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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适用刑法问题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宝利 赵桂民

  摘要:2009年的央视大火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对于定性,央视大火案涉嫌失火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渎职类犯罪,但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合适的。对于量刑,根据不同被告人的不同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自首、立功和缓刑予以处罚。
  关键词:央视大火;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量刑;刑法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威在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组织在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央视新址办综合处的被告人邓炯慧等人负责筹办工作。2009年2月9日,被告人胡德斌按照被告人徐威的指示通知被告人田可耕及城建央视新址承包部的被告人高耀寿做好燃放烟花的安全工作。城建央视新址承包部安保部的被告人陈子俊向安保部负责人被告人刘军汇报此事后,刘军未对违规燃放予以阻拦。当日,被告人戴剑霄按照被告人邓炯慧的指示,为燃放活动布置了相应的准备工作。被告人高宏作为央视新址办下设安全生产监督组组长,在得知要在央视新址工地内燃放烟花后未予阻止。20时,作为央视新址办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世荣启动燃放活动。烟花燃放至20时15分许,礼花弹爆炸后的高温星体落入文化中心主体建筑顶部擦窗机检修孔内,引燃检修通道内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发火灾。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因烟雾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二万一千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亿六千余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无国法,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国家重点工程施工工地燃放烟花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2010年5月10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徐威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刘发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分别判处王世荣、高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分别判处李小华等十三名被告人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陈代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刘桂兰、戴剑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陈子俊免予刑事处罚。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两者的界限主要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因为本条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适用本条。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运输危险物品(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中没有遵守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只要有非法运输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违反规定的内容不同。前者违反的是保障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活动安全的规定,该规定既可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可是单位内部制定的明文规定,还可是行业通行的惯例或习惯;后者违反的是国家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然,违反该规定本身也意味着违反了有关保障运输危险物品活动安全的有关管理规定。(2)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四种方式;后者则仅有携带危险物品一种方式。(3)发生的场所不同。后者只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前者则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或场所,即便前者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行为有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在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有关单位或人员在该公共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情况下,对于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只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但当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发生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如果在该公共场所因行为人违反了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也只能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除非有证据表明行为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是为了实施放火、爆炸、投毒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才能对行为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某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构成犯罪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违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该罪;后者则不要求违规行为必须发生某种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只要具有造成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的危险性,就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四)危险物品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三、对央视大火案的刑法分析
  (一)关于定罪
  1.失火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央视大火案是一般的失火还是危险物品肇事,应以失火案处理还是危险物品肇事案处理,如果对有关人员定罪,是认定构成失火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在该事件中,虽然燃放人员具备燃放A级烟花的资质,但是该燃放活动并未得到北京市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所以属于违法行为。危险物品肇事行为也可能引发火灾,这种情况下与失火罪之间仅仅是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并不限于此,就引发火灾本身来说,失火罪的范围要更加广泛。在央视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火灾事件中,这两项罪名有一定的竞合。新台址工程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无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私自雇用他人燃放北京市明令禁止燃放的A类烟花,明知有禁放规定,明知火灾发生的可能,却轻信能够避免火灾发生,进而引发了火灾,最终造成致一死八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在客体要件方面,失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失火罪在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案存在负责人雇请他人燃放的客观情况。失火罪的犯罪构成在主体要件方面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的,是不构成失火罪而需另外定罪的。在本案中,有关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雇请他人燃放的客观事实。所以即便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雇人燃放烟花的行为也不属职务行为。这也是区分此罪彼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失火罪在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而本案应属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值得一提的是,失火罪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行为人在失火后是有灭火、消除危险义务的,但如果在其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情况下,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过失就已经转化为间接故意,此种情况就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而是应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定性。综上,从事件的基本事实来看,新台址工程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明显的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关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涉嫌失火罪。危险物品肇事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考虑到事件的起因是由于对爆炸性物品管理中使用不慎造成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失火,公安机关没有选择失火罪而选择了危险物品肇事罪予以立案侦查。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而央视大火造成1名消防人员死亡,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中毒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383万元的严重后果,因此,是符合立案标准的。

