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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由的伦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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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创造发明的一种精巧的调节生产与消费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人造之物,其本身无所谓道德与否。但从市场经济能够带来极大满足民众需求之结果的角度来看,它与伦理道德是有关联的。市场经济这种意义上的道德并不体现于企业家的素质之高尚与动机之善良,而在于市场经济这一机制的功能与结果的合道德性。具体而言,一方面,市场经济能够导致有道德意义的结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中能够反映出一些诸如自由、平等、诚信等重要的伦理原则。尽管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的经济,有着自由的价值内蕴,但市场经济的自由并不是万能的,而是需要有其自身所无法创造的框架性条件的约束与保护,这一框架性条件充满着伦理道德的意蕴。没有国家建构的框架条件的保驾护航,市场经济就难以避免从自由到自毁的命运。换言之,市场自由的充分展开,亟须伦理道德的约束与矫正。
  关键词:市场经济;伦理限制;自由;框架条件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01-0095-10
  在西方伦理学史中,亚里士多德、康德、边沁、密尔、霍布斯、洛克、卢梭都是彪炳史册的思想巨星、体大思精的学术泰斗,但在思之深刻、见之深远方面毫不逊色的亚当·斯密,却无法享受如此驰名宇内、光耀千古的隆重地位。在伦理学原理的研究中,德性论、功利主义、义务论、契约主义作为核心道德理论各霸一方,形成了四足鼎立、大体恒定的学术格局,尽管斯密的卓越贡献与功利主义和契约主义的理论各自的精进密切相关,但是他未能被列入其中的任何一派。斯密的这种看似不公的历史待遇或许与著名的“亚当·斯密问题”脱不开干系。斯密既是道德哲学教授,更是市场经济学说之父。作为伦理学家,他写了《道德情操论》,力陈同情原则;作为经济学家,他撰了《国富论》,强调自利原则。按照传统的并且直到今天仍然十分盛行的观点,道德与市场是完全对立的两极,斯密的道德学说与其经济理论正相冲突,在他身上体现了市场与道德之间的矛盾,这就是所谓“亚当·斯密问题”。即便是在当今,斯密问题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例如,根据调查,尽管德国有一多半的民众已经长久地生活在市场经济中,并享受到了该体制所带来的极大的物质繁荣,但他们仍会拒斥市场与竞争。在他们看来,市场经济与团结的道德要求是截然对立的,企业在竞争中只致力于盈利,市场经济里的企业活动本身没有道德质量。可见,或许正是由于斯密问题产生的困扰,他在伦理学史中的尴尬地位也就不难理解了。
  一
  按照斯密本身的立场,所谓斯密问题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因为斯密的理论贡献恰恰就在于,他揭示了市场经济这一人类发明的伟大工具或重要机制,通过极大激发人们的自由活力和创造性潜能,而产生出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道德的结果;他的这一发现,在人类伦理學思想史上毫无疑问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早在斯密之前,曼德维尔(Bernard de Mandeville)在其《蜜蜂的寓言》中就提出过私之恶能够成就普遍的公益这一思想。他指出,蜜蜂都是个体性的而且也是自私的,在没有任何道德动机导引的情况下它们却建构出了一个繁荣的整体。曼德维尔由此得出一条结论:个体的私欲恰恰才是社会繁荣的源泉。两代人之后,斯密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把蜜蜂的工程视为所谓看不见的手的效果,在看不见的手的导引下,无数单个的自利之聚合可以走向一种整体益处的产生与优化。
  曼德维尔的蜜蜂工程到了斯密这里转变成了市场经济。在斯密看来,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发明之一,市场经济是一种以行为主体的自利为动力,以行为主体的劳动分工为前提,以建立在供求关系基础上的价格确定为手段,以自由竞争为持续激励,通过自主交换来满足所有当事人之需求,从而实现整个社会普遍富裕的自发的、匿名的调节机制;它体现了一种通过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分工、供求、价格与竞争机制)而使所有的人的自利活动相互激发与相互作用,最后导向全社会的普遍受益的精巧模式。
  市场机制第一个因素就是行为主体逐利的动机。大家都知道斯密有句名言: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自利是所有参与市场经济者的唯一动力,当然这同时也取决于市场经济系统内在的逻辑要求:如果企业家无法获得应有的利润,则他自然就会被淘汰出局。
  市场机制的第二个因素就是劳动分工。因为劳动分工才会引发市场交换,故劳动分工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斯密认为,劳动分工之所以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必然现象,原因就在于劳动分工是经济繁荣的重要源泉,它极大增强了劳动者的技能、经验与知识,明显地激发了社会生产的能力以及劳动者创造性的活力。“在亚当·斯密看来,劳动分工是所有进步的源泉以及一个民族繁荣之最强大的杠杆。其好处只有在一种交换经济中才能显现。交换过程之决定性的因素是市场。”①
