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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视阈下的媒体报道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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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6年发生的吴谢宇弑母案曾轰动一时,2019年罪犯落网后再次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案件告破后,媒体进行了一系列相关的报道,通过挖掘吴谢宇的性格与成长经历以分析其作案动机。在这些报道中出现了真实性不足、新闻娱乐化和媒介审判等各种伦理失范行为。本文试分析在吴谢宇弑母案告破之后媒体的报道失范行为,用康德义务论的观点指导媒体的报道实践,让媒体根据自立的准则规范其报道话语,从而更好地发挥正面引导大众舆论的社会公器的作用。
  关键词:“吴谢宇弑母案”;报道失范;康德义务论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0)03-0068-05
  一、研究背景
  2016年2月14日,北大学子吴谢宇在福州一所中学教职工宿舍内杀死了自己的母亲,3月3日,福州警方在网上发布悬賞通告,直到2019年4月25日,吴谢宇终于被警方抓获。在案件发生之后,已经有学者根据当时媒体报道的失范行为提出了批评,总结了当时媒体对于此案件报道的失范行为,如范娜娜指出,有关 “北大吴谢宇涉嫌弑母案” 的报道存在标签化、娱乐化、过度判断和媒介审判的现象[1]。
  本文主要针对在2019年吴谢宇被警方逮捕之后,媒体对其进行的一系列报道,除了指出此阶段报道依旧存在的标签化、娱乐化问题以外,还将分析新出现的多家媒体报道过于煽情、互相矛盾、侵犯人物隐私等多种失范行为。
  二、文献综述
  (一) 媒体报道失范行为研究
  陈静指出,失范 (Anomie) 是社会学中的经典概念之一,源于希腊文,在 16 世纪的神学中指不守法,尤其指亵渎神[2],英国哲学家怀特海 ( A. Whitehead) 将其引入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之后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 ( Emile Durkheim) 又进一步将其引入到社会学研究中,他认为失范是个人自由的无度而对规范形成的冲击,因而失范是负功能的。
  此前学者对失范行为方面的研究基本都是从新闻法规或者新闻伦理的角度出发,对犯罪报道、医患关系报道、未成年人报道、自杀报道等多种类型的报道中出现的不同失范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规制策略。
  (二) 报道失范的新闻法规研究
  陈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报道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有优先保护与特殊对待的权利,媒体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要遵守《儿童权利宣言》最早提出的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2]。徐杰认为,对于违背新闻工作原则的单位和个人,社会大众应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法律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制裁[3]。
  (三)报道失范伦理研究
  这一部分的研究大多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探究媒体报道失范行为对社会大众带来的负面影响。冯现刚等认为自杀报道失范行为包括渲染自杀、细致描写自杀过程、缺乏预防及教育作用等[4]。孟庆国认为媒体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和引导大众文化的作用[5]。姚绍毅等提出了针对性犯罪报道失范的一些规范准则,包括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把握报道尺度和树立“问题意识”等[6]。谭明认为,刑事案件新闻报道应首先对案件发展阶段进行区分,应该面对持续发生变化的诉讼状态,建立“全面报道”思维,进行动态化的报道[7]。
  此前的报道虽然对报道失范的类型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分析,并依据法律和伦理提出了相应对策,但实质上大多是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对新闻从业者的报道实践提出建议,创新性和可行性并不强。目前还未有研究从康德义务论的角度出发对犯罪报道失范行为进行研究,也未有学者能够提出一套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准则来预防报道失范行为的发生。本文将从康德义务论的角度出发,对其报道过程中出现的失范行为进行分析和归纳,提出相应的能对失范行为予以规制的伦理规范,为防止和管理媒体报道失范行为提供一定的参考。
  三、 “吴谢宇弑母案”报道中的失范行为
  (一) 主观价值判断影响新闻真实性
