走改良的道路,也可以走革命的道路。按资产阶级方向发展,占主导地位的可能是逐渐资产阶级化、逐渐用资产阶级剥削手段代替农奴制剥削手段的大地主经济,也可能是在用革命手段割除农奴制大地产这一长在社会肌体上的‘赘瘤’之后按资本主义农场经济的道路自由发展的小农经济。这两种客观上可能存在的按资产阶级方向发展的道路,可以叫作普鲁士式的道路和美国式的道路。”那么,自19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100多年,普鲁士德国为何会走上与众不同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后来又有什么样的发展变化呢?
  
  一、二战前“普鲁士式道路”的形成及改良特征
  
  众所周知,德意志是一个民族分合无定的国家,长期处于四分五裂的混乱状态。在16世纪初,从古老的法兰克王国分离出来的德意志是一个拥戴着神圣罗马帝国的头衔、实际是一个非常松散的诸侯联盟,除了由7大诸侯选举产生一个徒具虚名的皇帝外,还有上千个大大小小的邦国,它们都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长期割据一方,互相混战。1618年到1648年间旷日持久的“三十年战争”,德意志境内共有360个独立邦国和1500个半独立的封建领地。直到1871年以“铁血宰相”著称的俾斯麦统一德国之前,境内仍有38个邦国和1个帝国(奥地利)、5个王国(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汉诺威、符滕堡)、几十个公国、侯国和4个帝国自由市。可见,政治上的分崩离析和经济上的互相独立是德意志民族的主要特征,所以,“在资产阶级发展道路已完全确定的德国情况下,民族问题是统一等等问题,而不是土地问题”。总的来说,现代意义上的普鲁士德国“仍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成、以警察来保护的军事专制国家”。它之所以一直沿着“复古与改良”、“兴盛与灭亡”这种二律背反的极端逻辑走下去,这是与德意志民族分裂、统一、崛起――再分裂、再统一的特殊历史大背景分不开的。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汉斯,科恩曾对此评价说:“普鲁士德国在19世纪60年代的胜利,为1918年和1945年的失败打下了基础。”
  德国的农业分布和结构十分复杂,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在西部占统治地位的是经营小块土地的农民小生产,他们大部分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在少数场合则是小块土地的租佃者;在西北部占优势的是大农和中农,他们是非雇用男女长工、甚至非雇用短工不可的;在易北河以东地区是一个拥有家奴、长工和短工的大土地占有和大生产的区域,而在某些地方则尚有为数不多并且日趋减少的小农和中农:在中部是所有这些生产形式和土地占有形式的混合,其比例因地区而异,并且这些形式当中没有一种是在稍许广大的面积上占有优势的;此外还有一些大小不同的地区,在那里自有的或者租佃的耕地不足以养活家口,而只是作为从事某种家庭手工业的基础,确保这种手工业有可能支付通常无法思议的低工资,从而使产品在任何异国竞争下都能有稳固的销路。到了19世纪初,德国易北河以西地区的农民向旧领主交纳大约相当于原来年赋20倍的赎金,就可以获得耕地所有权和人身自由。特别是经过1848~1849年德国革命风暴的洗礼,多数农民因交不起土地赎金而欠下的封建债务迫于形势也被取消了,因而这里的农业资本主义化进展较为顺利。但在德国易北河以东、厄尔士山脉和理森山脉以北的地区,是中世纪下半叶从入侵斯拉夫人手中夺过来并被西部移民重新日耳曼化了的一个地区。起初,这里的人口还很稀少,荒地很多,最先跟随封建领主迁移过来定居的日耳曼农民通常可以得到2倍于德国其他地方的农民平均拥有的土地,并且这些分赐给农民的份地(即胡菲)还具有世袭占有或转让的权利,到了14、15世纪,随着城市迅速勃兴和富裕阶层的崛起,封建主不断增长的对货币的需求,自然也产生了违反过去的契约、压榨和剥削农民的企图。1653年,勃兰登堡大选帝侯腓特列,威廉赐予容克贵族以完全支配农民的权利,并给予地主大地产许多经济上的优惠政策,使原先处境较好的日耳曼农民逐步沦落到与斯拉夫农民相差无几的地位。容克地主利用享有“领主裁判权”、“警察权”、“教会保护权”等封建特权,肆意剥夺农民的土地财产,支配农民大量的劳动时间,极大地限制农民的人身自由,他们实际上被看作是“罗马法意义上的奴隶”。这样一来,德国易北河以东的自由农民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起初是在事实上很快又在法律上变成了“农奴制的再版”。