  市场机制的第三个因素是基于供求关系上的价格生成与确定。劳动分工必然导致商品交换,面包师生产面包不只是为了家人食用,酿酒师做那么多的酒的目的也在于出售。当市场上的供求双方对商品的价格达成一致时,则商品被出售,买卖获得成功,双方各自的需求得以满足。对于商品的价格而言,出售者期待越昂贵越好,购买者则希望越便宜越佳。而商品价格的最终确定,并不取决于买卖的任何一方,而是取决于市场中商品的供求关系。如果某商品供者多而求者少,则价格下降;反之,如果商品的供者少而求者多,则价格上升。市场价格反映了商品的存量之多少。同时,价格也成为供求双方下一步行为的指示器:对于供方而言,如果某商品出现了高价,则投资就会被吸引过来,供者就会数量大增,而东西多了,则价格自然就会下降;对于求方而言,如果出现高价,则就会降低购买的意愿,商品越来越多却卖不出去,价格自然也会降低。在这种供求双方的作用下,商品短缺的状况很快就可以得到克服,商品的价格也就难以保持高位。在商品价格的调节下,生产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得以组织与运作,而最好的产品与最低的售价的出现也会大大有益于普通消费者。在供求关系的平衡中形成的物品的价格,直接反映了产品生产者劳动的价值,使得在时空中各自完全分离的劳动者们单个的决断,有了一个共同的导向,让形形色色的、其观念与立场截然各异的人群,获得了一种一致的追求。   市场机制的第四个因素是生产者之间的良性竞争。只要生产不是由独大的一家来垄断,则不同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就不可避免。任何一位生产者都希望自己的产品受到市场的接纳,赢得消费者的欢迎,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只有让产品的质量提高、品种多样且价格下降。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其他生产者。一个成功出售其产品者的成就,或许很快就会被做出更大努力的竞争者所取代,市场上旧有的商品也有可能迅速被质量更高、价格更优惠的新产品所排斥。市场经济就是这样在竞争的作用下通过创造性摧毁的过程,而产生了有益于整个社会大众的结果。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人的自利心为基础、以自由为价值导向的极有效率的经济模式,它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换活动自我获利的同时,不自觉但却又是有效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公益。市场经济的最大贡献,在于它创造了以往任何一种其他组织形式都难以实现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不曾想象的巨大的社会繁荣。它第一次使整个社会进入了一种生存的必需品在正常条件下不再匮乏的幸福时期,使所有的人理论上都有机会享受物质产品的丰富、基本需求的满足、健康状况的改善、人均寿命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长和公共服务的实现。众所周知,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欧洲曾经有一个几千年以来在技术、科学和经济上都不如大部分亚洲国家的历史,五百多年以前,也就是在文艺复兴时期,西欧与中国、印度、伊斯兰地域也还是处于大致相同的发展水平上。重大的突破开始于市场经济成为主导的经济形式。恰恰是市场经济的系统运用才使得西欧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站到了世界的前沿。市场经济呈现出一种在自由与和平的前提下,通过合作与竞争来满足所有当事方之需求的行为模式,它不仅贯穿与支配了经济领域,而且也对社会其他领域,包括政治与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不仅企业家要拉住顾客,政治家也应赢得选民,作家也需吸引读者。竭尽全力满足民众的需求,成为一种时代的主张。诚然,严酷的竞争会导致差异与分化,市场经济难以避免民众的贫富不均,然而这一经济形态所引发的财富的极大增长,会通过向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普遍的公共服务而使得穷人及其他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经济繁荣所带来的“外溢效应”。
  如上所述,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文明创造的一种调节生产与消费的有效机制,它能使分散在世界各个角落的由自利驱动的主体的行为,全然导向一个统一的着力点,从而让社会整体最终因此而受益。从市场经济能够带来极大满足民众需求之结果的意义上讲,它与道德是有关联的,而且还应当说是不矛盾的,甚至可以说市场经济可以解读为是有道德上积极成效的。当然,作为一种人造的机制,市场经济并不是有生命的行为主体,因而其本身并没有道德之举动的能力。道德行为源自行为主体建立在自由意志基础上的能动选择。而市场经济是一种人造的作用模式,它并没有自主选择的能力,而是依照既定的逻辑必然性运行,故市场经济本身不存在道德与否的问题。我们说,市场经济与道德有关联,有道德上积极的意义,这里包含有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市場经济能够导致有道德意义的结果;二是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中能够反映出一些重要的伦理原则。
  第一,市场经济能够导致有道德意义的结果。市场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时代有别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时代。而中世纪以前的人类社会基本上为自然经济所统治。在自然经济时代里,物质财富的相对匮乏是一种基本特征,整个社会的财富占有处于一种限量的状态,财富的相对增加是以对他人的剥削与掠夺为代价的,而不是来自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因而零和博弈成为社会经济的首要原则,即一方之得需以另一方之失为代价,于是得方之收益与失方之损失相加的总和一直保持为零而不变。由于财富的增加意味着从一只口袋掏出好处送进另一只,一方的益处必然导致另一方的损失,故整个社会对赢利之冲动均持鄙视的态度,经济繁荣在前现代化的环境里没有值得称道的价值。传统的伦理道德适用于小众的透明群体,它强调中道、适度、公正、近爱、顺应自然、禁止利息增殖。在传统社会里,经济服务于家政需求,在政治共同体中得到整合并从属于一种等级性的世界秩序及其伦理与政治法则。在柏拉图看来,对需求的满足应达致适度,逐利是一种不自然的冲动,财富会通过享乐的欲望而窒息人的心灵。