  2.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本案为何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和提起公诉呢?危险物品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一罪名的犯罪对象特定,是指能够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殊危险物品。刑法以列举法来阐述这一罪名的犯罪对象,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其中的爆炸性物品,一般来说就不仅指工业用或军用的炸药及其他爆炸性化学物质,也包含民用的烟花爆竹。所以,该事故发生的情节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描述的情形最为接近,因此公安机关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拘留相关责任人。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比较相近的一个罪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央视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燃放烟花引发火灾,就其本身来说并未处于生产和作业过程中,因此不满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处于第二位责任人是被雇用的湖南三湘烟花爆竹公司燃放现场负责人。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湖南某烟花爆竹公司燃放现场负责人理应知晓《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规定,明晰《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国家标准设定的烟花等级,但其为追求利益而违规燃放,进而引发了火灾,最终造成致一死八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该负责人和烟花公司其他燃放人员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34条修改中,取消了原法条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的限制性表述,使这一犯罪的主体成为一般主体,所以此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更加明确了。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所有规章制度。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是在一个犯罪行为该当数个法条的情况下,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法条竞合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的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数个罪名,这是法条竞合的法律表现。(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涉及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数罪名概念之间有着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法条竞合产生的逻辑根源。法条竞合的种类有独立竞合(局部竞合)、包容竞合(全部竞合)、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独立竞合,是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是另一罪名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而犯罪行为正适合于这一部分的情形。在独立竞合的情况下,两个法条之间具有普通法与特殊法的从属关系,即普通法规定的是属罪名,特殊法规定的是种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关于责任事故的一般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特别规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符合独立竞合的特征。独立竞合是特别关系,独立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危险物品肇事是特别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普通法,所以,危险物品肇事应优先适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也就是说,刑法条文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适用本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湖南三湘烟花爆竹公司燃放人员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
  3.渎职类犯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渎职罪类同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的范围内因违反相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该罪的特征是因失职行为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指因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央视大火不是在生产、作业中引发的事故,火灾是在非法燃放烟花进行元宵节娱乐中发生的,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构成条件,所以检察机关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
  4.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前述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运输烟花的有关人物不能认定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发生大火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烟花从湖南运到北京,参与运输的人员涉嫌构成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在本罪中,客观上,非法即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要有非法运输行为就可构成犯罪,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行为人明知是未经审核或批准而运输,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运输爆炸物的管理秩序。本案中,在运输过程中,有的运输人员因确实不知或推定不知是非法而运输烟花,不能认定为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除此之外的其他运输人员是涉嫌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燃放烟花的计划、实施、组织、安排、燃放活动等来看,运输烟花是手段行为,燃放是目的行为,运输烟花只是燃放的准备工作,服务于整体上的燃放烟花这一活动的,可以看做是燃放烟花的准备行为,是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拿出来定罪处罚。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共同故意。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就像检察机关的指控一样,可以将其看作运输、组织、指挥、燃放多种行为共同造成的共同性过失犯罪,多人多种行为、多原因共同造成了火灾的发生。因此,有关非法运输烟花人员的行为不宜认定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当然,21名被告人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就央视大火燃放烟花引发火灾这一事实看,大火由徐威等人非法存储、运输、使用禁止燃放的礼花弹等行为引起,而不是在工程建设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引起,所以,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6.都定性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原因。按照人们惯常的理解,央视大火案中,触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应该是那些具体实施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的人员。对于违规燃放环节,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决定燃放烟花的新址办主任徐威、现场直接负责燃放烟花的工作人员和亲自实施燃放烟花行为的人员。但从案情看,多名央视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没有直接参与燃放,有的涉罪行为只是不作为,为什么都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起诉呢?首先,从该条法律规定看,并没有对其犯罪主体做特别的限定,不仅烟花燃放决定者、实施者可以构成本罪,负有监管职责或在燃放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也可能构成本罪。其次,央视大火是多人、多因引发的特别重大事故,每个人的行为都对后果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因而这多个人都应该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多名被告人分别作为其中原因之一被起诉。第三,多人、多个原因引发的同一危险物品肇事犯罪中,每个人在犯罪中行为表现可能差异很大,有的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决策、指挥、运输、燃放等等,有的却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即消极的放弃自己的职责。比如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恪尽监管责任,最终使事故未能避免。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刑法规定的行为表现形式,都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事实上,央视新址大火的部分被告人就是因为不作为而触犯刑律被提起公诉的。

  (二)关于量刑
  量刑是控辩双方交战的另一个焦点。公诉方认为,21人属于共同过失犯罪,都有过错。辩护人则回应,在多个人引发的事故中,各被告人基于各自的地位职责差异,所起的作用悬殊,其大小是不同的,所以罪名虽然相同,但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也就是最后的量刑轻重会有所不同,因此,应该在处罚中予以体现,让轻者轻、重者重。一些辩护人提出,希望法庭采纳突破法定量刑处罚的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某些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21名被告人中,有近一半的人对自己的到案经过被认定为“抓获”表示抗议,认为其都是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就赶到派出所的,是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抓的。对于警方电话通知到案算不算自首,法律上并无相关规定。他们认为,从法律上说,逃跑后主动投案都可以算自首,他们配合前往公安机关不应该按“抓获”论处。对此,律师称应为自首,还有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他们接到央视保卫科电话就前往了,更不应该是“抓获”。但公诉方则坚持认为,依照当时的情况判断,只有主动投案才能认定为自首,他们不算自首。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案情,法院鉴于被告人沙鹏、张炳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法院根据被告人陈子俊的犯罪事实,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刑法从第72条至第77条规定了缓刑。据此,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法院根据陈代义、戴剑宵和刘桂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威等21名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按照刑法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院的定性是正确的,公诉方基于犯罪事实的指控也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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