  在一系列的关于吴谢宇三年逃亡生活的报道中,新京报、澎湃新闻、成都商报等媒体通过走访吴谢宇一起工作过的同事、前女友、大学同学和其母谢天琴的同事等相关人物来了解吴谢宇的性格、爱好、经历等,在此基础上对吴谢宇的人物形象进行刻画。各媒体的报道进行了大量的细节描写,并使用了强调冲突和刺激性的词汇,将受访者表述的内容与事件背景结合,进行重新编排加工。通过这样的方式,媒体实际上对整个事件进行了主观的建构,造成了新闻的失真。而这种现象的发生其实是媒体竞争的结果,各媒体竞相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而非知情权。
  在新京报发布于2019年4月26日的名为 “身边人眼中的吴谢宇:有人至今仍觉不解和惊讶”的报道中,通过引用吴谢宇的邻居、高中同学的话语,给吴谢宇贴上了“学神”“自律到近乎苛刻““情商智商都很高”“优秀”的标签,虽然没有太多主观性的描述和评价,但实际上已经通过各种新闻素材的组合突出了吴谢宇的“优秀”。而在网民的反响和评论中可以发现,有不少网友甚至对吴谢宇表现出了崇拜和赞赏之情,这本不该是对一个触犯了法律的人给予的评价。
  (二) 娱乐化、故事化与低俗化
  吴谢宇弑母案前,媒体进行的一系列报道中就存在着明显的娱乐化和故事化倾向,而吴谢宇被捕之后的相关报道中依旧存在这样的失范现象,甚至成为多家媒体报道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并且,由于在吴谢宇被捕后的几天拒绝交待犯案细节与作案动机,其三年以来的逃亡生活便成为了各个媒体挖掘和报道的对象。为了吸引受众的关注,多家媒体将吴谢宇三年以来的工作经历和私生活通过娱乐化和故事化的方式报道出来,造成了新闻报道的失真。例如,某报名为 “吴谢宇逃亡之路:三年停留四省,白天教课晚上陪酒”的报道标题也是使用了 “教课”和 “陪酒”两个极具反差的工作形成对比,从而吸引受众的眼球。此外,某新闻于2019年5月9号发布的一篇名为“吴谢宇隐匿重庆的日子”的报道,除了对吴谢宇如何成为“男模”并在会所工作的过程进行描述以外,还对会所中的走秀、送花环等活动进行了图文并茂的描写,并使用了“狂乱迷离、尽情欢娱”等词汇对夜场的场景进行过度的细节描绘和渲染,整篇报道以夜场工作的行业和从业者为报道对象,偏离了报道重点。   除了过度娱乐化和故事化,此阶段的报道还出现了低俗化现象,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与性相关的刺激性词汇的使用上。例如,某新闻报道中出现的“玩女人”等词汇,可能会对阅读到这篇报道的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
  (三) 媒介审判与误导舆论
  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应该有着严格的区分,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客观性,但是某新闻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以“弑母嫌疑人吴谢宇:‘好人’、逃亡、隐匿与扭曲的私生活”为题的一篇报道,其新闻标题使用的带有双引号的“好人”和“扭曲”两个词语实际上已经表现出了明显的主观评论与给事件定性的倾向。在报道吴谢宇私生活的部分,也使用了“幽暗、荒诞”这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形容词来进行描绘。
  虽然网络与新媒体发展迅速,但是传统的主流媒体仍然占据着网络舆论的主导地位,尤其是在一些重大事件的报道和舆论引导上。网民主要从主流和自媒体获得事件相关信息,会受到其对事件解读的影响,从而进行情绪化的表达,这使得网络舆情十分复杂,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受众对事件认知与判断的误导。
  四、 从康德义务论看 “吴谢宇弑母案” 报道失范
  康德道德哲学确立了一种纯然理性的道德原则,即义务原则[8]。根据康德的观点,“道德行为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9],康德在其著作中多次强调了义务作为有道德价值行为的动机的唯一性。媒体不能为达到博取受众眼球和获取经济利益而进行报道,而要以责任为动机,要遵循一种媒体行业普遍适用的规则,即遵守新闻行业的从业者规范。
  在吴谢宇被捕后,关于此案件的报道观点各异,将逃犯吴谢宇的生活娱乐化、故事化甚至神化,使得客观严肃的刑事案件报道本该具有的对大众法律知识普及的价值消弭,而形成了注重细节化描写和情节刻画的娱乐报道。这是因为在媒体竞争愈加激烈的环境下,媒体通过这样的方式以求吸引更多受众的关注,但是由于其动机并不出于义务,因此这样的行为不具有道德价值。每个媒体都希望增加自身的经济收益,那么就可能会出现不遵守行业纪律和同行竞争的现象,说明这种行为的动机是不具有普遍性的。
  在案件调查落实之前,对案件贴上标签,也是媒体不道德的行为之一。对于刑事案件,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会对其有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但是记者和编辑作为新闻工作者,在刑事案件编写报道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体现出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因为作为“把关人”的媒体,其呈现出来的任何媒介内容都会影响大众对事件的认知。而在吴谢宇被抓获但还未对作案过程进行详细供认的时候,一些报道中就对吴谢宇及其已经去世的母亲的性格、两者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一些主观臆断,误导舆论,将 “吴谢宇弑母案” 标签化为“高智商犯罪”,其中甚至包括大众报业集团主办的主流媒体《生活日报》官方微博,对未经证实的吴谢宇“心理画像推理”的相关视频进行了转发,截至2019年6月5号,观看次数已达97万次。新闻报道的每一个具体事实都要能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对应依据,经得起考量。由于主流媒体的公信力较强,其舆论引导能力和影响力也更强,对不够客观、未经证实和易带来负面传播效果的信息更不应该随意地发布,这种行为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10]。