  可见,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不论是黄金规则、基督教的爱的律令,甚至也包括近代康德的绝对命令,都对逐利冲动持消极乃至敌视的态度。它们推崇与讲究的是适度、公正、近爱和团结的美德以及更高的精神教养,而认定市场经济是一种以自利为基础,以盈利为导向,奉行竞争原则,追求无度的物质主义的行为模式。按照传统的道德观,人类的道德感是通过培育和训练提升起来的,就像肌肉越练越强那样。但是现代有许多人对这种道德资源可以通过运用而越用越多的观点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这不妨分别从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两个方面来看。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道德只会是在运用中趋向短缺。例如,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Kenneth J. Arrow)看来,伦理行为是一种有价值的事务,但储存有限,越用越少。像利他主义、慷慨大度、团结或国民义务,都是稀缺资源,持续使用早晚会有枯竭之日。因而道德能量应运用于最有需要的地方,如家庭、朋友以及市场手段所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②从行为对象的角度看,所谓感恩的边际效应也会令行为主体心寒,以至其道德储存逐渐透支。感恩的边际效应是指:受助者在第一次获助时会心存感激,但N多次获助后就有可能觉得理所当然。连贯的援助能够使受益人的感激递减且要求提高。假若帮助停止,则感恩就有可能转变成愤怒与仇视。本来的热心帮助换回的很可能是冷酷的伤害。这样,驰援者的道德激情就难以为继。中国古代有关“升米养恩人,斗米养懒人,石米养仇人”的说法,也证明了这一点。
  如上所述,在道德感是储备有限,还是越用越多的问题上,两种立场泾渭分明、相互对立。对于这种分歧,斯密有其独特的看法。首先,与霍布斯倡导的消极悲观的人的图景不同,作为经济学与道德哲学教授的他秉持一种积极现实的人的图景。一方面人是自爱自利的。但另一方面人也是充满同情心与责任感的。而同情则构成了人间道德的基础。其次,斯密认为,在一种贫困的前提下,道德感的提升是非常困难的。道德者要想实现其理想,决不能依靠利他主义的激情,而是要靠贫困状态的改变与消除。斯密的思路如下:伦理问题如果没有经济问题的解决作为前提,自己也就根本解决不了。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伦理学的基础在于经济学。而经济学的原理则又根植于人的自利的本性与动机。换言之,只有基于人的自利的冲动,经济学才能够说明财富如何产生的疑问,只有财富充分涌现与丰富,社会的道德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于是,斯密道德学说的首要任务就在于为自利正名。他认为,应将自爱、自利与无度的自私严格区分开来,后者是以他人利益的牺牲与社会公益的损害为代价的。就自利而言,“实际上这里涉及到完全其他之事务,即关涉到人对其自身以及对其亲属的关注。人首先需顾及自身,这并不是自私自利。市场经济在现实中所应用的推动力,是理所当然的、合乎理性的、合乎义务的每个人对其自身和对其亲属的顾及”③。人毫无疑问是道德主体,有拥有尊严和自由的欲求。但同时人也服从于生物学、社会学及其他自然与社会条件的制约,这些既定条件对当事人的行为起着形塑的作用,其中自利便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斯密看来,自利是人的一种与生俱来、值得肯定的本性。人生而以自利为行为动机,这构成了一种无可改变的事实。只是在外来强制下它才会短期受抑。但一个共同体之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动力,恰在于个体之人对生存安全、物质富裕、精神认可的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利才是所有的人获得发展与强盛的主要原因。借此斯密便提升和巩固了自利的价值地位,而与当时如日中天的以共同利益为行为导向并强调仁慈与近爱的基督教道德学说形成了对立。
  在此基础上,斯密对逐利体现了市场经济体系内在的逻辑要求这一现象予以了阐释。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逐利是行为主体最根本的驱动力,它反映出了行为者的内生需求与存在理由,甚至可以说折射了其道德义务。对市场经济的许多道德批评强调说企业家的逐利应合理适度,而不能陷入对利润的无穷竞争之中。这种批评完全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固有铁定法则。企业家永远无法知道自己的对手在做什么,因此他只能追求利益的极值,否则就有可能在残酷的争夺中被淘汰出局。
  因而,逐利成为企业家参与市场活动唯一的使命。企业家的道德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并不在于基于善良意志而捐款赈灾、支持科研、奖掖教育、扶贫济困等这些所谓社会责任的履行,在企业家的德性清单中,创造就业、提高雇员福利亦不算是首要任务。企业家的伦理道德或社会责任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基于盈利的期待与激励为全社会的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与服务,通过满足其需求的方式增进其福利,这也就构成了鉴别企业行为之道德质量的唯一标准。正如德国经济伦理学家霍曼(Karl Homann)所言:“不道德与道德行为的界线在于,一面是牺牲他人的逐利,另一面是给他人带来益处的逐利。在市场经济中这些对于他人的利益并不表现为‘施舍性给予’,而是以良好的、廉价的、创新的产品的形式以及通过规范的市场过程提供的服务。”④
  值得指出的是,企业家的道德性并不在于其行为的善良动机,因为他的动机就是为了盈利;企业家的道德性在于其行为的结果,那就是理论上说整个社会所有的人恰恰是因企业家的盈利而普遍受益。斯密發现市场经济是一种智慧的机制,获利冲动、劳动分工、自由竞争等核心要素得以组合与调节,其结果是这种经济模式既满足了行为主体逐利的需求,也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财富的丰沛与富余足以使社会最底层的群体也能相应受惠,故市场经济成就的物质繁荣可以支撑起整个社会的共同富裕。
