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马智超

  摘 要:通过对“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自然法与自然义务和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与政治社会”这三个部分的解读,试图了解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构成,以及寻找到洛克自然法思想的预设,从而更全面地理解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局限。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预设
  中图分类号:B56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031-03
  序言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主旨在于说明“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首先要说明什么是政治权利。“我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要想理解这个定义,首先就要了解人们自然而然所处的状态是一种怎样的状态,这个所谓的自然而然的状态就是在自然法统御下的自然状态。所以说,要想理解洛克的政治理论就首先要从他的自然法思想入手。
  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论
  (一)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不同于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人都互相处于战争、弱肉强食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这时公民社会还没有来临,人们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自由而平等。但这种自由状态却不等同于放任,在自然法的统御和约束下,人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人人都有处理自身及财产的权利,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人与人的完全平等,使得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将自己置于他人之上,更不对他人具有管辖权,因而自然法需把执行权交给每一个人,即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惩罚制止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这样的状态使得每个人在保存自我的同时要防止任何人侵害任何人,每个人都可以既是受害人的同时也是警察和法官,人们缺乏一个可以在他们中做决断的社会共同体。
  虽然洛克非常不赞成霍布斯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混为一谈的论点,但洛克的自然状态却有着走向战争状态的可能。对于洛克来说,“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是不正当使用武力所引发的状态,是一人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绝对权力之下的状态。”我可以杀死一个劫匪,虽然他只想谋财而非害命,但我置于他的强力控制之下就有着生命被伤害的可能,这就是战争状态。战争状态并非自然状态的反面,而是时常会出现的不良状况。自然状态下人人恪守自然法,但总会有破坏自然法的情况发生,而不正当使用武力所引发的战争状态一经开始便一直持续,因为没有法院接受诉请,也没有法律维护正义,只有自然法赋予每个人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而缺乏权威的共同体做裁决使得战争状态难以终止。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虽是平等自由的,但缺乏做决断的社会共同体使得偶发的战争状态不能得到有效地控制是自然状态最大的弊端。因此人类需要通过订立契约来脱离自然状态建立公民社会。
  (二)自然法与自然义务、自然权利
  自然状态离不开自然法,没有自然法的约束自然状态将不复存在,自然法可以说是自然状态的前提和保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自然状态中如果没有人拥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么自然法就显得毫无用处了。“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是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从以上洛克关于自然法的论述不难看出,自然法的重要作用就是帮助人类自我保存,而全人类的自我保存必然始于个人的自我保存。人们在保存自己的同时还可以帮助其他人,于是这种自我保存和保存全人类又是不相冲突的,是可以兼顾的。
  自然义务是显而易见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基于自然义务的要求,人们要保存自身必须拥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一系列权利就是自然法赋予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也是基于理性人类应得的权利,它包括保有生命的权利、保有财产以维持生命的权利、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自由行动的权利以及与他人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围绕的中心就是保全人的生命并维护人的平等和自由,它们都是为人类顺利履行自然义务而服务的。可以说,自然权利是自然法赋予人们的,同时也是自然义务的要求,是自然法实现自身的手段。
  (三)社会契约理论与政治社会
  上文说道:由于自然状态缺乏制止战争状态的有效机制,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虽然是自由平等的,但他们很可能因为个别人违反自然法而陷入无休止的战争状态中。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法的执行权。按洛克的话来说就是:“人们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利,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为了避免战争状态,人们需要组成社会、脱离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只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建立一个最高的社会共同体,将各自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权力交给这一社会共同体,才算是真正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
  “进入政治社会后,社会契约将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然权利转变为公民社会的政治权利,而这种政治权利却绝不是绝对任意的而是有限的。”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建立政府、制定法律并运用社会力量执行法律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如果社会的立法机关违反了人民建立政府的初衷,人民便有权推翻政府。   二、洛克自然法的预设
