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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伦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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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大数据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引发了不同于以往的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为了解决大数据时代对公民自由意志的侵害、对他人人格尊重的缺失以及对社会价值观造成冲击的伦理困境,从隐私主体、利益相关者、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观等方面,分析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的原因。从正义论的角度、功利论的角度和德性论的角度出发,深度剖析个人隐私问题的伦理规制,提出了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泄露; 伦理规制
  中图分类号:N02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8228(2019)08-106-04
  Abstract: Big data technology has brought great convenience to people’s lives, and it has also caused problems of personal privacy leaks different from previous. In order to solve the ethical dilemma of the free will of citizens in the era of big data, the lack of respect for other people's personality and the impact on social values, the personal privacy leaks were analyzed from the aspects of privacy subjects, stakeholders,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ethics. The reas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stice theory, utilitarianism and morality, deeply analyzes the ethical regula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issues,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o protect personal privacy in the era of big data.
  Key words: big data; privacy leaks; ethical regulation
  0 引言
  20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各项高新技术的应用使社会不断的数据化,人类社会逐步进入高速发展的信息化阶段。但是,大数据时代的特性与保护个人隐私存在着一定的悖论:信息资源的共享化与个人资料信息的独有化的悖论、信息资源的物质化与个人资料信息的非盈利性的悖论[1]。这两大悖论造成了个人认为自身隐私的不可侵犯性与外界千方百计想掌握个人隐私信息的矛盾。以前依靠社会道德约束和个人生活习惯就能有效掩护并且独有的个人隐私,在大数据时代受到猛烈的冲击。如何有效的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保证个人的资料不被非法利用,已成为大数据时代最突出的问题。
  1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问题的伦理困境
  隐私涉及到人的权利。1890年美国的学者Warren和Brandeis将隐私界定为“不受干涉”或“免于侵害”的“独处”的权利[2]。根据这个概念,隐私是指主体不愿意被他人侵入的私人的领域。主体能自主决定隐私的对象和隐私的范围,当这部分信息被公开时,主体的隐私就受到了侵害。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产生的数据迅速增加,当个人无法对其产生的大量数据加以控制时,斯皮内洛认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这些变化可能对隐私构成了侵害[3]。”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个人对隐私的保护更加的困难。大数据时代不同于传统的个人隐私问题的伦理困境表现如下。
  1.1 对公民自由意志的侵害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泄露对公民自由意志造成了侵害,限制了个人的选择权利。自由是指行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而不受限制,不存在阻碍自己意志的障碍。从伦理学视角分析,能否实现自由,关键看个人行为的选择是否遵从了个人的意愿,即:是否能体现个人意志。如果我们处在障碍中,自由就无法实现。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数据化,在利益的驱使下,个人隐私处于被挖掘和利用的状态。通过这些泄露的个人隐私,能够预测出我们将来的诸种可能性,这种预测就是泄露我们隐私的障碍。这会导致我们在生活中慎言慎行,不能自主地做出选择,导致选择权受限,实际上导致不自由;如果轻易表达自己的意志,个人隐私将会被不断的泄露出去,我们处在被大数据设计的状态,我们的选择处于别人的掌控之中,严重损害了我们自主选择的权利,自由就更无从谈起。
  1.2 对他人人格尊重的缺失
  隐私权是人类的一项自然权利,对隐私的保护是人类的本性,它具有内在的价值。人格尊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隐私权是人格尊严权的一种表现,需要得到社会与他人的尊重。保护隐私就意味着对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和精神的尊重。大数据时代,由于自由意志的障碍和选择权利的限制,个人的数据是网络上客观存在的。收集和利用个人的数据不会因为当事人感觉到隐私被侵犯而停止。我们按照大数据技术设计好的方向前行,各种利益相关者基于利益的驱使对隐私进行挖掘和利用,使得个人的隐私极易泄露,人的主体性被侵蚀,人类被技术异化。在大数据背景下,利益相关者对人类尊严的漠视,个人对隐私权利意识和利益诉求的缺乏,对人格尊重的严重缺失,是个人隐私伦理面临的重大问题。
  1.3 对社会价值观造成冲击
