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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层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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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认为,首先,培育规则意识、形成对法律权威的尊崇是实现“法治中国”的更基本的要求;其次,建设法治中国,要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第三,探讨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问题;最后,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提出,应正确认识法治治理方式,要有对法律、法治的基本信仰。本文讨论的重点,在此只就维护法治、实现法治过程中的一些更底层的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规则 道德 法律 权力 民主 法治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5-0-01
  在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社会的发展状况下,在法治中国的实践中、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有许多亟待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绝非无关紧要、更非随着社会的发展就必定可以自然消解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是建成法治中国的先决条件。
  一、培育规则意识
  规则意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归功于普法教育的开展,人们在处理日常问题时,通常能顾及到法律红线,控制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但对于法律之外,其他维护公序良俗的规则,人们则常常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则用之不合则废之,有利则取之不利则弃之。对规则的这种认识误区,不仅为“潜”“隐”规则的盛行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也造成了规则意识养成的艰难,这已然成为中国步入法治国家的严重阻碍。
  这一困境,与规则(法律除外)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一方面,规则不同于法律,它的推行不是也不能依靠国家机器的开动,因而其运行、作用的发挥就缺乏可靠的保障,更多是基于个人的认识。另一方面,规则意识难以养成,还在于一些规则的提出、制定,与现实脱节。对个体而言,守规并得到体制认可是自然选择,正常人的合理选择、第一选择通常都是遵守规则,当人们纷纷选择抛弃规则时,就需要对规则本身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如果规则本身不合理,执行难度大,会造成遵守者的重大利益损失,在此情境下,放弃规则或者选择“潜”“隐”规则,也是人之常情。这是当前建设法治中国的严峻现实问题,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败。
  二、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胡适曾经谈到,“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人人都争当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都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先不谈论述本身是否正确,只看其中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述,就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
  法律从道德层面来看,是底线道德,所谓底线道德,一方面,它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最基本道德,无之则社会难以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它是国家会不惜动用暴力手段加以维护的道德,无它将是整个社会体系的崩解。道德从法律层面来看,是法律的未来形态,是法律发展的方向,是支撑其发展的基石,没有道德,法律难以发展,自身会失去合理性。法律用外在的约束,为人道德水准设定下限;而道德建设,目的在于实现人的道德素养的提升,使人们道德水準的下限不断提高,以此推进法制的建设与完善,并以之巩固道德建设的成果。
  因而,在社会的法律体系、制度建设完善的前提下,重视道德是恰当的,因为道德进步才能推动它们的发展。在此之外,过度强调道德,最终难免会如胡适先生所说:社会道德沦丧、法律崩解。
  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原则,需要辩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三、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善法、良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施行、修正等方面的民主化。首先,法律的制定需经过必要的程序,但按程序制定的法律不必然具有正当性,只有程序的确定是民主的,经其确立的法律才是正当的;其次,法律的权威在于有效的施行,执法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且人民民主监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最后,法律的完善离不开人民群众广泛、平等的参与。
  民主保证法治的实现。同样,民主的实现与发展,也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获得根本的保障。首先,对社会事务管理的民主参与权,必需法律的确认与保障;其次,民主内含个体独立、自由、权利平等,要协调独立个体的行为、意愿,在人越来越“碎片化”存在的现代社会,没有法律、制度的设定难以达成;最后,人民群众能够自由、平等、独立地表达意见是民主的标志,但民主不止于此,人民表达的意见还要受到重视。
  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无民主的法治不能称为法治,离开法治的民主也不能久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尤其要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四、正确认识法治治理方式
  人类文明产生以来,依然可见的社会治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人治、神治、法治。国家对社会文明秩序的选择,不是主观的决定,而是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状况等决定的。进言之,三种社会文明秩序对应于人的三种秉性,即人的心性、灵性及智性,道德文明秩序对应于人的心性发展,宗教文明秩序对应于人的灵性发展,法律文明秩序对应于人的智性发展。前两种社会文明秩序在本质上是有关于人生意义的追问和解答,而法律文明秩序在本质上有关于生命存在的需要有什么的解答。关注点不同,发展的侧重点就有不同,三种社会文明秩序并无高下、先进与落后的绝对区分。要强调的是,现代文明的发展是以人类智性的发展为标志的,因此,在当下模式的现代文明发展中,法治、法律文明秩序就成为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实现国家法治化、社会现代化,但终究会殊途同归。针对中国社会发展的现状,首先,规则意识的培育与形成是建成法治中国的前提条件。其次,要处理好道德尤其是官德、法律与权力的关系。第三,民主、法治相应相生,相辅相成,法治中国的建设也是民主中国的实现。只要我们能够用好法律钥匙,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法治中国就是可期的。最后,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建设法治中国,但法治化的国家远不是完美的社会文明状态,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却决不是国家治理的最终选择,充分发扬中华传统心性文明的优势,融合其他文明秩序的优势,才是实现国家良治的未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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