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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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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网络具有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凸显了法律的相对滞后,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真空地呈现在网络环境中。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甚至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网络信息技术使大量的文字、录音内容快速的传播,被人们知晓、接受。但另一方面,在网络中对各种内容进行原创的著作人的保护却往往被忽视,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越来越频繁。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理论依据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概说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网络著作权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其他著作权利人也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作品可以是文学形式、艺术形式、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等十七项权利。一般来看,上述各种形式的作品是否具有物理载体,即纸质的,还是不以纸质为载体,是数字化的,是全部在网络上的,还是一部分在网络上的,著作权人对这些形式的作品都应享有同样的权利。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在国际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中,著作权侵权的立法滞后性更加被放大,网络诞生之日起,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网络传播技术,而网络传播技术对复制作品来说,在效率上更加具有优势,对网络作品的编辑利用也更加便捷,这导致了网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可控性下降。网络是由一个个计算机节点所组成的,而这些节点的单台计算机也可能组成多台的局域网络的一个一个界面,而这些点和面之间互相交叉延伸,便组成了一个能够互相沟通的网络体积,这个体积就是我们现在所应用的互联网络。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类型
  网络著作权人对网络作品享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人身权利,另一种是财产权利,所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网络著作权人的这两种权利。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传统作品在网络上被侵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又有两种情形,即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权和发表在网络上作品在线下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十三项规定的权利,获得报酬。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全部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获得报酬。获得报酬的明显地表现出了著作权的财产权,而网络著作权人同样能对网络作品行使其财产权。网络作品的各项财产权利通过许可或转让,使网络著作权人获得报酬,这种报酬与《著作权法》中保护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没有什么不同。所以,网络著作权人理所当然应该享有网络著作财产权。如果网络著作权人未曾同意许可或者转让权利,他人却擅自对网络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网络作品进行处分,使网络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财产权受损,应当构成侵权行为。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旦行为是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该损害和其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作为不同的法律手段而被社会、侵权诉讼当事人加以利用的工具。对著作权人来说,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其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而对侵权人来说,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不成立则是侵权人的抗辩理由。
  (一)违法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的前提就是网络著作权的存在。在侵权诉讼中,法官应首先查明著作权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网络著作权存在。网络著作权人对网络作品享有网络著作权,即网络作品由著作权人创作,自然获得权利,另一种情形是依靠法律或合同取得网络作品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被授权许可的其他人也享有网络著作权。
  (二)主观过错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由于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使判断行为人过错复杂化。主体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网络用户,其侵权行为主要是对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不正当使用,很多时候都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观故意性明显,多是直接进行侵权行为,所以能够很简单的判断出其具有主观过错。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有时并非直接侵权,在其应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却因疏忽或懈怠,没有履行预防和制止侵权的义务,属于过失,也应当认定其有过错。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才可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网络著作权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网络著作权人享有的网络著作权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四)因果關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事实的充分条件,且损害事实也必须是行为的必要条件,前因后果中存在着客观联系。由于网络作品在网络中传播途径并不单一,参与主体较多,每一个主体的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事实,确定每一个主体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非常困难。由于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许多情况下,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就变成了决定是否侵权的关键。在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应该确定,无论违法行为还是损害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其次,在确定了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前者导致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否由前者所引起。
  参考文献:
  [1]杨小兰.网络著作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朱理.著作权的边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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