  斯密的发现特别向我们揭示了现代社会完全不同于小众透明的自然经济的社会,在后一种社会里,如要达到人际关系和睦协调的目的,需要强调的的确是家庭的孝道与朋友的友情。而在一种匿名的、陌生人的大社会里,个体普遍的流动性、深化的劳动分工、漫长的生产销售链条,都使得对当事人行为的直接控制与迅速制裁难以实现。新的经济形态所渗透的是新的运行法则,以前从一只口袋里掏出益品装进另一只口袋的零和博弈,需为行为主体相互合作从而创造出前所未有的崭新收益的正和博弈所取代。而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就在于为传统道德所不齿的自利原则。而斯密的功绩恰恰就体现在:他揭示了在现代社会里,道德并不呈现为单向的利他主义与无私精神,而是表现在通过满足所有的人之需求的供求关系而呈现出来的一种相互性的机制。并非仁慈爱心推动着我们为他人提供产品与服务,而是我们自己对利益的追逐导致了他人从中受益。故自利作为一种生产力可以服务于他人与社会,市场经济的逐利机制可以借助于众多个体利益的独特组合而令所有的人的最大互助与团结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谋求长远的利益甚至被视为企业的一种道德义务,因为这种逐利活动可以最持久地普惠于全社会的消费者,从而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均从中得到好处。令人窃喜的是,企业家履行这种道德义务,无须当事人的道德自觉。一旦市场机制运行,只要企业家参与市场活动,他自然就会做出这种道德之事。企业家一进入市场,就会遭遇经济竞争的挑战,而残酷的竞争不会保护和怜悯任何一个人。如果他人创造了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与服务,则自己的产品就会滞销,资本就会贬值,优势就会丧失。但恰恰正是这种强大压力导致了产品价格的稳步下降,质量的逐渐提高,革新的持续加速,整个社会富裕水平的普遍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家自动便是一个有道德的人。赚了钱的企业家当然有义务帮助弱者,但驰援之道并不在于捐款输血,而是通过投资让弱者也参与创业活动,依靠市场机制解决贫困问题。对于企业而言,投资不是做出牺牲,而是着眼于对回报的期待。依照相互性原则,穷人命运的改善取决于富人是否从中也能得益。
  总之,市场经济之道德并不在于参与人的素质之高尚与动机之善良,而在于市场经济这一机制本身的功能与结果的合道德性。道德在这里并不表现为自我上的特征,而是通过一种结构性的作用得以显现。然而,与行为主体纯粹的善良动机相比,市场之善、商业之善、贸易之善是更为强劲的向善与至善的力量。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昭示了市场的驱动可以改进社会这一现实,它证明了在一种匿名的、巨大的陌生人世界里,行为主体的自利可以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运作而成为社会繁荣的动力源泉,可以转变成为“一种机制化的近爱”⑤。如果说所有的人的自我发展机会的自由以及所有的人的团结构成了一项重要的道德标准的话,那么在现代化世界的条件下,具备着逐利与竞争之本能的市场经济便是达到这一目标最合宜、最有效的机制。“市场经济的道德优势就在于,它体现了迄今为止所知的实现所有的人的团结的最好的方式。”⑥   市场经济的这样一种表现特征——道德不在于行为主体的个人动机,而是在于其行为的最终结果——使我们对道德哲学中的后果主义,产生了更为深刻的体验。后果主义不追求道德动机的纯粹性与道德原则的绝对遵守,而是顾及道德规则的可贯彻性、可执行性以及全部行为结果的最优和最佳,特别是强调所有相关者最大利益与需求均得以满足。市场经济恰恰能够对道德后果主义做出完美的阐释。“在市场经济中,道德并不在于道德的或利他主义的动机,而是根植于市场经济过程的结果里。所有的人的福祉并不取决于行为者的善意,而是取决于框架秩序,这一秩序借助于自利而使各方期待的结果产生出来。”⑦市场经济之道德的这种不是以纯粹的善良意志、暖人的利他主义为基点,而是以名声在传统思想中并不正面的自利为基础的特征,并不意味着道德本身的衰败,而是意味着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自由与团结这样的道德价值要想真正切实有效地得到落实,就必须通过一种全新的方式。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改变的不是企业家的道德素质,而是那种不适应现代世界要求的传统的道德观念。
  第二,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中能够反映出一些重要的伦理原则。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一种人造的机制,其本身无所谓道德与否。但其结果会带来道德意义与价值。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运作的逻辑必然性的作用下,企业家的行为也能够体现出某些道德原则。
  一是自由原则。市场经济在所有的当事人面前都呈现为一种自由的体系,甚至可以说是历史上所出现过的最少强制的行为系统。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不再被束缚在一种毫无尊严的枷锁里,也不再被控制在无所不在的监控之中,更无须被禁锢在某种政治的、宗教的或道德的信念之下,原则上讲,所有的市场成员均享有一种至少是形式的自由,即自由地占有与支配其私有财产,自由地追逐自己的利益,自由地签订买卖合同并通过契约进行无统治、无支配的合作,自由地交换所需的物品与服务,自由地选择消费品的种类及工作岗位。一句话,当事人可以依据自身的需求与偏好独立自主地决断所有的事务。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不仅仅是人们相互联系的一种纽带和相互交往的一种机制,而且也体现了某种价值,即充分尊重人的自主性。“在寻找合宜的契约方以及依照自身想法交易契约形式的可能性中,一种在自由社会里得到确保的自由权利便获得了表达。”⑧总之,市场经济为人的空前的解放创造了前提,它激发了人的潜能与热情,鼓舞了人获得成功与绩效的意志;同时,由于自由孕育着风险,市场经济在使人享有决断自主的时刻也训导了当事人勇于迎应选择所带来的风险、肩负自由所蕴含的责任、承担失败所导致的代价。可以说,市场经济为人的道德成熟得以培育和锤炼提供了重要场所与平台。依赖于人的自由,市场经济才能够产生与运行,反过来,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使人的自由得以强化与提升。