  康德将义务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对自己的完全责任,对他人的完全责任,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和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9]。对自己的完全责任即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使自己的生命获得道德价值;对他人的完全责任指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普遍原则,比如言而有信;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指发展个人的才能;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指没有完全强制性的但是能使他人获得幸福的行为,比如济困扶危。以此看来,媒体在“吴谢宇弑母案”报道中的失范行为主要不符合对他人的完全责任和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和当事人进行标签化传播不但会伤害案件当事人,也会误导公众,给社会大众带来负面影响。
  五、 康德义务论指导下的报道实践
  康德认为:“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意志应该完全摆脱一切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9]。 因此必须有准则来规定意志,才能让人抑制自己的爱好,做出理性的行为。对于新闻行业从业者来说,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身份、责任和使命,遵守行业规则和伦理,尽量不被一切主观的偏好和情感所左右。
  (一) 三个道德命题
  为了给出判定一个行为是否能作为道德具体的衡量标准,康德提出了三段论式的三个命题,分别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9]以及“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9]。将康德提出的这三个命题作为新闻工作者行为伦理准则,加强对新闻工作者伦理思想的培训,可以对新闻报道的失范行为产生一定的防治作用。“既然意志必须被某种东西所规定,那么它归根到底要被意志的形式原则所规定,如果一个行为出于责任,那么它就抛弃一切质料原则了”[9]。这三个命题其实都在强调人的行为一定要遵守某种道德原则而不能出于某种意图,这样才能具有道德价值。
  (二) 绝对命令
  康德认为,只有定言命令是必然的实践原则,才是道德命令,要判断一切行为是否符合道德,都可以通过绝对命令来进行检验。 绝对命令包括三个道德律令,是对道德命题的进一步深化,可以直接作为行为的道德准则。这三个道德律令分别是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
  首先,普遍化原则是指“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9]。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媒体所自立的原则,包括工作准则、组织纪律、报道立场等,都应该是在整个新闻行业具有普遍性的,而不是利己而不利他的。在处理与被报道者之间的关系时,也要基于互惠的原则。基于此,可以判定诸如媒体报道娱乐化、低俗化和过度报道他人隐私的行为,都是出于利益原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目的原则是指任何行为都应该以人为目的,而不能把人作为为达成目的而使用的工具。“每個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实存着,它不单纯是这个意志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9]。如果一个新闻工作者只注重追求眼球效益和经济利益,其实就是将自己和他人都作为工具而不是目的,那么他就会丧失尊严而失去存在的价值,这种行为也是不道德的。   自律原则强调自我立法,也就是说人们应该自己制定在行动时所需要遵循的定言命令,这是因为有理性的人“任何时候都要按照与普遍规律相一致的准则行动,所以只能是他的意志同时通过准则而普遍立法”[9]。在制定道德原则和执行道德命令时,人们都应该发挥自身的主体性,这样才能确保从制定执行的整个过程都是真正地以责任而非个人偏好为动机,才能确保人们因遵循道德原则而行动的强制性。
  根据三个定言命令,可以对媒体工作者报道失范的行为规范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媒体自立的道德原则必须是具有普遍性的,即被整個新闻行业普遍认可的标准,因此遵守道德原则就成为了新闻工作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新闻工作者任何行为的动机都必须出于责任,也就是自立的道德原则,并且其行为本身也要与道德原则相符合;
