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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化”运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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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检察机关目前遵循的“捕诉分立”刑事检察工作模式产生的诸如办案质量与效率不高、监督无力等弊端已难以适应当前检察工作形势,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捕诉关系现状的分析,从几个方面分析“捕诉一体化”的可行性,并对该运行机制提出完善建议,对追求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检察工作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捕诉一体化;监督制约;运行机制;检察队伍建设
  
   一、 检察机关捕诉关系现状分析
   在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过程中,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大重要职能经历了捕诉合一到捕诉分立再到捕诉合一的历程。从1996年至今确定“捕诉分立”模式以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两大检察职能作用,在案件质效和保障人权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也逐渐暴露出它的缺陷,主要有:
   一是对侦查活动监督不到位。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但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期限为7日,除去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外,通常只有4、5天的办案期限,在这种工作强度下,办案人员很难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即使及时发现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由于捕诉工作的脱节,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侦查监督部门也很难掌握和督促侦查机关纠正违法的进度和情况,从而形成侦查活动监督的被动局面。①
   二是引导侦查作用发挥成效不明显。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在批捕阶段提出補充侦查意见后,侦查机关往往怠于收集证据,通常批捕阶段的证据到公诉阶段还是一样,而对于一些具有时效性的证据,往往会因此而导致证据灭失最终无法补证,从而影响案件的起诉工作。另一方面,批捕的检察官更多的是以逮捕角度来审查案件的证据问题,而起诉阶段的证据标准更加严苛,因而有些做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到达起诉阶段反而会因一些证据不够完善而达不到起诉要求,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拖延诉讼周期,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三是重复工作多,效率较低。在“捕诉分立”的模式下逮捕和起诉阶段分别由不同的检察官负责,但都重复着如查阅案件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相同性质的工作,尽管两个审查阶段对案件的关注重点不同,但起诉阶段的检察官依然要对逮捕阶段其他检察官已经审查过的证据等材料重新审查,这无疑增加了承办检察官的工作量,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
   综上,正是因为“捕诉分立”模式暴露出的弊端,使其越来越难以适应当下诉讼制度的变革,“捕诉一体化”的探索和实践才应运而生。
   二、 “捕诉一体化”运行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依据的正当性
   我国相关法律只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使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并未要求由检察机关的哪一个部门行使,从捕诉关系的发展脉络来看,是分立还是合一,都只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职能设置问题,是检察机关适应当下诉讼形势所做出的合理选择。因此,无论是哪一种选择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为“捕诉一体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捕诉之间并不存在监督制约关系
  不少人认为实行“捕诉一体化”会弱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功能,但实际上捕诉之间本就不存在这层关系,从职能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审查逮捕的监督对象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而审查起诉则是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二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在现行的“捕诉分立”模式下,一个案件由不同的检察部门、不同的检察官负责批捕和起诉,可以减少权力集中的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错到底”,但这并不代表绝对的公平与正义,过于追求检察职能内部制约实则会消耗检察机关内部资源,也不符合检察工作的实际。②在当前检察工作需求下,“捕诉一体化”已成为必然,我们更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机制本身建设,弥补其弊端,为机制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为“捕诉一体化”提供了司法保证
   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不断强化,法治环境不断优化,都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要更加谨慎、理性。同时,在不断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环境下,通过员额制选任,检察官队伍更加职业化、精英化,工资待遇的提高也意味着检察官承受着更大的责任与担当,在案件终身制的要求下,面对更加严厉的惩戒机制,检察官们更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办案,这也为“捕诉一体化”运行机制提供了稳定的司法内部环境。
   三、完善“捕诉一体化”运行机制建议
   “捕诉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做出的应然选择,也是符合当前我国司法需求的,我们不应当一味的肯定或者否定“捕诉一体化”带来的优势和弊端,而应当在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化”优势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弥补其带来的缺陷。在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诉讼监督与制约机制
   诉讼监督作为刑事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捕诉一体化”后捕诉资源的整合使得诉讼监督更有力度,但仍有需完善之处,检察机关应当转变诉讼监督模式,由原来的诉后型监督向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注重实体监督向实体与程序监督并重转变,由个别监督向全面监督转变,推动诉讼监督在深度、力度、广度上取得新的成效。另一方面,在“捕诉一体化”的模式下,由于审查逮捕与提起公诉归集于同一部门、同一承办人行使,如何避免逮捕权滥用的风险,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关键,可以通过落实检察长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对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对有关案件进行复核。同时,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对检察机关捕诉权力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此外,还需完善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在“捕诉一体化”模式下,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制约作用不言而喻,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机制流程
   一方面使办案流程规则化。由于批捕和公诉两个阶段工作差异较大,需建立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运行规则,进一步明确批捕、公诉以及其他业务之间的衔接,以更加高效的工作流程、更加顺畅的工作转乘、更加明确的责任主体、更加有力的协作配合来设计办案规则流程,推进办案机制规范化。另一方面,规范开展引导侦查工作。二是合理设置“繁简分流”程序。三是规范开展引导侦查工作。“捕诉一体化”后,能够使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向前延伸,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作用,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提前介入,准确把握提前介入的适用范围,才能避免多度、过滥的使用提前介入职能,从而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反而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因此,应当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限定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且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衔接,明确引导侦查的流程和规则,强化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实效,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刑事检察队伍建设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对侦查监督队伍和公诉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内设机构改革以及“捕诉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检察官们更需具体全面的侦查监督和履行公诉的能力,既要转变监督思维模式,从单一、事后、静态、结果监督思维向复合、事前、动态、过程监督思维过渡,
  ③也要加强对强制措施和审前羁押的风险预判能力,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能力。因此,要抓好实务培训工作,加强检察队伍的办案实务能力的锻炼,尤其要注重侦监队伍与公诉队伍的沟通与交流,不断强化对对方业务范围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学习和培训,同时,还要注重提高检察官的协调沟通、文字综合能力,合力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进程,方能适应“捕诉一体化”带来的挑战。
  [注释]
  ①汪海燕.检察機关审查逮捕权异化与消解[J].政法论坛,2014(11).
  ②刘星,检察机关捕诉资源整合办案机制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7.
  ③谢维.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创新和研究[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8).
  [参考文献]
  [1]汪海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异化与消解[J].政法论坛,2014(11).
  [2]刘星:检察机关捕诉资源整合办案机制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7.
  [3]谢维: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创新和研究[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8).
  [4]陈亮:检察机关捕诉关系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1.
  [5]张建峰: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0).
  [6]龙宗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研究[J].2018(1).
  (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福建 清流 3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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