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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要约撤回制度再审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林文龙

  摘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及其平台的搭建,智能合同横空出世。相较于传统合同,智能合同具有自动履行性、不可篡改性与效率性的特征。合同始于要约,终于履行。智能合同的要约是否满足传统合同要约的要件,以及智能合同要约的传达特性将给传统的要约撤回制度带来巨大挑战。以该项挑战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提出智能合同要约撤回制度总括性适用、类型化救济、当事人意思合意适当干预三个维度的解决方案,以期解决当前智能合同在要约撤回领域的适用困境。
  关键词:智能合同;要约撤回制度;区块链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20)02-0058-04
  一、智能合同的内涵
  (一)智能合同的概念
  在大数据互联背景下,科学技术不断更新换代,许多新兴事物出现在大众面前。新生事物的出现不断冲击着原有规则世界的秩序。当下,最为引人注目的当是区块链技术的提出与发展。有学者认为科技在深刻改变我国金融业的同时,也对法律理念、规则以及监管形式提出了新挑战,尤其是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去中心化和以监管科技为代表的法律监管手段变革对金融法制方面提出了全新的课题。[1]对于区块链的内涵界定始终是学者们热议的话题。陈立洋教授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信息和知识现象,区块链的研究即区块链现象的信息化和知识化进程。[2]郑戈教授认为区块链(blockchain)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利用有序的链式数据结构存储数据,利用共识算法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技术保障数据安全。[3]
  智能合同是新兴区块链技术在传统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运用的产物,这种“混血儿”既流淌着传统合同法律制度的精神,又流淌着科学技术独有的科技感。借助于法律与创新技术的发展,智能合同的应用前景是光明的。亚当·斯密说,“正是每个人通过契约为自身利益服务,自由合作的秩序才得以通过‘看不见的手’自发形成”。[4]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10月18日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运用发展白皮书》,其中提及区块链技术在历经更迭之后,将进入2.0阶段。[5]在这一阶段中,智能合约是一个重要产物,其本质是一种将法律语言转化为计算机语言并以此记录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的合约。
  (二)智能合同的特征
  有学者认为智能合同是区块链的法律协议,旨在与区块链技术协同工作,使得“块”上所记载的事务得以自动履行。与传统合同的关键不同在于,智能合同的内容还包含计算机编码,而不是仅仅为各种常见的人类语言(如中文、英语等),并由此衍生出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等特性。[6]自动履行性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经过事前协商,达成一致合意则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内容随即自动履行,不需要当事人过多的实际干涉。智能合同此项特征将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符合市场经济追求效率的原则。由于智能合同是依托于区块链技术而发展,区块链技术的特有性质将会影响到智能合同的特性。如前所述,区块链运行原理是通过特定算法将不同数据块固定联系起来,并向潜在交易对手公开。为了保证交易信息的确定公开性,要求区块链上所附着的信息具有稳定性,不可随意篡改。因此,根据区块链这一特性,要求智能合同具有相应的不可篡改性;效率性是智能合同相较于传统合同的一大优势。对于商事交易来说,成本控制与效率至关重要,智能合同的自动履行性和电子虚拟性省略了人工审查的繁冗程序和现实纸质存档的高额成本,极大地削减传统合同中固有的边际成本。
  二、智能合同对传统要约制度的挑战
  (一)传统要约构成要件框架下智能合同的审视
  要约是指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相对于承诺而言的。传统要约有其原生的框架体系,即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受拘束的意旨、内容的确定性以及向相对人发出。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传统要约构成要件体系下对智能合同中的要约要件进行逐一分析。
  1.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功能系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仅在要约人具体确定的前提下,相对人方能做出承诺,从而缔结合同。所谓的要约人具体确定,即要约人能够被外部人客观确定。至于要约人是代理人还是本人,自然人还是法人,则在所不问。智能合同是由合同要约人事先将要约内容复刻至区块链上,当然满足该项要件。
   2.受拘束的意旨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之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知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应当具有受拘束的意旨。对于智能合同而言,智能合同的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内容中应当表明其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若未有该项拘束意思,则无法构成要约,亦有可能成為要约邀请。在具体智能合同适用中,要求当事人注意要约内容,以判断要约人发出的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
   3.内容的确定性
  传统合同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这在智能合同中应当同样适用。至于要约内容如何才算具体明确,《合同法》未做详细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一旦要约被相对人答应,即可使合同成立,当事人将被具有执行力的合同义务所约束。在智能合同领域,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往往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智能合同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的,若其内容含糊不确定,则不会有交易对方愿意做出承诺,并且久而久之将会降低要约人的社会客观评价。
   4.向相对人发出
  智能合同要约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向相对人做出。这里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相对人。在自动售卖机交易中,要约人系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要约。自动售卖机的要约应以机器能够正常运作且有存货为条件。自动售卖机故障或者无存货时,要约失其效力,相对人即使投入货币,仍不能成立合同,就其投入的货币,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   (二)智能合同对传统要约撤回制度的挑战