  19世纪初期,拿破仑军队横扫欧洲大陆。1806年10月14日,普鲁士军队在耶拿战役中遭到毁灭性失败,首都柏林被法军占领,领土丧失近一半,同时还要承担1.5亿法郎战争赔款和供养15万人法国占领军的日常费用,这样就使普鲁士封建王朝面临着亡国的政治危机和财政崩溃的经济危机。特别是经过战争的破坏,普鲁士很多封建地主庄园被摧毁,容克贵族 变得穷困潦倒,“有些乡绅很聪明,为了逃避破产,他们和新出现的资产阶级地主一起组成了一个新的地主――企业家阶级。这个阶级在农业经营方面没有封建主那些幻想,也不像贵族那样疏忽大意;他们把农业当做实业,当做工业来经营,并采用资产阶级的手段――资本、专门知识和劳动”。所谓“施泰因一哈尔登堡改革”就是在来自上层和下层、外部和内部多重压力下,迫使普鲁士政府和容克地主贵族联合起来自上而下地进行了一场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资产阶级的创造者是拿破仑。由于他的大陆体系,由于在他的压迫下普鲁士必然实行的经营的自由,德国人才有了工业,并扩大了矿藏的开采。只过了几年,这些新出现的或是原已获得了发展的生产部门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这些部门而诞生的资产阶级也取得了相当的势力。……因此,他在德国是革命的代表,是革命原理的传播者,是旧的封建社会的摧毁人。”
  普鲁士的农奴制改革从表面看是一场“解放农民”的运动,但就其实质而言主要是通过建立“自由地产”制度,吸引城市资本下乡,促进农业资本主义化,逐步把过去拥有家奴、长工和日工的“领主制农场”改变成了容克地主式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场。1807年10月,出身于骑士家庭的施泰因男爵颁布了《关于放宽土地占有的条件限制和自由使用地产以及农村居民的人身关系的敕令》和《关于废除国有土地上农民世袭人身隶属关系的法令》(简称“十月敕令”),宣布解除农村居民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步放宽对农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同时还保留了农民应负的一些封建义务。1811年9月,在哈尔登堡主持下通过了《关于调整农民和农民之间关系的敕令》(简称“调整敕令”),该法令第十和第十一条规定:封建领主应当同意世代占有少量耕地的农民,把这部分土地转归自有并解除他们应负的劳役地租,其条件是把他们原来占用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割归领主;也可由领主和农民双方协商,用一次付款或以后按期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的办法来偿付。1821年通过的《公有地分割敕令》规定:对以前领主和农民共同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当时的使用情况在领主和农民之间加以分割,进而把它变成私有土地。但由于遭到了容克贵族的强烈抵制,这些改革措施一再拖延推行,致使“几百年来以暴力和欺骗手段强加于农民阶级身上的封建腐朽制度的全部重负依然压在农民身上”。直到1848年德国革命爆发前,仅有6/7的上层富农和1/5的下层贫农获得了赎免封建义务的机会,从农奴地位中解放出来。1850年3月,普鲁士政府迫于革命的压力颁布了《调整地主与农民关系法》,该法令无偿废除了20多种封建义务,并将赎免封建义务的范围由富裕农民扩大到下层农民,同时要求他们交纳相当于每年应付地租额25~30倍的赎金以换取人身自由。所谓“赎免”是怎么一回事呢?――“是这么一回事。老爷向农民收取一笔钱或一块地以后,就应该承认农民剩余下来的土地是他的自由的不担负赋役的产业,尽管过去属于老爷的全部土地都是从农民那里掠夺来的!”根据恩格斯的估计,“农民为了摆脱非法地加在他们身上的赋役而交付给贵族和官厅的款额,至少也有3亿塔勒,而且可能达10亿马克。10亿马克,只不过把在四百年内掠夺去的土地以免征赋役的形式挽回很小很小一部分!这是很小很小一部分,因为贵族和官厅己把大得多的部分作为世袭领地以及其他贵族领地和国有农庄据为己有了!总之,这个‘理性的国家’的有名的开明土地立法只追求一个目的:从封建制度下挽救一切还可以挽救的东西。”这样,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容克地主通过收取农奴的高额赎金,使农场经营规模比改革前扩大了很多,他们越来越多地使用机器生产和雇佣劳动,很快变成了资本主义农场主,而大批农民却纷纷破产沦为雇佣工人。1860年代初,仅在普鲁士的雇农人数就已达到350万人之多。他们虽然变成了领取实物报酬的雇佣工人,但是农场主支付给工人的平均工资却遵循所谓“铁的工资规律”(即在维持生存和生殖的最低限度上下摆动),当然,此时的容克地主――资产阶级已经不满足于对农民进行农奴制式的资本主义剥削,而是把本该用于扩大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转移到了盈利性更高的其他经济部门。可见,“普鲁士式道路”的最大特点是城市工业资本与农业大地产的密切结合。这样在19世纪60年代,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容克地主大地产和富农经济已占绝对优势,标志着农业资本主义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到了19世纪末,德国统治当局为保证农业和国防的需要制定了《租佃农场法》,鼓励容克地主原来拥有的大地产分割转让,改由农民从事中小规模经营,结果使100公顷以上和不到5公顷的农场数量逐步减少,5至20公顷的自营农场数量不断增加,出现了“两头缩减、中间增大”的中农标准化倾向。