  价值观是人类基于感官做出的认知和判断,是人们认定事物与辨别是非的思维取向。[4]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可以支配人的行为、促进人的发展,有助于社会发展的和谐。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中体现出一种求善的特点,重视现实中的人伦,崇尚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和谐。然而,身处大数据时代,不止自然的规律能被数据所掌控,人们的行为选择也可以轻易的被数据化,人与自然都成为能够进行量化与交换的信息,不同的信息有着不同的价格。因此,传统的价值观受到了大数据的冲击,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现有的社会价值观岌岌可危。   2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大数据隐私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二是利益相关者的道德行为失范,三是法律法规与隐私伦理道德观的缺乏。
  2.1 主体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
  在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过程中,数据信息是客观的存在,通过主体使用者的行为产生,没有好坏之分。公众缺乏隐私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常常默认数据共享,使数据信息的公开程度加深。公众在注册时,对于网站的授权申请不加怀疑的积极配合,使个人的隐私信息暴露在网站管理者的视野中。大数据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及行为习惯,人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的便利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隐私信息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已经被共享。只有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追求经济利益的相关者进行搜集和使用时,人们才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公众在传统隐私观念的影响下,很难做到严格控制自己的言行。由于网友的真实身份很难辨别,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为自己谋求利益更加的容易。政府及相关的组织缺乏对公众隐私保护方面的科普,利益的介入导致大数据产生功利性,驱使某些人或群体为了追求利益,提供过度的甚至是突破道德底线的商业服务,加剧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2.2 利益相关者的道德行为失范
  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泄露的根源是各组织对数据的共享与挖掘。各个利益相关者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与其他主体产生了利益的冲突,加剧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多样性导致了伦理的失衡,体现出功利主义的特点。大数据的生产者缺乏一定的道德规范指导,在享受大数据的便利的同时忽视了对隐私的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是功利主义的,他们更注意搜集的数据所产生的利益,不关注伦理道德的诉求。政府、企业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主体使用大数据的过程中埋下了隐私失范的种子。政府主导的大数据设计,收集个人信息来维护公共安全,优先关注国家整体的利益,但由于某些工作人员的疏忽,容易泄露个人的隐私信息。企业主导的大数据设计,优先关注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个人信息的深度挖掘使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总之,大数据技术造成的个人隐私泄露偏离了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
  2.3 缺乏法律规范与隐私伦理道德观
  在大数据时代,文化的差异造成了隐私观的不同,因此对于隐私问题的评价标准也不相同。立法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手段。然而,大数据技术在使用与管理的方面没有相应的立法措施和统一完善的道德规范体系。大数据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与大数据信息的多样性和海量性相比,传统的隐私保护法显得非常滞后。
  法律系统的不完善会导致很多的伦理问题,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無法有效的保证主体的隐私安全。法律法规的建立以道德为基础。制定法律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当法律出现空白的时候,公众首先会诉诸道德。
  目前,缺乏关于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公众对于如何真正有效的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的知识少之又少。全社会没有形成统一的、有约束力的隐私伦理道德观。只有当媒体或报刊把个人数据泄露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公之于众时,公众才会意识到缺乏隐私伦理道德观产生的问题。因此,法律法规和隐私伦理道德观的缺失是个人隐私泄露的重要原因。
  3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问题的伦理规制
  数据的共享与挖掘不可避免,但是怎样数据共享怎样才能避免个人隐私的泄露?或者说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的边界应当在哪里?根据康德在绝对命令中提出的尊重的道德律令,可以通过坚持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寻求合理的伦理决策点、构建全社会共同的隐私道德观等方式来实现。
  3.1 坚持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
  从正义论的角度来说,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对策就是要坚持伦理原则,特别是要坚守道德底线。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5]。应先关注伦理制度自身的正当性、正义性和合法性,只有伦理制度自身实现正当性、正义性和合法性,才能在社会实践的领域实现善的价值目标。
  第一,权利协调原则。大数据时代公民享有知悉权与隐私权。权利协调原则是指两种权利在发生冲突时,一种权利适当的让步使另一种权利获得实现。[6]在解决同一主体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之间的矛盾时,必须尽可能把其副作用降到最低,不能过分强调某个权利。互联网信息管理者在获得网民的个人信息后,可以备案进行数据管理,但是不能利用职权公开个人的隐私信息,更不能把个人隐私作为商业用途。
