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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域下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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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尤为显著。通过实证分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特点表现为:主体低龄化与闲散化、组织团伙化、类型多样化、多具突发性、科处缓刑化,进而分析家庭功能弱化、法制教育缺位等原因,提出应从法律社会化以及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加以防控。
  关键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法社会学
  当今,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已成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等之后的又一大公害,而以法社会学视角展开的研究较少。社会问题(诸如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又直接与现存的体制机制、亦或是制度设计、安排与运行有关。因此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也是法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法学会学由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最先提出,意在将法置于十分广阔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和研究。国外学者多从犯罪学和社会学进行探究,在犯罪原因方面,Tang C认为由于经济分层,收入不平等等因素削弱了社会安全网,并加剧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在犯罪预防方面,Christopher Slobogin[2]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的少年法庭,专注预防青少年犯罪而不是为了惩罚。国内学者也多聚焦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预防及政策等研究,代表学者有康树华、李玫瑾、王智民、郭开元等。综上,国内外相关研究以法社会学角度进行探讨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少。本研究以法社会学为视角,关注未成年人与外在的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定义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学界普遍认可未成年人的年龄介于11、12岁至17、18岁之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是犯罪学中依据犯罪主体生理年龄及犯罪类型进行的一种划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综上笔者将本研究对象界定为:已满11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公民非法实施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本研究分析梳理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低龄化与闲散化。犯罪主体低龄化表现为年龄与学历偏低的趋势。一方面,未成年暴力犯的年龄普遍偏低,数据显示,2001年全国未成年暴力犯的平均年龄为15.76岁,而2016年这一数据降低到15.46岁。另一方面,当前未成年暴力犯的学历普遍偏低,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未成年人占较大比重。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学历为初中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占62.63%,远高于其他学历人群。甚至,“年龄越小手段越狠”,且犯罪后毫无悔。
  犯罪主体闲散化体现在未成年暴力犯生活状态的闲散性与违反犯罪的正相关关系。闲散未成年人大多中途辍学或是无业的城市外来人口,普遍没有完整的受教育经历,缺乏家庭教育和社会支持。据统计2010年全国有超过2800万闲散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占较重的比例,同时也是犯罪爆发的高危人群。数据显示长沙市某区从2013年至2016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暴力犯罪占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总数的半数以上,成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要群体。此外,城市外来未成年暴力犯的这一比例也较高,据北京市某法院2013年的數据显示非北京籍的外来未成年暴力犯占80.4%。另据调查,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的未成年暴力犯比例均更高,分别为22.3%和29.9%,成年犯的相应数据则为16.0%和21.4%。
  二是犯罪组织团伙化。犯罪组织团伙化表现为未成年人拉帮结派式团伙犯罪。近年来团伙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且犯罪成功率明显增大。这些未成年人告别以往单打独斗的犯罪形式,转而选择加入或新成立小团体并以团伙的形式开展违法犯罪行为。这部分未成年人由于家庭等原因,往往追求归属感,渴望得到同伴的认可和帮助。加之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传播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这也起到诸多负面影响。调查显示有预谋的青少年共同犯罪占到了30%以上,同时多使用支付宝、QQ等网络软件进行预谋、实施犯罪甚至分赃。
  三是多样化与突发性。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多具有突发性且犯罪类型多样化。由于未成年人处于特殊的生理心理发育阶段,易受某一诱发因素的刺激,这类案件常常是突发性且缺乏征兆的。而犯罪类型的多样化体现在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暴力犯罪涵盖了所有暴力犯罪类型,包括抢劫、故意伤害、强奸、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据悉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从之前的侵财型向暴力型转化,从1998年到2004年未成年人实施的侵财犯罪占当年犯罪总数的85%以上,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而2013年天津市某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排名前三的罪名分别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和强奸罪,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6%。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包括抢劫罪(52.7%),故意伤害罪(17.6%),强奸罪(11.8%),盗窃罪(9.6%),故意杀人罪(5.1%)等。此外,校园欺凌、借助互联网开展的暴力犯罪来势汹汹,格外需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
  四是科处缓刑适用化 。缓刑适用化主要指针对未成年暴力犯的惩治措施多适用缓刑,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因而对于身心发展尚未健全易受外界环境因素影响的未成年犯实行缓刑存在合理之处。在实践中,我国大量使用缓刑,以2013年天津市某法院为例,在112名未成年犯中,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44人,占总数的39%。适用缓刑有利于避免未成年人被施以重刑而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也降低了监禁改造犯罪人发生交叉感染的风险,尤其对处以短期自由刑的罪犯。据调查首次犯抢劫罪的未成年犯为40.1%,而再犯时同样犯抢劫罪的比例上升到51.7%。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功能的弱化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初始场所,家长的教养方式、家庭结构的完整性及家庭的经济状况极大地影响着未成年人。中国未成年人有2亿2000多万,占总人口的17%,而城乡留守儿童总数超2300万。家庭功能的弱化易引发下列问题:容易滋长未成年人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增加了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概率;降低了未成年人的情感支持力度。调查显示未成年暴力犯在犯罪前与父母同住的仅56.4%,而普通未成年人的相应比例为85.3%。   (二)学校法制教育缺位
  学校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补充,对个体法社会化至关重要。现实却是中国应试教育导致有些学校过度追求升学率,轻视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流于形式。调查显示认为主观不懂法律是致其犯罪的未成年暴力犯占65%。同时有些学校对于逃学、抽烟、喝酒、早恋、打架斗殴的学生往往疏于管理,可能在潜移默化中纵容了违法犯罪。
  (三)法制观念淡薄
  刑法上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刑事责任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不法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鉴于此未成年人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尤为重要。有调查显示部分女性未成年暴力犯认为只要能赚到钱,卖淫或强制卖淫都可以,毫不考虑法律后果。
  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提高法律社会化水平
  法律社会化是使法律规则、概念转化为个人内在行为动机,促使法律由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变为主观行为意识,从而获得公众对法律精神和价值认同的过程。因而,针对当前我国法律法条式普法的社会化现状,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领域,应当将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的人权理念、平等理念等法律价值以大众媒体、国家普法的方式进行社会化,以提高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社会认知度。
  (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第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构建庭前、庭中、庭后于一体的保护体系。第二,完善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犯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而暴力犯罪所涉及罪名多为重刑类,应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畛域,将具有突发性、激情性等特征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纳入该制度。第三,建立判后信息跟踪反馈制度,增强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耦合关系并通过对未成年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引导,帮助他们进行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促进他们尽快地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 Tang C M,Nunez N:Effects of defendant age and juror bias on judgment of culpability:What happens when a juvenile is tried as an adult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2003.
  [2] Christopher Slobogin,Fondacaro M R:Juvenile Justice:The Fourth Option,Iowa Law Review,2009.
  [3] 林毓敏.中國当代青少年犯罪状况调查[J].福建警官学院学报,2017(02).
  [4] 艾超,王建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以C市T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研究对象[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05).
  作者简介:马恩萍,南京工业大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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