  二是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构成了一个核心的要素。而竞争则意味着平等。所有参与竞争者只要进场,就失去了任何特权,而享受着一种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反之,一旦特权与强权出现,则竞争也就立即停止。平等的竞争也意味着和平与无暴力。市场竞争体现着一种平和的、无统治、无支配、无暴力的文明交往状态,竞争的任何一方都无法阻止对方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优质产品与服务。平等的竞争并不意味着伤害。所有竞争参与者都认可竞争这一程序,对获胜的结果抱有高度的期待,对失败的可能坦然予以接受,成功并不归功于他人的仁慈与恩惠,惨败则只能说明自己努力不够或机遇不佳。市场就是通过奖掖与鼓励优秀者,惩罚与淘汰劣质者而使全体民众获益,推动社会的持续进步。竞争失败者并没有经历什么伤害,他应将痛苦的反思转化成全面提升自己并力争在下一次竞争中获胜的巨大能量。
  三是诚信原则。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行为依靠可贵的品性——信任与诚信作为价值支撑。诚实守信、言行可靠的企业家会为市场所奖赏,而欺骗、毁约的行为则必然导致当事人在市场上永无立足之地。
  四是效率原则。市场经济排斥强制也拒绝说教,它能够通过自身的运行逻辑,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而促进公益的生成。例如环保困境的破解就是如此。所谓生态专制或喋喋不休的启发教育,都无法证明自己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佳途径。最佳的途径在于:全方位引入价格调节机制,将环境因素标上高昂的价格纳入市场主体的考量之中,这样才能使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被引导到环保的方向,行为主体在为自身节省费用的同时,又为生态保护做出了贡献。
  二
  如上所述,斯密所倡导的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创造发明的一种精巧的调节生产与消费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人造之物,其本身无所谓道德与否。但从市场经济能够带来极大满足民众需求之结果的角度来看,它与伦理道德是有关联的。一方面,市场经济能够导致有道德意义的结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中能够反映出一些诸如自由、平等、诚信等重要的伦理原则。单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以自利为驱动的市場与以团结为标识的道德之间就没有什么矛盾和冲突,一只看不见的手就可以弥合自利与团结之间的裂隙;所谓斯密问题就的的确确是一个伪问题。尽管市场经济能够释放人们自由的潜能并促进社会公益的剧增,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对市场经济这一行为机制深感不满乃至嗤之以鼻呢?问题就在于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要想满足人类社会复杂的需求仅仅靠市场经济是远远不够的。这里有两个层面的内容值得考量。首先,许多社会事务并不能被置于市场经济的调节领域,而是需要有其他的机制作为替代,以弥补市场作用的不足。其次,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运行,需要有其本身所无法建构出来的框架条件的保障,否则它就会产生出一系列自身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走向自毁,故市场经济需要靠国家动用外在力量对其偏失予以矫正。总之,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的经济,拥有着自由的价值内蕴,但市场经济的自由不是万能的且还包含有自毁的趋势,故需要有人为的外在干预与纠偏,一句话,市场自由亟须伦理的限制。
  我们先看第一点,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许多社会事务应靠其他机制的导引调节,从而弥补市场经济的局限性。   大家知道,市场经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人类生产与交换活动的组织工具,同时它也体现为一种行为规则,能够使人类社会所有的活动都整合进市场的价值体系的运作逻辑之中,甚至把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转变成为市场关系。当经济学成为主导学科,市场规则侵入所有的社会领域,包括以前完全不属于市场交换范畴的领域如政治、法律、医疗、教育、艺术、体育、家庭、朋友及公民义务,当所有的事务都可以转变成为能够标价买卖的商品,一句话,当市场价值牢牢掌控了我们的一切,则人类就进入了一种哈贝马斯所言的由经济学导致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的状态,而当一个市场经济转变为市场社会的时候,我们便处于一种前所未有的价值危机之中。
  我们的生活世界被经济力量殖民化的恶果就在于,人类许多重要的事务会遭到价值上的贬损。众所周知,市场的要旨在于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但是需求本身有着道德价值上的差异,例如观赏歌剧的需求与看斗牛的需求之间在价值上就有很大的不同。而市场不会给由其所满足的需求下判断。当一种无法辨明道德是非的市场经济将所有的事物都视为商品,当所有的事物都用同一的经济标准被度量的时候,则那些本身具有完全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目的与意义的事物,其珍贵的道德价值便会在市场经济的估价与交易中遭到严重的贬损。“如果在人类交往中所有的事物都只有作为给予和回报的交换来理解的话,则我们生活中某种重要的东西实际上就丧失了。”⑨世界上有许多存在,它们具有某种神圣性故特别值得我们珍视,它们无法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不可能用金钱来衡量,不是等价交换的对象。如果我们让它们进入市场,就会扭曲其性质而贬低其应有的价值。
  人的权利与尊严不是商品,而是每一个人的专属事物,具有绝对的内在价值,不可能被标定价格进入市场并听任盈利原则的左右。因而将人降低为物品、使人成为获利之工具的人口买卖必须绝对禁止,这种市场交易行为没有将人视为拥有尊严的主体,大大损害了其价值。人的义务不是商品。履行陪审员之职责,构成了每位满足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它的选择方式是抽签,被抽到者就应该积极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不可以雇用顶替者。“为何不允许呢?因为我们相信,公民义务不应被视为私产,而是针对公众的责任。”⑩
