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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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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作出较大修改,该法有以下十大“亮点”。
  
   一、扩大适用范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应订立劳动合同;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适用。
  
  二、裁员时三类人优先留用
  
  1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试用期劳动者受保护
  
  1.限定试用期期限;2.限定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3.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四、不作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1.赔偿责任: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2.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一月内必须签订;2一年后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无固定期限合同;3.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应订立而无订立的支付二倍工资。
  
  六、明确劳动者救济渠道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七、新增社保、职业危害防护等
  
  1.增加工作地点条款;2.增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3.增加社会保险条款;4.增加职业危害防护条款。
  
  八、规定知识产权保密事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九、督促外资企业保护工人权益
  
  调查显示,外企中较多存在劳动合同时间缩短、劳动用工随意性大、克扣和拖欠员工工资、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不规范的用工行为。
  
  十、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将受罚
  
  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 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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