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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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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整合模式,它主要是将中国经济与整个欧亚地区的经济有效联合起来,从而达到次区域经济合作的目的。在新时代中,该经济模式打破了传统的经济理念,有效扩大了经济经营范畴,并将合作精神融入到经济体系当中,为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法律问题。本文从其现状谈起,详细介绍了次区域合作的重要影响,并在其基础上,深度探讨了加强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 次区域经济合作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8-0011-02
  2013年,“丝绸之路经济带”被提出来,它在“古丝绸之路”的基础上,合作性更强,整合度更高,并更具创新意识,同时享有“经济大走廊”的美誉。从我国的规划来看,其涵盖的国家甚广,由西太平洋至波罗的海,由极东到极西,横跨18个国家,覆盖30亿人,是世界上最长的运输通道。在不断发展中,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这一核心内容,各国之间也签订了各项法律,为该建设的长远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使其建设内容能够有条不紊地高效实行,其不只是对中国,更对整个世界,都有不可磨灭的现实意义。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意义
  “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是以“建设中心城市”为中心思想,“挖掘沿途地区资源”为辅助内容,最终实现整体经济的发展。其具有较为显著的特点,除了参与这一建设的国家地理位置相接近外,使用的交通也具有广泛性,种类多种多样,而且沿途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并不相同。由其各种特征可以得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次区域经济合作存在很大的相似点,并能理解为次区域合作的进一步创新。作为各国政府大力发展的事业之一,“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意义重大,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作具体阐述。
  (一)为建立自由贸易区奠定基础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很多国家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像俄罗斯、新西兰等。所以,他们必须受到世贸组织制度的约束,履行相对应的法律义务。此外,每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呈现参差不平的情况,在国情和国家体制上也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要想达到自由贸易与合作共赢的局面相对较难。“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可以为各国之间的合作起到过渡作用,它能促进各国之间的技术交流,并且为各国之间的投资提供平台,是形成自由贸易区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它为次区域经济合作起到了一个示范作用,并且提高了各国之间的自信心,为实现最终的经济联系开辟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进行补充
  除WTO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也具有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像较为突出的就是上海合作组织。该组织的工作内容除了安全合作外,也将经济合作纳为管理内容之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此外,该组织还就经济合作问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如《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经济合作方向》等。另外,上海合作组织又受到了WTO的制约,在制定经济制度和履行承诺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导致各国之间实现经济合作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进展速度较为迟缓。从面临的基本问题出发,次区域合作机制相继被提出来,其为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作出了更好的补充,打破了国界和地域之间的限制,解决了资源短缺问题,消除了商品流通的障碍,促进了各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此外,次区域经济合作是各个国家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全球一体化的必然趋势。
  二、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的有效措施
  制定必要的法律制度,不仅能使次区域经济合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还能实现各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它以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虑的出发点,以提高整体经济水平作为主要最终目标,通过沟通、合作为基本手段,把法律制度作为辅助设施,从而开展次区域经济合作。虽然,该建设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发展时间不够长,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但只有迎难而上,不畏挑战,抓住机遇,才能有效改善当前不容乐观的局面,形成全球经济稳定的盛大景象。
  (一)建立健全严密性高的合作机制