  总之,人间的事务千变万化,人际关系复杂多样,不同的情况需要有各异的规则来调节应对,市场经济、金钱买卖不可解决所有的事情。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其地位不能无限拔高。“经济只有一种服务性的功能,它必须为个体与社会更重要的价值提供可支撑的基础。”B11例如道德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更重要的内在价值的事物,其地位无法由经济考量所取代。“在我们的道德权衡中,我们并非用不同的偏好来权衡其他,而是确立不可交易的事物。有我们可以贴标签的东西,也有我们无法贴的东西。且道德首先是与后者相关,与我们不抛向市场的东西相关,比如人,或性、共同体,公正以及荣誉。”B12一句话,经济本身只是人们达到某项目的的手段,而这个目的就是作为人类伦理最高价值的自由之需要,是个体之人对其身心的全面掌控与全面发展。“比经济更重要的事物有无限的多:家庭、社会、国家、所有的社会整合形式,直到人性,再有即是宗教、伦理、审美,简言之,人道与文化。所有这些巨大领域……比经济更为重要。”B13
  我们再看第二点,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运行,需要有国家建构的框架条件的保驾护航,否则它就难以避免从自由到自毁的命运,换言之,市场自由亟须伦理道德之约束与矫正。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的经济,它充分调动每一位参与者自身的潜能与积极性投入创造巨大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事业之中,从而导致了整个社会各个阶层因此均受益这样一种道德的结果。但是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有它自身所无法建构的外在条件作为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前提,市场经济内生的自由竞争力量就会自发地造成垄断和贫富极度分化的现象,这一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自由竞争不再继续进行以及市场机制走向彻底的失灵。所谓外在条件,是指国家制定的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构成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框架结构,这一框架条件对市场自由予以一定的合理限制,消除市场经济从自由走向自毁的潜在隐患,通过对市场机制健康运行的保障而服务于整体和长远的自由,促进全社会普遍和共同的福祉。总之,市场经济的框架条件是这一自由经济得以存活并保持永久活力的前提与基础。
  我们前面说过,市场经济与道德有关系,具备道德上的积极意义,是从两个层面上说的。一是市场经济能够导致有道德意义的结果;二是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中能够反映出一些诸如自由、平等、诚信等重要的伦理原则。现在我们谈到市场经济有赖于其自身无法产生的框架条件,而这一框架条件的出现恰恰又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联提供了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市场经济的框架条件本身拥有着丰富的道德意蕴。框架条件为每一位市场竞争参与者划定了同一条起跑线,整个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行为的道德水平,并不取决于当事人自觉的德性与善良的动机,而是取决于这一框架条件的道德含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行动者的逐利冲动具有市场逻辑上的必然性,盈利可以说是企业的唯一动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个体的德性就完全不重要,毕竟良好的道德形象可以作为一种资本来增强行为主体受信任的程度。但在竞争的条件下,个体道德不能持续地遭受到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在市場经济的前提下,道德需被嵌定在一种普遍有约束力的、对所有竞争参与者均起作用的规制之中,这一充满道德要求的框架条件不仅不会压抑个体的自利冲动,而且甚至还会强化企业家的逐利行为,借此而让所有人从中受益,让广大民众的团结精神得以实现,同时还能杜绝不道德者渔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伦理道德主要并不体现在个体的行为性质,而是内蕴于市场经济的框架条件之中,行为主体在良好的框架规制的保护下,其道德行为能够在竞争中获得巨大的益处,而这最终又造成整个社会各个阶层均受益的结果。故“现代社会与意图脱节而与机制相连”B14。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所倡导的道德不是个体意图性的道德,而是一种机制化的道德。这样,我们就需要破除一种传统观念,即认为市场与竞争是不道德的,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端与民众的困苦。恰恰相反,应当保护市场与竞争,鼓励逐利之冲动,借由框架条件的设置使市场经济得以改善并获得更大的解放。“用发展与建构一种框架条件来改善和解放市场,这一框架条件如此地引导逐利冲动的活力,以至于所有的人都能够融入这一生产性的过程之中。只有这样,一个自由、和平、公正以及所有的人的团结的世界,才能产生于一种高度的繁荣水平之上。”B15   这一渗透着道德意涵的市场经济的外在框架条件首先需要扼制的,是能够导致最终垄断的绝对的自由竞争。正如赫费(Otfried Hoeffe)所言:“‘市场自由’不是一种绝对的,而是一种比较性的概念。绝对的自由市场既不是人们期望的,也从没有存在过。”B16要看一个市场是否自由,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私有财产权的存在;二是充分和自由的竞争,不得有垄断。而绝对的自由竞争的结果,则必然是几个强者为了牟求高额利润而结盟为卡塔尔、托拉斯,他们利用市场自由而获得巨大的权力,最终形成对本行业的垄断状态。垄断的后果是严重的:更高的产品价格、更差的市场服务、技术进步的停滞、新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和竞争的彻底消失。为了避免市场的这种自毁力量的恶果,国家所制定的框架条件中就应有反垄断的法律制度,如此市场参与者的自由竞争才能得到保障与持续。