  (一)人类是上帝的仆人和财产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受到自然法的统御,自由、平等的生活着。然而为什么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然法的执行权?洛克给出的解答是:“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能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由洛克的论述可以看出,由于人类是上帝的仆人、是上帝的财产、只能属于上帝,因而互相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是平等的。上帝创造人类又绝不是为了让他们毁灭,因此保存自身进而保存全人类就成为人类生活的前提。有了这一前提,自然法赋予每个人以自然法的执行权才显得合情合理。洛克自然法的第一个预设就是:人类是上帝的仆人和财产。有了这个预设,自然法的理论才能顺利展开。
  (二)自然法的先验性
  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人人都应该遵守。“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在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中,人人都具有自然法的执行权,人人也都应遵守自然法,由此可以知道:每个人都是确定知晓自然法的,且这自然法是公认的、唯一的,否则自然法就不能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若自然法是人类后天知晓的,那么,首先他们就不具有生来平等的权利,其次,不同的人由于生活经历而对自然法的理解不同,势必会在执行自然法时造成混乱,那么自然法就不是公认的和唯一的了。所以自然法势必只能是先验的,唯有先验性才能避免后天经验的影响,才能保证自然法的确定和唯一。
  然而自然法的先验性又如何可能呢?换句话说,人们如何先验地知晓自然法,人们如何获得关于自然法确定无疑的知识呢?施特劳斯对洛克自然法的阐述比较到位:“自然法乃是上帝意志的宣布。它因此可以称作是上帝法或神法,或者甚至是永恒法;它是至高无上的法。自然法之所以能够被证明,那是因为上帝的存在和并行能够被证明。”可以说,自然法是上帝对人的启示,上帝的唯一与正确保证了自然法的正确惟一。自然法的第二个预设就是:自然法是先验的、是“上帝法”。有了这个预设,自然法才能保证自身的正确无疑,才能规范人类的生活,给人类带来正确的秩序。
  (三)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自然义务
  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说过:“要成为法律,自然法就必须具有制裁力。”“倘若自然状态中没有任何人有权执行那一法律,自然法就会如同所有其他关涉现世人类的法律一样,归于徒劳无功。”自然法的制裁力体现在每个人具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即自然权利之中。尽管每个人是预先知晓自然法的,其次才具有自然法赋予的自然权利。但自然法要成为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则必须通过自然权利的实施来实现自身。如此一来,自然法作为一则有实际效力的法律是在自然权利的实施之后才实现的。因此,事实上自然权利是先于自然法的。
  自然义务很简单,仅仅包含两点内容:保存自身、保存全人类。然而如同自然法一样,自然义务得以履行的前提就是人类具有自然权利,否则这一义务的实现将无从谈起。因为每个人只有通过自然权利才能保证自己的生命、财产以及自由,进而只有在保存自己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保存全人类。所以,事实上自然权利也是先于自然义务的。
  自然权利的这种在先,一方面保证了自然法的实施,另一方面也确保了人类对“保全自身、保全人类”这一自然义务的履行。
  三、洛克自然法思想存在的问题
  (一)战争状态与自然状态的矛盾
  自然状态实际上就是人们根据自然法组成的社会状态,这个状态中的人们是善意的、和平的、互助的;人人知晓自然法,人人也都应该遵从理性的指引进而遵守自然法,维护自然状态的稳定。然而,洛克却也不能否认战争状态的存在,而且自然状态并不能阻止战争状态的发生,甚至只能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进入公民社会才能保证人类社会的和谐稳定。
  可是洛克只是说会有战争状态这一情况的发生,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出现战争状态?按照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人人都是上帝的仆人和财产、人人平等、人人都应该遵从理性的指导、人人都知晓自然法。可是为什么会有人冒着被自然法制裁的风险,违背自然法去行事?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人并不是豺狼猛兽而是具有理性的存在,引起战争状态的人可谓是知法犯法,他违背自然法行事就是违背了理性、违背了上帝。这一点与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十分矛盾,人们如何既都是善意的、和平的、互助的,又想去和别人处于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呢?
  可以说,战争状态的存在就是对自然状态存在基础的否定。如果完全按照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设定,人与人之间是没有可能进入战争状态的,后面就更无须通过社会契约让渡权利去进入公民社会了。
  (二)自然法的缺陷
  如果不去深究战争状态发生的缘由,自然状态的主要问题在于不能阻止战争状态的发生和发展。每个人都具有自然法的执行权使得人们可以成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人会不可避免的偏向自己,因为深植于人心中的最大义务就是保全自己。这一义务如同自然法一样也是上帝赋予的。保全自己和保全人类本应是不冲突的,但人在行使自然法执行权的过程中有失公允却使得战争状态愈演愈烈,从而使人类陷入混乱。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在于自然法没有具体的条文和执行标准。虽然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赋予的、是唯一的,但一部缺乏条款的、没有明文的法律必然会在执行过程中因人而异出现偏差。自然法的这种内在缺陷使得自然法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困难重重,这也就造成了自然法在规范人类社会秩序方面的无力。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由自然法统御,但我认为恰恰是自然法自身的缺陷使得人类社会频频进入战争状态成为可能,自然法就是自然状态不能阻止战争状态的一大症结所在。
  (三)自然权利在先的弊端
  虽然上文得出结论说自然法自身的缺陷使得人类社会常常混乱成为可能,但可以肯定的是自然法自身单方面是不能使人类社会陷入混乱的,使人类陷入战争状态的仍旧是人类自己。就算自然法没有明确条款,那么为何人们不能在执行自然法的过程中保证不偏向自己或保持公正?上文的论述中提到过,在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体系中,自然权利居于自然义务和自然法之先。这种权利在先虽然保证了自然义务的履行与自然法的执行,然而我认为自然权利的这种在先却有着极大的弊端。这一弊端就是:自然权利先于其他所有事物,因此自然权利是不受限制的;个人基于这种不受限制的自然权利去保存自身,就使得人在执行自然权利的过程中必然首先考虑自己,必然偏向自己,从而造成混乱。
  我认为自然权利的这一弊端主要在于它把人类社会建立在保存自身这一基础之上,人们的生活的追求无非是保存自身,基于这一点就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这就是十分危险的了。人类生活的指向不应仅仅是保存自身,而应该具有更高的追求:追求真、善、美;人类社会也不能只是为了保存人类,而必须指向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翟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希.政治哲学史(下)[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3]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责任编辑:石 银)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40141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