  由“丝绸之路经济带”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合作机制的不完善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众所周知,该建设工作涉及到很多领域,不仅仅隶属于经济学,还属于法律学范畴。此外,其包含的合作主体众多,而每个合作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又比较大,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关的合作机制,从而使建设工作更加具有规范性,进而确保合作主体之间的协调性,使每个主体的利益能够处于一个平衡状态,并加强每个区域中的合作意识,实现最终的共同发展。在制定合作机制时,各国领导人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首先要为合作机制构建一个初步框架,并共同拟定出合作协定。加强对合作机制的审核,做到相互探讨,层层审批,确保协定的适用性。与此同时,要对合作协定的内容进行不断补充和丰富,使其更加完善。除了从自身角度考虑协定内容外,还要站在次区域这一大集体中考虑协定内容,使其与整体经济形势相适应。此外,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地方性功能,通过召开会议、定期举办讲座的形式对合作内容加以强调,具体包括“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点,优先建设的地区等等。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同时对一些较大的工程,地方政府要做好事先规划,进行认真审批,严格执行合作机制的各项要求。最后,确定好合作机制的执行机构。任何机制归根结底都要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才能发挥出作用,所以,确定执行机构,是使合作机制得以充分展现的有效手段。通常情况下,执行机构的形式为上下级结构。专家委员会构成执行机构的上层部门,下级部门包括工作组、研讨会等。对于每个参与方的执行情况,执行机构进行审议和监督,对于执行合作机制时出现的任何问题,执行机构需要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使问题得到最早的解决。   (二)健全次区域跨界运输法律机制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道路是各国实现贸易往来的前提,它能够大大提高运输效率,为经济合作排除客观因素的干扰。虽然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陆路早已开通,然而在实际运输中还是存在交通停滞、通关太多等多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还包括报关程序多、线路宽度不均匀、管理力度不够等多种情况。所以,必须完善其跨界运输法律机制,从而解决其基本的道路运输问题。一般情况下,陆路与水路相比,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首先,可以运输的货物更多;其次,线路更直,受风力、温度等外界的影响更小。但是,由于其运输环节繁多,单过境通关、检疫等就得进行多次操作,花费的时间较长,运输货品在途中极易出现囤积、成本高涨等问题。所以,在建立运输法律制度时,应该有具体问题入手,把消除运输障碍作为首要任务。其核心宗旨就是把“双边”向“多边”进行转化。扩大器涵盖的范围。首先,应该制定多边运输协定。因为双边协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基本现状,要想实现统一管理,必须将协定内容进行扩充。其次是要设立多边常设机构。具体包括海关、检疫局、铁路公司等。规划好道路运输的路线,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突发事件,各个机构要共同参与到应对大军中来,做到多方协定,共同合作,齐心协力将面临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最后,是要加大对道路建设的资金投入,获取更多的物质支持,从而增设道路宽度,提高建设质量,对于损坏的道路做到及时的维修,使道路能够维持畅通状态。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适当引进一些先进的科技设备,像计算机网络,多媒体设备等,使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道路的信息能够实现共享,摆脱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减少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提高合作力度,加快经济建设。
  (三)提高法律实施进度
  由签订的多条经贸法律来看,国内外的各条约之间仍然存在较多的不足。除了内容较为简单外,实施力度不强是另一大主要问题。比如在惠国待遇问题上,21世纪中,很多国家都已经不再需要这一规定,而条约内容没有做到与时俱进,过于陈旧。同时,一些国际条约大多是泛泛而谈,由于范围太广,在具体实施时就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法律效益大大降低。另外,法律过杂是实施进度受阻的又一原因。很多法律之间都是毫无瓜葛的,这使得它们之间的合作性不强,再加上大多数法律多是在高层部门之间进行审核查阅等,普通民众对其了解知之甚微,所以,就造成了法律的不公开透明。要想提高法律进度,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和自信心,使法律落实工作逐步加强。首先,要加强各国之间的谈判,比如可以由世贸组织作为主导方,定期开展一些会议,使各国之间加强交流和沟通,并就投资问题发表不同的见解,再通过共同商讨,确定最后的投资方案,使贸易投资能够更加方便。在具体谈判时,要对国际合作规则进行不断强调,中国作为重要的参与方之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其次,对于税收问题,要做到适度的降低,从而促进进出口商品的流通。此外,对于每一条法律,每一个规定,都要有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可以成立专门化的管理队伍,加强队伍的综合能力,从而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四)完善争端解决制度
  由于合作主体过多,在解释条约或应用条约时难免会出现争执,无法很快时间内达到统一。其发生争端的形式通常有多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私人企业与国家之间、私人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面对不同的争端类型,要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所以,加强争端解决制度的建设是提高解决效率的有效手段。随着各国之间的交流逐渐增多,争端现象层出不穷,跨国私人企业间发生纠纷的概率更大。在制定制度时,我们对实际的争端情况进行深度分析,然后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再由模型做具体的建立改善。通常,解决争端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私下调解,一种是法律仲裁。机制中必须把这两者间的区别和详细规定列举出来,从而为解决争端提供法律保障,使其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完善预警机制,对于经济合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要做到事先的评估和诊断,以便能防患于未然,有效提高次区域经济。
  三、结束语
  早在一千多年前,丝绸之路就是我国与亚欧其他国家贸易往来的重要运输通道,它不仅增进了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更为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做好了准备。“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对其进一步的延伸。通过具体研究我们不难得出,只要国家、各地方政府以及各企业共同努力,制定成套有效的法律制度,并对制度加以实施,就一定能够实现次区域合作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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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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