1895年,德国拥有50公顷以上的大农业经济占到土地总面积的1/3,在5公顷以下的农产比例高达76.5%,但他们所占有的耕地还不到全国的1/2。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尽管德国纳粹党大肆鼓吹“无代价地没收和重新分配容克地主的土地以供移殖自由农民之用”,井要求“无偿废除地租、制止一切土地投机活动”,还于1933年9月颁布了《世袭农场法》,试图在易北河以东地区发展小型自营农场。但是,直到二战结束以前,德国250万个最小农户所占有的土地比为数只有千分之一的容克地主大庄园还要少,而他们的负债总额已达到130亿马克。可见,“此时的封建领主已由城市高利贷者所代替;土地的封建义务已由抵押债务所代替;贵族的地产已由资产阶级的资本所代替。农民的小块土地现在只是使资本家得以从土地上榨取利润、利息和地租,而让农民自己考虑怎样去挣自己的工资的一个借口。农民的小块土地已不是躺在所谓的祖国中,而是存放在抵押账簿中了。”总之,“普鲁士范式”是一种资本主义和封建制度的奇怪的混合物,“它造成了并在维护着官僚和军官的道地普鲁士性质;他们的傲慢、狭隘和骄横,使得普鲁士民族的德意志帝国――尽管显而易见,此刻它之作为惟一可能实现的民族统一形式是无可避免的――在国内如此被人憎恨,而在国外虽有其光辉的胜利,但却如此不受尊敬。”这种改良的道路充分暴露出容克地主――资产阶级实行农业改革的保守性和不彻底性,它进而说明了只有彻底消灭一切封建残余势力,才能推动农业资本主义化,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由改良到革命――二战后的“普鲁士式道路”
  
  历史的发展是残酷无情的。为了纠正“普鲁士式道路”所形成的历史差错和沉重代价,促使其最终取得独立地位的还是革命而不是改良。因为,“随着资本主义性质日益发展的农业大生产占据大片土地,租佃制和抵押制的发展,农业的工业化――这就是为农业生产社会化准备基础的各种要素,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同工业生产的社会化一样,必然是无产阶级统治的 结果,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将在更高级的统一中融合起来,我们已经看到了现代科学和现代技术如何掌握农业,以及现代农业大生产在资本主义大庄园如何达到自己的顶点。只有无产阶级的革命才能把农业从私有制、军国主义等的重压下解放出来,使农业得到充分的有知识等等的劳动力,为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创造条件。”恩格斯曾经预言:“把普鲁士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业王人争取到我们这方面来,仅仅是时间问题,而且甚至是一个很短的时间问题。而当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业工人跟我们站在一起的时候,整个德国立刻就会改变风向。”
  1945年纳粹德国战败投降以后,前苏联红军管制下的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率先开展民主土地改革,没收了纳粹战犯和容克地主的大地产,凡土地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的私人农庄全部收归国有,100公顷以下的土地所有权仍保持不变,实行家庭经营方式。据统计,苏共占领区取缔了11500个容克地主大农庄,总计没收土地300万公顷。这些土地1/3交由公用事业机关使用,其余的土地按每人5~8.5公顷的标准无偿分配给21万名农业工人和来自东方无地或少地的移民使用。从1952年春季开始,东德掀起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运动,把60万个家庭私有农场改造成了4700个大型国营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到1960年代初,东德国有土地面积占到92.5%,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至此,容克地主这个曾严重阻碍德国社会经济发展并成为军国主义赖以生存基础的社会力量终归被历史所埋葬了。德国易北河以西地区,是美、英、法三国占领区。1946年9月,美国占领当局颁布了《关于向居民提供土地和关于土地改革的法令》。翌年,英、法占领当局也发出了《关于分配大土地所有主的土地的指示》,相继开展土地改革。但是,这个地区的土改效果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多数容克地主的大地产基本未受触动。1949年5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约占全国农户总数55%的下层农民仅得到10.9%的耕地,而占0.7%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主却拥有全部土地的29.7%。