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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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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数据虽然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同时,随着大数据的普及,这种情况变得越发严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主要面临的问题包括个人信息的内涵和保护范围不够明确;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失效;专门立法缺位,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未能与大数据时代接轨。为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性,需要从确定理论基础、构建保护体系、增强保护意识、提高可操作性几方面来加强个人数据民法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 个人信息 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21—0078—02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生活以及工作方式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人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的方便的同时,也承受着由此产生的一些新问题。贩卖信息和信息泄露等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的主要问题。因此,我们要提升保护个人数据的认识,完善相关的民法体系,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1.个人信息的内涵和保护范围不够明确
  在对民事立法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其条款都是比较分散的,在司法与法律条款中零散地分布着,缺少系统性的表达,没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基本原则。同时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清晰地对惩处措施进行规定。实际应用法律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问题。尽管在民法总则中已经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进行了确定,然而没有明确说明个人信息的实际含义和相关内容。[1]在法律条例中,我们无法看到详细的个人信息保护范畴,同时时代也在发生变化,法律中也没有将一些新的状况考虑在内。因此,我们要结合实际状况,细化民法条款,不断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更新,使其法律效力得到充分发挥。
  2.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失效
  在过去,为了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我们通常采用的是自己保管个人信息的方式。然而当前是大数据时代,只是依赖自身保护个人信息是不构的。因为利用大数据能够实现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倘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士获取了这些信息,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可能会暴露个人隐私,情况严重甚至会产生经济方面的损失。对于传统意义的物品,人们在使用之后,价值就会有所降低,抑或失去价值。然而,大数据时代不同,充分发掘信息之后,信息就会成为一种资源,并且能够循环利用,倘若信息被一些机构获得,会对信息主体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不可以只是从隐私的层面出发,定义及保护信息,而是需要有对应的法律法规,防止盗取个人信息情况的发生。
  3.专门立法缺位,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业界在定义及规定个人信息权范围上没有一致性意见,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我们还需要深入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当前国内正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已经有相关调查组做完了前期的调查工作,对个人信息滥用的状况进行了分类,其中包含没有经过主体人同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没有经过主体人同意对个人信息进行披露等。[2]同时对于怎样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进行了意见的征集,给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颁布打好基础。实际生活中,很多原因都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并且产生一定后果,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需要有所创新。基于保护个人信息机制的这种情况,不但需要自身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创建个人信息保護自律机制,而且需要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有相应的立法作为基础。
  4.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未能与大数据时代接轨
  在大数据时代还没有到来之前,纸质信息是传播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的传播途径会受到一定限制,传播速度也相对较慢。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大数据已经被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中,尽管弥补了过去的不足,但是也带了信息泄露的问题。人们在运用网络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会在网络中留有痕迹,倘若没有得到得当的处理,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大数据的运用,使信息的共享得以实现,传播与处理信息的速度都得到了非常明显的提升。相应的,司法观念却没有跟上网络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没有同大数据时代相适应。大数据时代同过去的环境存在一定不同,个人信息也是十分复杂的,许多规定都没有将大数据时代的特点考虑在内。
  二、加强个人数据民法保护的措施
  1.确定理论基础
  民事法律的根本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使其不受到伤害,同时可以合理救济受到伤害的公民。换句话说,倘若民法无法保护受害公民的财产和人格方面的权益,民法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为了能够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真正的保护,就需要对民法保护中的理论基础进行确立,也就是使其具有特殊的权利,让个人信息成为主体。与此同时,国家和政府要认可这项特定权利,然后对民法进行适当调整,健全其中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内容。信息数字化时代,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为我们创造了一个虚拟化的世界。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人民大众主要关心的问题,由于个人信息自身特点的缘故,我们不能通过相关法律实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倘若民法中不能单独列出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将会更加难以实现对其的保护。[3]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安全应该尽快得到立法机构的认可,同时将其加入到民法中。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只有确立了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才可以让民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有一定理论支撑。这样在大数据时代中,利用民法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使其不受到侵害,从而使民法的价值得到真正发挥。
  2.构建保护体系
  对于个人信息而言,它具有两种属性,分别是财产权和人格权。财产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中所产生的,和社会之间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同时还对人类文明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人格权不仅仅只是个词语,它具有丰富的内涵,我们需要不断修正与丰富其包含的范畴。当前,民法中有相关内容对个人信息中的人格权实行了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民法更需要提高对个人信息中财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同时尽量让其成为发展的主要方向,使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实际需要得到满足。具体来讲,也就是从根本上保护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从法律的角度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使公民的权益免受侵害。因此,我们要创建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首先,就人格权保护而言,我们应该利用法律的方式界定个人信息中所包含的内容,如支配权、所有权等,同时也要将更加具体的权益结合其中,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对法律责任和权利范围作出清晰明了的规定。其次,在财产权方面,我们应该利用法律的方式详细量化主体的财产权,然后根据其结果对实行侵犯人员需要补偿的范围进行明确,这样可以实现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全方位保护。   3.增强保护意识
  保护主要是针对个人数据的主体来说的,只有加强保护个人信息的认识,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习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产生,从而在本质上实现对个人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从泄露、窃取个人信息的有关案件中我们能够发现,产生这种情况的重点原因就是:个人信息的主体缺少保护信息的认识,没有重视个人信息的来源,这样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趁机而入,侵害其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不保护个人信息的来源,就会有个人信息遭受严重泄露的风险。因此,在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体制进行创建及完善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保护个人信息的来源,从提出、收集和处理信息,到运用信息等的过程,都需要利用法律的方式设计详细、合理的管理流程。对于那些不遵守有关流程、违反规定的人员,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不但要实施刑事或是行政管理方面的处罚,还要结合案例的真实状况,量化个人信息主体的财产权,让其对受害人员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或是其他方式的补偿。在这种形式下,不但可以提升个人信息主体对保护信息来源的认识,还可以处罚违法法律的相关责任人,全方位地实现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使民法的重要意义得到更加深入的体现。
  4.提高可操作性
  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方面,其认定及裁定标准需要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只有这样才可以提升有关法律规程的操作性。详细来讲,在创建法律保护模式的前提下,可以分散法律条例的运用,提升行业的自律性,从而使民法保护的针对性得到加强。[4]所以,为了可以从本质上使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可操作性有所加强,我们能够运用总体保护的法律方式,使统一立法和分散法律可以互相配合,具体有如下两点原因:首先,目前法律的传承性很高,因此,能够很好地认可及适应统一法律。其次,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逐渐细化,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也成立了起来,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每个行业的自律及保护意识有所加强。当然,我们一定要对传统意识有清晰的认识,其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较差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识、较差的自身或是行业的约束力等,这些都对法律的可行性造成了一定阻碍。因此,利用总体保护这种模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但可以使法律法规得到更加深入的完善,还可以使民法保护的内容和程序的可操作性得到加强,能够使其自身价值得到真正的发挥,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结语
  總而言之,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拥有其自身的特点,为了使个人信息的安全得到有效保护,需要健全相关的民法体系。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为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创建更加合理的体制,使个人信息的保护认识有所加强,同时提升民法的可操作性,能够使目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而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安全感。
  参考文献:
  [1]郭淑君.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9(16):206-207.
  [2]傅麟.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9(3):41-44.
  [3]朱航.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13):223-224.
  [4]高志俊.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20):176.
  责任编辑: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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