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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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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仍收效甚微,许多城市仍陷入“垃圾围城”“垃圾山”的困境。基于公共管理视角,论述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困境,以哈尔滨市各大高校学生为调查对象,以期获得哈尔滨市公民对于本市垃圾分类评价方面的数据,剖析哈尔滨市在垃圾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垃圾分类管理 公民参与 合作社会
  中图分类号:X7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8-0252-02
  垃圾是放错的二次资源,如果我们能够对其综合处理和利用,就可以变废为宝,使资源得到循环利用,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减少土地的占用量,减轻环境污染,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共赢。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垃圾分类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对垃圾分类问题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扶持和相关配套措施。一些城市颁布了垃圾分类标准,但政府部门并没有进行广泛宣传,且居民自身的环保意识不够,这些体制、机制和意识上的缺陷使得垃圾分类治理措施举步维艰。
  一、我国城市垃圾分类管理的困境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垃圾产出国,城市生活垃圾产出量每年都呈增长趋势。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8850.5万吨;2017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0194.4万吨,2018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1316.3万吨。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土壤环境,产生有害的污染气体,影响人体健康。“垃圾围城”现象也在全国众多城市中出现,据相关媒体报道,全国六百多座大中城市中約三分之二的城市正深陷“垃圾围城”困境之中。
  针对“垃圾围城”“垃圾山”的困惑,我国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将一些城市作为试点。2000年国家建设部设立了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但效果并不理想。2001年,武汉取消了垃圾分类收集;2007—2008年间,广州和深圳都相继取消了垃圾分类收集,而其他城市均因措施不当而相继取消,由此可见垃圾分类问题十分复杂。
  二、哈尔滨市垃圾分类实证调查分析
  自1996年以来,与环境有关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增长;自2011年重大环保事件更是比上年同期增长120%,中国已经进入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公民民主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也使其有一定的环境治理参与需求。哈尔滨市自2008年起就召开全社会听证会,收集民意,以此促进垃圾分类政策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优越性。
  本文的研究假设公民既是垃圾分类的参与者,也是监督者,对于垃圾分类的管理起决定性的作用。依据哈尔滨市的垃圾分类现实情况与特点,将相关因素设计于问卷之中,通过调查结果的实证分析来验证其重要性,并找出影响垃圾分类的关键性因素,从而更好地引导公民积极地参与垃圾分类,改善生态环境。
  (一)问卷设计与验证方法
  2019年年底,在哈尔滨市各大高校发放问卷,对象主要为高校学生,期望以后的研究对象会进一步扩展到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得研究更具严谨性。
  本次投放的网络问卷和实际问卷共110份,回收问卷11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00份,问卷有效回收率达90.9%。我们从调查样本情况来看,男性占51%,女性占49%;年龄在18—25岁的占93%,26—30岁的占5%;受教育程度方面,小学毕业占1%;初中毕业占1%;高中毕业占2%;本科毕业占60%;研究生及其以上占36%。
  调查结果使用SPASS19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查分析
  1.公民参与在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通过对调查数据结果的分析,哈尔滨市垃圾分类管理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急需提高公民参与力度。在100份有效调查问卷中,对问题“您参与垃圾分类的最主要动因是什么(多选)”的回答如图1所示,有34.5%的公民认为公民责任是当前参与垃圾分类的最主要动因。这就说明哈尔滨市垃圾分类责任主体最重要的就是公民,环境问题关系到“你我他”,每位公民都要在环境保护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主动自觉地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在“如何避免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的行为”(多选)这一问题中,有15.44%的受访者认为应该通过邻里互相监督和举报,有29.04%的受访者认为应通过志愿者和媒体等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有25.37%的受访者认为应设立警示牌,有30.15%受访者认为应通过公民自我约束避免。由此可见,公民是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重要力量,要加强自我约束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政府和社会组织等要大力宣传环保理念。