  智能合同是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并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记录在区块链上,交易过程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篡改性。因此,智能合同的订立将会对传统合同法关于合同要约撤回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根据传统合同法规定,要约人发出的要约适用要约撤回规则。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为使先前发出的要约不生效力而发出要约撤回的通知,并且该撤回通知应先于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相对人。[7]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因情事变更或者另有打算而想撤回要约以阻止要约生效,乃市场经济环境下常见的事情。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该项意思表示,对于相对人而言并无任何损失,所以在各国立法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要约撤回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约撤回的通知要先于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相对人,这要求要约到达相对人需要有一个相对较长的“传递期”。在智能合同场景下,智能合同的签订是依托区块链技术,要约人将要约通过计算机编码的形式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相对人传达,该项传达具有瞬时性与不可逆性。对于电子形式的要约能否予以撤回,学术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可以采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即如果撤销要约的通知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送达受要约人, 则要约得予撤销;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做出重新安排。[8]有学者认为将要约撤回制度规则应用于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电子数据交换)的特殊环境可能是不现实的。因为EDI的速度极快,受要约人的计算机一旦收到电文,即自动发出承诺,从而使撤销要约的机会几乎不存在。[9]还有学者认为电子形式表达的要约能否撤回应以具体传输方式而定。[10]笔者认为智能合同要约的传达特性会导致要约人无法及时撤回要约,即传统的要约撤回制度在智能合同中无适用空间。
  三、智能合同要约撤回制度适用之再思考
  智能合同的订立具有虚拟性、便捷性和不可逆性,符合市场经济追求效率的原则,而受到大众的青睐。正如一个硬币有两面一样,智能合同的上述特征致使当事人缺乏更多的考量时间,纠纷频发。笔者认为,传统的合同要约撤回制度应适用于智能合同,这样才能给予当事人更多深思熟虑的时间,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对于如何在智能合同领域适用传统合同要约撤回制度,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智能合同要约撤回总括性适用——冷静期制度的引入
  所谓的“冷静期”条款是指在智能合同中加入一定时长的冷静期条款,使当事人在订立智能合同的过程中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目的,某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机关规定了冷静期制度。例如,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业法》《分期付款买卖法》《访问贩卖法》等法律均规定冷静期条款制度。该制度规定,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下,消费者先前做出的要约拘束力存在例外,即相对人无法对要约人做出的要约进行有效的承诺。该类要约的撤回被称为消费者的冷静权。冷静权发生在合同成立前的要约的撤回以及合同成立后的解除,其法的性质并非一元的,论其性质,乃是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出发,与合同自由并存的一种对于私法自治的介入。[11]在我国201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冷静期制度,该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场合,消费者在七日内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12]
  笔者认为,从保护智能合同要约人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冷静期制度引入智能合同领域,并对所有类型的智能合同予以应用。智能合同要约人可以在区块上复刻要约的同时,加入冷静期条款。按照要约人冷静期条款的规定,要约人在冷静期内享有冷静权,相对人不能即刻做出承诺,只有经过一定时长的冷静期之后,相对人方可做出承诺。冷静期条款的设置旨在给予要约人一定时长的冷静考虑期。对于一个非完全理性的交易人而言,其在做出要约之时无法预料到之后所发生的所有市场波动。当出现交易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时,要约人完全可以在冷静期内行使冷静权,做出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从而避免自身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二)智能合同类型化要约撤回救济——共同与特性
  上述冷静期制度的引入可以适用于所有智能合同,但不同的智能合同有其共性与特性。对于不同智能合同类型的特性,不能一概处理。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智能合同类型化,再针对不同类型化的智能合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救济。本文尝试以自动售卖机、汽车起动器中断器与航班延误险为例进行救济,以期提供方法论指导启示。
  自动售卖机是指一种购买人将货币投入后自动交付货物的机器。要约人事先将标的物放置机器中并标明价格。相对人在了解货物及价格后,投入相应的货币,完成交易。在正常情况下,自动售卖机的交易不会发生任何纠纷。但是,若要约人事先投入的货物不符合智能合同约定,则要约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误将错误商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商品放入自动售卖机的要约人能否通過特殊的手段予以救济。笔者认为,要约人可以在自动售卖机程序中嵌入远程强制取消要约的命令,即当要约人发现自己先前放置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时,可以通过远程启动要约强制取消命令,使要约失去效力。在此情况下,即使相对人向自动售卖机投入货币,自动售卖机也无法进行交易,而将货币退还给相对人。
  汽车起动器中断器,即当事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将传统民法中的汽车留置权置于智能合同条款。当交易对手违约而触发留置权条款时,出卖人可远程锁定汽车发动器,使买受人无法继续使用汽车,从而达到留置的效果。该项智能合同的应用目的在于当相对人不履行合同时,要约人可以远程启动程序使汽车无法被相对人启动使用,从而更好地保护要约人的利益。若相对人订立合同初期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则要约人将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在要约人与相对人进行磋商过程中,若相对人要求提前交付汽车用以试驾,而要约人及时发现相对人并无实际履行合同的意愿,则可以提前启动程序。要约人提前启动程序导致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使交易目的落空,变相地取消了要约的效力,最终达到保护要约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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