  第二,权利克减原则。权利协调原则的合理性在于涉及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的之下可以被压倒,这就是权利的可克减性。隐私权和知悉权都是可以克减的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是自明的义务,但不是绝对的义务。在政府需要收集个人信息的时候,需要隐私权做出让步。同理,知悉权必要时也应做出某种让步。但是,数据管理者不能随意侵犯用户的隐私。为了实现权利协调原则,需要知情同意原则来进行规范。
  第三,知情同意原则。指隐私主体知道自己的信息可能被侵犯和泄露时,做出的怎样处理自己信息的决定。知情同意原则包括明示的知情同意原则和暗含的知情同意原则。前者要求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信息,需要明确的授权,但从现实性上看是很难实现的。后者是指若未收到当事人的回应,就当作其默认同意,然后使用其数据。从现实情况看,既能保护隐私,又能节约成本。其中暗含的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协调隐私权、知悉权和经济效率的产物,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在追求善的价值目标的前提下,必须坚持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特别是要坚守伦理道德底线。一旦突破了道德底线,就意味着不仅具体的伦理原则失效,而且伦理制度本身的善的价值目标将丧失。
  3.2 寻求合理的伦理决策点
  从功利论角度来说,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对策就是要寻求合理的伦理决策点,做到利益最大化,而反过来就是实现伤害最小化。   利益最大化,是指大数据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大数据生产者的隐私不断受到侵犯,是利益的受损者。大数据的搜集者和使用者能够获得利益,是利益的获得者。只有坚持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能在大数据时代保护数据生产者的隐私,否则数据搜集者的某些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还需要相应的惩罚措施。
  伤害最小化。只有伤害最小化才能真正实现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大数据生产者生产的数据被挖掘和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个人隐私。这种隐私侵犯行为必然发生,虽是出于公共的目的,但不能无视数据生产者的个人隐私,甚至滥用其隐私。要想实现伤害最小化,在必要的时候应对数据生产者有善的补偿或抵消措施。
  结果。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对策必须考虑到:个人隐私是否会被泄露?隐私被泄露到何种程度?将造成怎样的消极后果?这个后果将带来多大的伤害?我们虽然不能预测到大数据行为会造成哪种结果,但是能够关注到这个结果给我们带来多大的价值。如果这个结果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产生消极后果,那么运用时就必须更加谨慎。
  3.3 构建全社会共同的隐私伦理道德观与法律规范
  从德性论角度,尊重本身就是一种德行。要构建全社会共同的隐私伦理道德观,使大数据使用者能够坚持道德伦理的底线。隐私伦理道德观是诉诸内心的自觉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的隐私伦理道德观,有助于减少在涉及隐私问题时,因主体利益的不同而产生的分歧,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在隐私的问题上达成初步的共识。在具体的行动中,有助于各利益相关者把目光聚焦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将时间浪费在解决哪些问题上。当前个人在对隐私的保护上,处相对弱势,自主选择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个人应积极的调整和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隐私观念,寻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方式。但是,大数据是在虚拟环境下,仅仅依靠伦理道德和自律还无法完全阻止他们对个人隐私的侵犯。隐私伦理道德规范是内在的、柔性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手段,缺乏一定的强制力,需要外在的、硬性的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只有强制力的法律进行辅助时,隐私伦理道德观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4 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发展迅速,人们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培养大数据思维。由于大数据自身的特点,加之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冲突,给个人隐私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从正义论的角度来说,主体要坚持道德伦理原则,增强隐私保护的意识;从功利论角度来说,要寻求合理的伦理决策点,做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伤害最小化;从德性论角度来说,要构建全社会共同的隐私伦理道德观和法律规范,使数据使用者能够坚持道德伦理的底线。对全社会隐私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未来需要社会各界日积月累的努力,实现对个人隐私全方位的保护,真正形成全社会的良好道德风气。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黄寰.网络伦理危机及对策[M].北京:社科出版社,2003:43.
  [2] [美]Warren SD,Brandeis L D.The Right to Privacy[M].Harvard Law Review,1890:5
  [3] [美]理查德A斯皮內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4] 臧一博.关于大数据时代下隐私问题的伦理探究[J].品牌,2015.4:43-44
  [5] [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6] [美]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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