  市场经济的外在框架条件其次需要扼制的,是能够威胁社会安全的贫富两极分化。市场经济从表面上讲是一种自由的经济,理论上说所有的人都可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但是实际上人与人之间在资金、能力、经验上差别巨大,于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便是两极分化,一部分胜者强者掌握了海量的社会财富,另一部分败者弱者则陷入贫穷、病患、失业等困境。对于这些在贫困的极端情况下甚至连生存都无法保障者而言,自由只是一种形式的自由,他们虽有选择的权利,但根本就没有选择的能力,他们缺乏实质的自由,即真正可以落实的选择自由。而自由竞争导致一部分失败者陷入极端贫困等社会问题,却又是市场自由原则本身所无法解决的。
  惨痛的历史教训表明,毫无限制的市场竞争有可能最终导致人间悲剧与惊天大难。因而国家就有责任运用框架条件的设置对市场的自由竞争予以调节。具体而言,就是建构各种税收机制,为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所有的弱势群体,编织起一道法定的涵盖医疗、事故、养老、失业等内容的社会保险及社会救济体系,从而不仅使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民众拥有其生存所必需的、符合人的尊严的物质生活保障,以便抗拒各种风险,而且还要为其就业与创业提供必要的支撑,使其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活力资源。国家所建构的社会保险体系以及所制定的固定价格、最高价格、最低价格、最低工资等,目标就在于不仅让弱势群体拥有形式的自由,而且也应为其获得实质自由做出贡献。国家的这种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而对自由市场的干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对市场参与者短期行为的限制,但从实际结果来看他们的长期自由却因此而得到了保障。而国家在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时,并不是依靠富人、强者、胜者的善良意志,而是有赖于一种社会调节机制:你赚钱越多,说明你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你只有给他人带来好处,才可以使自己受益。所有的自由竞争参与者自利的欲求并没有受到压制,而是朝着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方向牵引。
  至于为什么国家有义务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让穷人也能享有经济繁荣带来的成果,使其最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得以保障,许多的论证都可以为此提供支撑。毫无疑问,最强大的是来自人权原则的理据:从社会弱势群体的视角来看,他们不仅享有消极性的自由权利,而且也要求国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自己积极性的经济社会权利也获得实现,否则,消极性的自由权就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属于人权的有诸如财产权、个体自由发展权。这就包括对经济生活的自由参与,消费者的职业自由、企业家的自由。不满足于消极性的自由权利,人权理念也要求对市场进行附加的限制,从而使市场的自由前景不至于转向非自由。”B17与此相关联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所设置的框架条件中,基本上是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而法律系统在现代环境下,就一定要渗透着人权与公正的精神。
  而经济社会权利与“社会安全”的概念是密切相关的。众所周知,在关于国家功能的理解的问题上,人类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推进善的实现。何谓善?善即是指服务于人的福祉与幸福的事物。而所谓福祉主要不是指物质意义上的,而是精神、文化、品格上的。但是到了近代的政治思想家们那里,国家的作用被理解为是为民众的人身安全和公民的自由权利提供保障。这特别表现在,当民众之间出现宗教分歧与政治利益的纷争之时,只有国家才能作为立场中立的主管予以调停裁判,在不偏袒其中某一方的前提下,阻止公民陷入相互残杀争斗的血腥灾难。国家就是这样建构在统治者与民众为维护个体人身安全所订立的契约的基础之上的。这是16—17世纪近代国家建立初期的基本图景。到了19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传统职业衰败、农业人口流失,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两极分化和城市贫民的出现。整个社会逐渐划分成为经济强势的资产阶级与贫困潦倒的劳工大众,由经济的不平等和财富分配的巨大差距所引发的阶级对立与矛盾日趋尖锐。当贫富差距过于悬殊时,城市贫民尽管其人身安全不受太大的影响,但其物质安全问题却极为严重,持续常态的贫困甚至可以导致生命危险。当劳苦大众没有丝毫希望,只有反抗才能拼出一条活路时,就会掀起大规模的社会政治运动,他们试图通过革命来改变这种不公正的状态,其结果便是整个社会急剧动荡,原有的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也就无法维持下去了。可见,经济上的自由竞争的发展,会引发由经济不平等所造成的阶级矛盾,这就又回到了一部分人加害于另一部分人的状态了。如果此时国家仍然保持中立,以暴力方式对既有秩序予以维护,听任两极分化的继续以及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其结果实际上便是偏袒资产阶级的一方,就像16—17世纪宗教战争时期国家偏袒一方那样。过去是宗教战争,一种教派侵害另一教派从而损害后者的人身安全,因而国家必须出手干预,从而维护民众的生命安全。今天则是经济战争与阶级斗争,强势的有产阶级利用經济优势侵害无产者,最终导致后者的生命安全无法保障,因而国家必须干预,从而维护民众的基本生存、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这就是国家意识到社会经济发展到了这一阶段,已出现一种与传统的针对个体的“人身安全”概念完全不同的新的“社会安全”的概念的缘由。