  笔者对各主体按垃圾分类中的重要程度从高到低来排序,以了解哈尔滨市民心中垃圾分类各主体的重要性。由图2可见,将公民排在垃圾分类主体第一位的占44%;其次是政府(38%),媒体(6%);学校(占9%),企业(3%)。数据结果的计算方法为:选项平均综合得分=(Σ频数×权值)/本题填写人次,根据统计数据的结果对五个主体的重要性排序权重计算,平均综合得分为:公民(3.68),政府(3.17),学校(2.81),媒体(2.66),企业(2.09)。公民作为第一大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2.各类垃圾分类主体参与作用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在选项“评价哈尔滨市针对垃圾分类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图3),有66%的受访者选择法律法规数量较少,执法不严。哈尔滨市垃圾分类管理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制定需进一步加强落实。
  在回答“您觉得哪种垃圾分类的宣传方式最有效”问题时,13.2%的受访者选择人手一份的垃圾分类知识手册;选择“在社区张贴、发放宣传单、举办社区宣传会”的占15.9%;公益广告占15.4%;在垃圾箱上贴分类提示的占18.3%;官方宣传占13.2%;市民参观垃圾处理厂活动占12.8%;举办公益活动占11.9%。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市民心中,只有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才能够保证政策实施,也可以看出企业、社区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重要性。   在回答“请问您对于哈尔滨市的垃圾分类有什么建议”这一开放性问题时,公民的环保意识不到位问题突出。大多受访者期望公民更加主动自觉地参与环保过程,还有的受访者认为,“前期分类不到位,后期处理‘大锅烩’”现象突出。
  三、哈尔滨市垃圾分类管理对策分析
  (一)政府要提供充足的信息服务,稳步促进政策法规的细化
  “一般来说,合作社会对政府的要求可能更多的体现在信息服务方面。这更突出了政府主持正义的前置性特征,因为政府在主持正义方面越是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服务’,就越能体现出政府的价值。”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作为垃圾分类管理的引导者,必须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务资源,为相互陌生的行为体开展合作提供最为权威的信息,使合作双方更为信任。
  无论是垃圾分类管理的长期计划还是短期规划,公布的资料都应是明晰的,如日本2017年《环境白皮书》关于“一般废弃物排出量的推移”“一般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场地的剩余容量和剩余年数的推移”等信息都有明确的数据,公众可以详尽了解这方面的信息,以提高环保意识。“北九州市法律明确规定瓶罐之类的垃圾每周回收一次,使用政府规定的垃圾袋(每个约合人民币0.7元)”,如此明细的规定,使政策得到切实执行而非流于形式。
  (二)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环保的自主性
  人有两种行为规范,一是外在规范,二是内在规范。接受外在规范的行为属于压抑行为,只有当人从内在规范出发的行为才是自主性行为。自主性行为的理想化程度更高。
  从数据结果可以看出,促进公民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普及,使垃圾分类这份责任内化于心。这就需要政府、公民、媒體、企业、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其中。哈市各个学校、社区、工厂、家庭等都开展环保教育学习活动,通过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垃圾分类宣传更具有多样化、常态化和细微化。常态化的宣传教育使居民会感受到政府和学校的压力,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公民更有责任、有意愿地参与垃圾分类,并逐渐形成一种习惯。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可以定期给居民授课,内容就是保护环境、循环经济等相关知识,以此促进公民对垃圾分类知识的理解。
  (三)建立专职督导机制,加强对公民的监督力度
  据相关媒体报道,“哈尔滨市垃圾分类工作中有保洁人员负责把好关后,垃圾装车就不会出现混装的情况”。这种前期分类不到位,后期分类“大锅烩”的现象会形成死循环,严重阻碍政策实施。
  我们不仅需要政府引导性地进行社会治理,更需要在治理的过程中体现“人”的价值和个性,引入更多的社会自治力量参与垃圾分类管理。应该建立完善的督导员机制,注重从垃圾源头上减少垃圾错误分类。督导员要按时上岗,积极监督居民的投放行为:要鼓励街道办垃圾分类工作处、社区居委等加强与环保企业的合作,逐步完善督导和回收垃圾相结合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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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世鹏
  [作者简介]范德志,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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