当时,西德共有165万个农户,其中有68.9%的极小农户占地在0.5公顷以下,有将近一半的小农产占地在10公顷以下,有1/3的中等农产占地在10~30公顷之间,只有5%的大农户占地在50公顷以上,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联邦德国相继颁布了《农业法》和《土地整治法》,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鼓励在非农部门就业的农村人口出卖和转让上地,促使原本规模很小、没有生命力的小农户转变成为拥有10~20公顷或规模更大的有竞争力的核心农产,加速推进土地和资本集中,不断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促使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据统计,西德有700万公顷土地进行了调整和合并,使30公顷以上的大中农场数量增加了41.9万个,1~30公顷的小型农场数量减少了8.2万个,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也由8.06公顷扩大到14公顷。从1950年到1989年,西德农业就业人数由502万人减少到103.9万人,所占全部就业人口的比例由24.6%下降到3.74%,农用拖拉机数量由14万台增加到147万台,平均每4.9公顷耕地拥有1台大型农业机械,平均每公顷耕地化肥施用量达到420.7公斤,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4倍,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化学化。同时在1980年代末,西德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到3万马克,相当于城市居民收入的75%,开始进入一个以就业、教育、医疗、政府高额补贴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叫。
  1990年10月,分裂长达45年之久的东西德国再度实现了统一。在欧盟农业体制和农业政策的总体框架下,德国政府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原民主德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方位的转型改革。不过,由于东德民主农民党极力主张“不能改变民主土地改革的成果,不容许农民再一次落入容克地主手中”,因而德东地区并没有像西德那样完全实行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而是对已具有先进生产力水平和规模经营的大型国营农场和农业合作社予以充分的保留。其主要做法是把在原民主德国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带进去的私有土地面积不超过100公顷的按“二战”以前的地契面积退还给原主,而对面积超过100公顷的土地其超过部分不再归还给原主,由德国政府给予原土地所有者少量的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目前,德东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仅剩下13万人,比原来的80万人农业劳动者减少了67万人,农场经营规模一般达3~4千公顷,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也拥有40~50公顷土地,且在农场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了德西小型家庭农场的水平。为此,德国政府每年要为德东地区提供60亿欧元的财政补贴和金融贷款,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年职工退休补贴等。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德国基本形成了统一的农业保护法律政策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2007年,德国农场总数为35.3万个,平均经营规模为32公顷,农场经济总收入达到200亿马克,年均增长率13.8%,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为41125欧元,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属于上等水平。总的来看,经过“二战”结束后半个多世纪的时代大变革,德国农业已经彻底走出了“普鲁士式道路”的历史阴影。它不仅实现了社会主义农业与资本主义农业的互相融合,而且实现了小农制与现代大农业的有效衔接,目前正朝着资本化、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社会化、信息化、生态化的资本主义现代大农业方向发展。
  
  [编辑:颜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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