所谓社会安全,是指对民众应创造生存、就业的条件,建构健康、事故、失业、养老方面的保险,从而弱化市场经济自由发展带来的最坏后果,为公民的实质自由的实现提供基本的前提。社会安全不同于传统的人身安全,人身安全仅仅意味着公民享受针对国家对私人个体与社会生活的无端侵害的那样一种防御权,这是一种消极性的权利,且人身安全很难获得绝对的保障,除非每位公民都能尽享时时刻刻被一群保镖严密看守的待遇。而社会安全则意味着国家的积极干预,国家须提供实实在在的物质条件,保证民众拥有最低限度的私有财产,防止最弱势者受到饥荒与贫困之苦,维护其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持续。如果说在近代国家出现的初期,国家是建构在统治者与民众为维护个体人身安全所订立的契约的基础之上的话,那么到了19世纪,又产生了一个新的契约,即此时国家亦是建构在统治者与民众为维护个体的社会安全所订立的契约的基础之上的。新契约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安全。于是国家便有了维护个体人身安全和保障社会经济安全的双重任务。   三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的经济,它是自由主义精神在经济领域中的一种具体化、现实化。古典自由主义是人类进化的文明成果,它挣脱了传统的集体性约束,否定了将所有的人置于一种整体性、预制性的生存目标的观念,把对公民“生命、自由、安全、幸福”的承诺作为一切社会建制的出发点。支配人的行为的不再是传统束缚与宗教权威,而是出于自主性的自我约定的人际规则,借助于这些规则,人们追求个体最大利益的满足。人不再是为了国家而存在,相反地,国家是为了普遍公民的自由与安全的保障才能赢得自身存在的理由。故国家对个体的限制必须是基于国家建构的目的,而国家本身的行为空间则受制于合法的约束。由此,古典自由主义生发出了一种崭新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模式,它不仅实现了行业解放、农民解放、商业解放,为现代工业的兴起创造了前提,而且也带来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物质繁荣与技术进步,大众生产与大众消费的模式使处于各个阶层的人群都获得了生活改善的机遇。根植于自由精神的市场经济也导致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巨大转变,所有的人都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而不会被限定在某种好生活的恒定的标准之下,这就包括对私有制的肯定,对逐利的理解,对契约的赞颂,对风险的承担,对失败的容忍,对竞争的认同。
  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本身能够产生合道德性的结果。当然市场自由的施展以及市场经济的持续生存,需要有市场自身所无法创造的框架性条件的约束与保护,这一框架性条件充满着伦理道德的意蕴。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本来就是拥有道德关联性的,只是仅靠市场经济的道德性结果还是不够的,且没有约束与限制的市场经济还会导致其自身的毁灭,所以才需要有外来的干预,而这又是一种道德性的干预。这种道德性干预的目的仅仅在于对市场经济的支撑、支持、支援、提高与改善。
  注释
  ①Harald Randak. Unsere soziale Marktwirtschaft, Muenchen, 2009, S.21.
  ②Vgl. Michael J. Sandel. Was man fuer Geld nicht kaufen kann. Berlin, 2014, S.157.
  ③Vgl. Bernd Noll. Grundriss der Wirtschaftsethik, Stuttgart, 2010, S.252-253.
  ④Karl Homann. Ethik in der Marktwirtschaft, Muenchen, 2007, S.14.
  ⑤Zitiertbei Karl Homann, vgl. Matthias Wuehle: Die Moral der Maerkte, Wiesbaden, 2017, S.113.
  ⑥Vgl. Karl Homann/ Franz Blome-Dress. Wirtschafts-und Unternehmensethik, Goettingen, 1992, S.49.
  ⑦Karl Homann. Ethik in der Marktwirtschaft, Muenchen, 2007, S.17.
  ⑧Bernd Noll. Grundriss der Wirtschaftsethik, Stuttgart, 2010, S.200.
  ⑨Dominic Roser/ Christian Seidel. Ethik des Klimawandels, 2.Auflage, Darmstadt, 2015, S.157.
  ⑩Michael J. Sandel. Was man fuer Geld nicht kaufen kann. Berlin, 2014, S.17.
  B11Bernd Noll. Grundriss der Wirtschaftsethik, Stuttgart, 2010, S.254.
  B12Roger Scruton. Gruene Philosophie, Muenchen, 2013, S.208.
  B13Vgl. Bernd Noll. Grundriss der Wirtschaftsethik, Stuttgart, 2010, S.254.
  B14Zitiertbei Andreas Suchanek, vgl. Karl Homann. Ethik in der Marktwirtschaft, Muenchen, 2007, S.18.
  B15Karl Homann. Ethik in der Marktwirtschaft, Muenchen, 2007, S.27.
  B16Otfried Hffe. Kritik der Freiheit, Muenchen, 2015, S.136.
  B17Otfried Hffe. Kritik der Freiheit, Muenchen, 2015, S.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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