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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措施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学鹏

  【摘要】农民工就业问题是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本文探讨了农民工就业渠道的划分并针对不同的渠道提出不同的完善措施以促进农民工的就业。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措施
  据统计,2012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比上年增长3.9%,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未来农民工总量还会快速增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指出,“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把扩大农民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十二五”期间,有4500万人农业劳动力需要转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要力争每年平均转移900万人以上。对于农民工就业问题,十八大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工作。本文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同渠道的特点提出相应的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措施。
  一、农民工就业渠道的划分
  不同学者在研究农民工就业渠道的相关问题时,对渠道的划分有不同的界定。郑功成(2007年)将农民工就业的渠道划分为亲朋好友介绍、参加本乡、本村的包工队、无人帮助自己找、参加当地政府、学校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用人单位到乡里招工、中介介绍、其他等八种类型的就业渠道,并通过调查得出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就业的农民工比例最高,占47.4%,其次是无人帮助自己找而就业的农民工,占36.2%,而通过其他方式就业的农民工比例均不超过10%[2]。韩长赋(2007年)在对农民工的大规模问卷调查中,将农民工就业渠道划分为通过熟人或亲戚介绍就业、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就业,自己应聘求职以及其他等四类就业渠道,结果显示,通过熟人或亲戚介绍而外出就业的比例最高,占60.37%,中介机构介绍就业的占14.25%,自己应聘求职有12.14%[3]。朱筱凯(2008年)在对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中将农民工就业渠道划分为老乡和朋友介绍、职业介绍所介绍、自己找工作以及其他等四种渠道,据调查,通过职业介绍所介绍就业的比例最高,占35.3%,老乡和朋友介绍和自己找工作的农民工比例分别是34.2%和20.4%[4]。在对云南省新生代农民工的某项就业调查(2012年)中,就业渠道的划分和调查数据如下:39.21%的农民工通过朋友和老乡介绍就业,25.18%是通过自己找工作就业,23.65%是通过招工启事,11.96%是通过劳务市场就业[5]。
  总之,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现今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极为重视关系的社会,因此由血缘、地缘、友缘、业缘(亲戚、老乡、朋友、同学、同事)等关系构成的熟人关系渠道一直是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没有社会援助和充分就业信息的情况下,农民工不得不自己通过纸、电视、收音机、互联网等媒体广告或者上门自荐寻找工作,因此自己找工作而就业的农民工占有一定比例。此外,随着劳务中介公司越来越多,农民工通过中介寻找工作的比例逐渐增加。现阶段,政府对农民工就业问题重视程度日益增加,政府推介就业对农民工来说是非常重要并且有效的就业方式。
  二、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措施
  (一)加强政府推介型农民工就业渠道的利用
  一般来说,政府推介型就业渠道对农民工来说就业成本和风险性最低,并且工作最为稳定。然而,从总体上来看,农民工通过这一渠道就业的比例远远小于通过熟人关系型渠道和个人自谋渠道就业的比例,并且15岁-17岁年龄段和46岁-65岁年龄段农民工通过政府推介型渠道就业的比例几乎为零。这说明这一渠道对农民工就业保障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政府应明确职责主体部门,做到职责明晰,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推介的频次,扩大覆盖的农民工年龄层,充分利用这一渠道为农民工搭建就业的平台。
  (二)规范劳务中介市场
  通常农民工通过正规劳务中介应聘周期比较短,工作稳定性强,并且随着劳务中介公司的增多,各个年龄层的农民工通过这一渠道就业的比例都比较高。然而,由于劳务中介市场的混乱以及中介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致使这一渠道对农民工来说就业成本和风险都很高。因此,政府应该对劳务中介市场进行严格管理,对劳务中介公司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严厉打击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以充分发挥劳务中介公司在农民工就业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三)为农民工个人自谋职业创造良好环境
  个人自谋型就业渠道是农民工就业时较多选择的渠道类型,然而这种渠道对农民工来说通常就业成本高、风险大、应聘周期长、稳定性差,究其原因,一般可以归为两类:从农民工自身来说,其对环境不熟悉、自身人力资本存量较低及个人获取就业信息的能力差;从外界来说,社会给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的渠道不畅通,并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一方面,政府应对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和信息咨询的资金投入,包括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发放就业的相关资料,提供就业信息和相关的政策咨询,发挥其公共信息渠道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严厉打击利用报纸、电视、收音机、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发布虚假就业信息,欺骗农民工的行为。
  (四)进一步发挥熟人关系就业渠道的作用
  熟人关系渠道作为一种被农民工最广泛使用的就业渠道,其在就业成本、风险性、应聘周期、稳定性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社会应进一步发挥这一渠道的在农民工就业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鼓励城镇同乡会、农民工就业联盟等松散型非正式组织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促进农民工通过熟人关系渠道就业。
  三、结语
  本文从农民工就业渠道的构建和完善出发,针对农民工就业的四种主要的渠道,提出相应的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措施。首先,政府推介型就业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和加强;其次,应严格规范劳务中介市场;再次,政府、社会和农民工自身应做出相应的努力,为农民工个人自谋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最后,可以通过具体的措施进一步发挥熟人关系就业渠道的优良作用。
  参考文献
  [1]韩俊.“十二五”时期农民工就业形势分析与建议[J].中国就业,2010(10):9-10.
  [2]郑功成,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韩长赋.中国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1.
  [4]朱筱凯.城市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基于对杭州及周边地区的调查[D].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5]何姗.科学发展视野下云南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渠道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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