  第三,遵守报道行为规范应是出于自愿的和无条件的,不能出于某一目的而进行报道,在考虑报道会带来怎样的效果时应该更多地考虑人文关怀而非经济效益,永远不能将自己和他人作为达到目的而要使用的工具和手段。
  综上所述,媒体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来防治对刑事案件报道的失范:
  1.关注真相,更关注现实意义
  首先,媒体应该发挥其本身作为社会公器的职能,履行职业责任,即必须满足受众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刑事案件属于重大社会新闻,是真正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媒体应该对其进行及时、公正而客观的报道;在此基础上,媒体还应该遵循其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把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如注重社会效益(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不深挖他人隐私、不对严肃的刑事案件报道进行娱乐化处理而造成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对他人的完全责任)等作为规范报道行为的标准。对吴谢宇的逃亡生活进行了解和报道是媒体的职责,但是应该着眼于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来进行深层次的报道,阐述事件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为预防同类案件的发生提供参考,这才是刑事案件报道应该具有的意义和价值,而非以刺激性内容的细节描写来追求“眼球效应”。
  2.规范媒体报道话语
  针对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出现的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媒体应该自立可被普遍化的工作原则。这种自立的原则必须符合整个行业的职业规范与伦理道德,而不仅仅是基于经济效益而制定的工作原则。在自立的工作原则中,必须对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的立场和话语进行明确规定,要避免刺激性、低俗化的词汇与描述语句,避免案件情节的过度细节化以及使用一些会对报道对象造成二次伤害的文字、图片及视频。
  3.发挥正向的舆论引导作用
  媒体要尽量避免在报道中进行对人物和事件的标签化以及表达出主观的评价倾向,否则就会误导公众对当事人及案件的评价,可能形成网络舆论中的群体极化现象。虽然新闻报道应该尽量避免标签化和评价倾向,但是媒体必须发挥正向的舆论引导作用,让公众在客观地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看待“弑母”这一行为,而不是带偏舆论,吹捧一个罪犯的犯罪行为有多“高智商”。在进行舆论引导时,媒体应该遵循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与政府、司法部门相互配合和及时沟通,共同促进社会的整合。
  六、 结 语
  康德义务论将义务作为衡量道德的唯一标准,让新闻从业者在工作实践中有明确而一贯的道德选择标准,即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媒体都应有自立的、普适性的行为准则。但是康德义务论只是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要避免报道失范行为再次发生,还需要每一位新闻工作者将其作为恒久不变的工作准则并运用至报道实践中,将“善良意志”和责任而非个人或媒体组织的利益作为报道的唯一动机,才能更好地引导公众舆论,营造正面积极的行业氛围与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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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冯现刚, 高钰琳,杨子聪等.报纸报道自杀事件失范现状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15 (5): 672-674.
  [5] 孟庆国, 邓喆.网络媒体有关官员自杀事件报道的失范、影响及反思[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 2015(5): 16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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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杨云飞.康德论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价值[J]. 哲学研究, 2013 (7): 95-102.
  [9] (德)伊曼努尔·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6:9-80.
  [10] 饶广祥.范与失范:新闻真实的异项追求[J].新闻界,2018 (6): 18-24.
  [责任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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