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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中地域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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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城镇化的大规模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变得刻不容缓。特别是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遗产,其不仅承担着歷史传承功能,还是现代都市人“乡愁”的寄托。因此,面对不断推进的建设浪潮,需要完善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机制、责任考核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并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利用,使地域文化遗产真正成为一地的文化标识,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城镇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城镇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1]。在这一过程中,文化遗产①的保护与利用形势日趋严峻,特别是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遗产,其生存环境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
  1 文化遗产的地域标识
  人类是文化动物,所以珍视作为人文环境内容之一的文化遗产[2]。文化遗产的地域标识即能代表地域文化的各类文化遗产,如乡土文化中的古村落、古祠堂,运河文化中的古码头、古碶闸,渔盐文化中的古渔会和古盐场。这些具有多样性与传承性的文化标识,不但可以反映当时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精神信仰,还是现代都市人“乡愁”的触发点。因此,这些文化标识具有较强的地域属性,即这些文化标识也只有存在于其生长的环境与土壤中才能体现全部的价值,发挥真正的作用。文化遗产的珍贵,往往不仅存在于本体,还体现在其存在的历史环境中,正因为历史环境的存留,才使文化遗产的生命价值融合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对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的行为起着无法替代的、潜移默化的作用[3]。比如老宅就应以古村落为环境,作为家乡的标识对于海内外游子来说,也只有放置于原来的风貌中才能勾起那长长的“乡愁”。针对地域文化明显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也要关注其生长环境,否则我们的保护就不够完整。因此,城镇化中对地域文化遗产要以原址保护、整体保护为主,使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更具“乡愁”气息。
  2 城镇化中地域文化遗产所面临的问题
  所谓城镇化,即依附于农村土地的农业劳动力越来越多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分散的农村人口逐步向各种类型的城镇地域空间集聚、城镇建设促进城镇物质环境改善和城镇景观地域拓展或更新、城市文明和城市生活方式的传播和扩散[4]。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环境也相应发展变化。
  ①城镇化中环境的变化对文化遗产的影响。原先处于乡村的文化遗产在城镇化中进入城市环境,其所存在的历史环境发生了变化,使其传承的历史信息或多或少地丢失了。同时,由于城市相较于农村还有人口聚居规模大、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高等特征[5],使城市中文化遗产的保护压力更大。
  ②城镇化中生活模式的变化对文化遗产的影响。原先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生活模式逐步转变为以工业与服务业为主的生产生活模式。因此,对文化遗产的利用状况也出现了变化。如原先只需过人的古桥梁现在需要过机动车,原先位于村中的古祠堂等历史建筑也许现在要作为旅游景点,从而对这些文化遗产的部分改造也变得在所难免。
  ③城镇化中人们观念的变化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人口流动加剧了对原有的文化认同、宗族意识的冲击,同时也使原先自发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乡规在城镇化的推进中逐渐瓦解。人们对本土文化遗产缺少了应有情感,也缺少了自发的约束机制,使文化遗产更容易被人为有意无意地破坏。
  ④城镇化中使古村落这类不见于城市的文化遗产面临更严峻形势。一是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往往无法为其留出这么大的土地;二是即便个别地方保护下来了,也往往是人去楼空,缺少了古村落应有的生活气息。
  ⑤城镇化中的大规模高速度的建设,使文化遗产面临最直接的危害。城镇化建设中涉及文化遗产的频率很高,范围也很大,使文化遗产保护面临被动局面。
  3 城镇化中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
  3.1 建立文化遗产评估机制
  面对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中碰到的文化遗产数量越来越多,类型越来越复杂,应该加快建立价值评估机制,改变文化遗产保护的不确定性。
  由当地政府组织本地区文化遗产专家、地方文化名人、政府官员、普通公众、高校学者及上级文化部门人员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城市发展和文化遗产状况不定期对本地区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或更新。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评估委员会的召集人。
  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评估指标,定性评估与量化评价结合。评估委员会根据指标分项打分确定其是否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序列。如属于文化遗产保护序列则进入量化评价体系,否则暂不进行量化评估。
  进入量化评价体系后,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该文化遗产的历史沿革、布局结构、规模体量、工艺水准、文化内涵、名人关系、艺术构件及与当地历史文化的关系确定价值,并结合已有的评价体系将各类文化遗产划分为以下几类:
  ①公布为由建设、规划、文化共同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②进入受文物法律法规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点)。
  ③进入由部门规章保护的“优秀古建筑”等保护体系。
  ④进入由文化遗产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⑤价值降低或消失需降级或取消的文化遗产。
  根据上述前四类遗产保护要求和涉及规划的重要性确定保护措施,如必须原址保护、可迁移保护、部分重点保护、风貌保护等。如果同一文化遗产重复进入多条保护标准,则按最高标准执行。城市建设中遇到相关遗产时以上述标准为框架,由各地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专家在此范围内裁量。如属于第五类的,还需经评估委员会审议认可,方可公示执行。
  建立评价公示机制,评价完成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示,如大众对相关问题有异议,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固定的合作方式,加深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为科学评估提供依据。   定期进行评估机制运行情况与效果的反馈,及时调整和更正不适合的评估标准。如遇到个别紧急情况,可临时由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召集相关人员专门针对某一种文化遗产确定其保护标准,从而使评估机制与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动态结合。
  评估机制的建立是决定文化遗产是否进入保护、进入哪级保护以及价值降低或消失的文化遗产退出的重要依据,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关卡和基础。
  3.2 落实文化遗产责任机制
  近年来,进入保护范围的文化遗产成倍增长,所以在保护中需要明确各主体的保护责任,强化责任意识。
  ①加强规划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保证在规划层面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对规划中涉及的文化遗产需要明确拆迁中的保护主体、建设中的保护主体、日常管理中的保护主体以及相关主体交接过程中的责任,并细化各主体相应的保护措施。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让各责任主体参与其中,提前了解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和需要采取的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规划、文化、建设、消防、发改、乡镇等机构部门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相互协同配合。
  ②加强日常巡查保护。建立巡察制度,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结合节假日与各种例行检查,安排好定期与不定期巡查工作。重点对象是聚居人口多的古建筑、无人看管的古墓葬、各类非公文化遗产及新发现文化遗产。与村、社区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好责任人与管理制度,共同保护好区域内的文化遗产。各地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主动承担保护监管职责。
  ③设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目标就是管理责任到人。根据各地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各地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责落实到人,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并结合使用情况。各地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与文化遗产使用单位、使用人签订相关管理责任书,如《委托代管责任书》《使用保证书》《消防安全责任状》,从形式到内容上使管理人与使用人真正意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根据文化遗产的分布,一处或几处设置一个责任人,落实文化遗产的定期检查,及时填报《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表格,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能及时掌握文化遗产的动态。
  ④细化保护标准。目前城镇化速度加快,但文化遗产保护的反应相对滞缓,除了应急的保护措施外,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面对汹涌的建设浪潮,只依靠国家和省的法律和条例是无法满足保护需要的,各地需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标准。例如,在城镇化推进中,遇到民众居住的古建筑房屋因人口增长、条件提升时需要进行改建,怎样既照顾好公众日益提高的生活质量需要,也能更好地保护那些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在本级职权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标准规范,在制定其他相关政策时将文化遗产的要求融入其中,如拆迁政策、土地政策、财政政策都需将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方面考虑在内,逐步完善相关保护管理制度。
  ⑤量化考核内容。将保护职责融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考核内容中,比如对一个地方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数量、经费额度、制度落实、文化遗产安全率、完好率等进行考核。并逐级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人的考核,对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及有破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并对社会公示。
  落实责任考核机制主要是加强日常管理与保护,使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制度更加合理,管理职责更加明确,管理措施更加有效,确保文化遗产的完好率。
  3.3 加强完善监督机制
  有了评估机制,落实了责任机制,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实施效果了。为了保证制度能够很好地被落实,在日常工作中还要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目前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督:
  ①加强系统内的监督。发挥文化遗产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责任人的监督。下級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了疏漏或不尽职的地方,上级部门要及时提出,责令整改,发挥上级对下级部门应有的监管指导之责。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根据职责和签订的责任书,应积极履行好对文化遗产使用人的监督指导之职。
  ②加强部门间的监督。发挥好文化、规划、发改、建设等部门之间的监督,如规划没将文化遗产统一规划在内,文化部门要及时提出。建设部门在进行相关建设时,如有涉及文化遗产的项目,发改和规划也有职责要加强程序监管。
  ③加强媒体监督。对文化遗产保护做得好的和没做好的,媒体都有权力进行报道,通过媒体的传播,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自身建设,并在社会上形成关注文化遗产的氛围,督促各责任主体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好。
  ④加强公众监督。公众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人,我们必须尊重社会公众对文化遗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6]。因此,我们做的每一件工作都要接受公众监督,这也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日常工作中要畅通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公开文化遗产的信息和管理部门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监督机制不仅是提醒机制更是鞭策机制。发挥好监督功能才能使工作做得更好,文化遗产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4 城镇化中文化遗产的利用
  4.1 加强利用,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价值是破解文化遗产保护的切入点
  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只有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应有的价值,得到社会认可和重视,保护才有可持续性。文化遗产结合自身的条件可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利用:
  ①作为传统工艺传承基地,木作、瓦作、漆作等中国传统建筑工艺的展示传承基地,不仅可以将青黄不接的工艺传承链找到固定的学习场所,还能找到现成的案例。
  ②结合自身特点,可开辟为陈列展示馆,如家居民俗馆、地方文化特色馆、名人馆等。但不能一味地展示,要有互动与创意。
  ③与乡土教育和专业研究相结合,为中小学生提供传统知识教育,为相关专业大中专生提供课外实践基地。
  ④提供给高校或企业用作文化艺术类的产业基地,如影视、美术、文学创作基地等,也可用作培训、办公、交流活动场地。   ⑤引进合适的商业业态,合理商业化运营,把文化遗产推介给更多的人。
  只有将这些存在的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了,保护才会有持续的动力。
  4.2 利用应充分考虑需求
  我们在为文化遗产利用寻找出路的同时,不能走上为了利用而利用的路子,否则利用就会失去生机而变得僵化。比如一味地开设陈列馆,对内容与形式缺乏研究,从而形成一个个的“一次性”场馆。因缺乏对观众需求的考虑,人们来了一次就不会再来了,而真正想了解内容的观众又找不到途径。另外在城镇化建设中很多公共设施成了景观,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例如,乡村的小石桥,城镇化建设中河道拓宽,桥是保存下来了,但成了断头桥。城镇化建设中我们不仅要保证文化遗产的存在,更要保证它们存在得有意义。其实可以通过合适的手段和技术,让老桥重获新生,不只是讓其发挥了应有的通行功能,更是将文化遗产保护和周边群众的需求统筹考虑了。
  4.3 景区文化遗产的利用
  城镇中很多文化遗产都处于景区内,这就要处理好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景区内的文化遗产除了要做好日常的维护、必要的防护措施外,就是要注意开发的程度。部分比较脆弱的文化遗产应控制游客量,合理处理景区的各种现代化景观,严禁新造添建假文物。如果不处理好这些,一则会伤害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播,再则也会使景区的开发走进死胡同。还有一种情况,景区对文化遗产不管不问,不做进一步的内涵发掘展示,人们来到文化遗产面前也无法了解其背后的故事,久而久之景区的吸引力也会受到影响。再有就是景区对观赏性强、能够吸引眼球的文化遗产更为钟情,更愿投入。这种“偏爱”会使文化遗产保护停留在是否有利于经济收入上,违背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和意义。景区应与当地文化遗产部门相配合,统筹做好景区内不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合理制订旅游开发规划,使景区内的文化遗产更有尊严地存在。
  文化是一个城市的根,一个城市的灵魂[7]。目前我们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中的关键期,保护好地域文化遗产不仅是延续城市发展血脉、守护城市的灵魂的需要,还是城市人“乡愁”的寄托,更是现代社会新发展的重要源泉。历史文化风貌区是城市发展的一项独特的资源,保护风貌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风貌区本身以及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8]。
  参考文献
  [1]刘飞翔.城镇化过程中的利益分化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0.
  [2][7]王文洪,林信康.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浙江定海为例[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3(1).
  [3]单霁翔.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城市建设[J].城市规划,2007(5).
  [4][5]胡序威.论城镇化的概念内涵和规律性[J].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2008(2).
  [6]单霁翔.关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27).
  [8]周俭,奚慧,陈飞.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与建筑管理方法的探索[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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