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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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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智能手机客户端和先进社交网络平台诞生后,微信是继QQ聊天软件以后的第二个受大家广泛应用得聊天软件。与传统的“陌生人”的网络社交模式相比,微信这种相对安全的、封闭的网络环境受到大众的青睐:熟人效应放大,以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平台这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应运而生,从而推动了微电销模式的不断创新。“微商”这一新鲜名词也随之出现,这种新型电子交易活动依托于“熟人交易”方式,逐步发展为日常交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微商交易属于新型交易模式,新《电商法》出台以后,对微商的不法行为有了一定的整顿,但复杂多变的微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为了维护微商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微商交易活动,本文首先从微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出发,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构建微商交易環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微商;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微商的概述
  微商,是基于移动社交平台形成的新型电商模式。狭义上讲,以微信为渠道,通过熟人推广、交易商品的方式就是微商。广义而言,微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子营销的模式,从而推广销售商品。如今微商交易市场已达到数千亿元,每个人的身边都存在微商从业者,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本文讨论微商泛滥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二、微商模式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一)微商的隐秘性特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最大的权力就是对商品的知情权,从价格、质量、使用等多方面进行了解,作为经营者有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在网络科技日益发达的当今,商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只能通过商品图片、广告、评价中感知商品,无法了解其真实情况。在电子交易模式中,消费者无法真实获取卖方身份信息以及商品信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严重损害。
  (二)微商进行欺诈营销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支付货币的数额应与所获取的商品或服务对等。但目前的微商行业存在大量的假冒商品,交易中存在欺瞒消费者,故意抬高售价虚假宣传等现象屡屡发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挑战。
  (三)微商交易中消费者的交易缺乏安全性
  此处的安全性既包括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支付价款的安全,也包括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反悔权,首先消费者在对商家发布的产品信息广告等对商品有一个初步的认识,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的方式支付价款,买到商品,在支付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以及邮寄地址都有可能会被不法商家泄露,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全凭借买卖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所维系,一旦出了问题可能会物财两空,侵犯消费者交易安全保障权。其次若消费者在买收到商品时,不满意商品质量或想在7天之内无理由退货,被不良微商拉到黑名单,联系不上商家的现象,侵犯了消费者的反悔权。
  三、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风险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给大家足不出户能够买到商品带来便利的同时,在交易中也难免遇到种种问题,此种现象愈演愈烈导致市场秩序严重紊乱。虽然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但是,电商的长期发展,加上一直都没有专门的法规对其进行监控,也使得电商这一行业滋生出了许多乱象。
  国家法律认定微商属于新型主体,这种营销模式已经被纳入电子商务法规范范畴,其实早在之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已印发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表明,为了进一步加大商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包括微商在内的网商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做微商和网商,就需要去办理正式的营业执照。但是微商利用微信这一网络平台,利用朋友亲人之间“耍感情牌”这一套路,使得人们买到不合格商品时,碍于面子不得不被迫接受,微商在经营时是否真正登记注册,不得而知。一些不法微商和从事代购的人们利用各种手段,例如以涨价或手绘产品图的方式,更名换牌来躲避监管的风险。
  (二)对微商经营监管不力
  微商存在的基础是互联网社交平台,并将社交活动与商业活动进行结合。微商平台的微信因其原本是私人社交平台而存在着私密性、封闭性,其账号注册又十分简单,即通过邮箱或者QQ账号、手机号都可随意注册,那么试想若商家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来做微商在朋友圈内进行买卖交易活动,若其通讯录好友不举报的话,此商家是否具有经营主体资格,是否登记备案也不得而知。《电商法》出台以后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采取强制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未尽义务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需停业整顿,但实践中对那些制假售假的人也监管非常困难,只是在消费者发现上当报案后,执法者多了一项执法的依据。
  (三)消费者赔偿请求权难行使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其自身的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微商实践交易中,消费者与微商交易时,与互联网电子平台交易不同,在订单完成后可以自动生成电子账单作为买卖合同的依据,也可以通过支付宝、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先代为保管资金,当卖家拒绝或不按约定期限履行交易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支付宝、银行等第三方机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微信交易则没有那么容易了。一般微信交易都是即时到账,而且也没有订单生成,单凭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是买卖合同,有可能会被认定是借款纠纷,运营平台也不会干涉用户的现金往来,就导致出现各种监管的问题。消费者权益维护困难,救济途径难以执行,可操作性差,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往往很难得到保障。
  四、完善微商交易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监管制度层面
  加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作为政府执法部门的主体——工商行政部门,需要紧跟互联网时代步伐,监管微商等电子交易活动。另外,还需识别、定义新型互联网电子商务,提高对新经济下的监管力度和广度。针对微商侵权责任主体的隐秘性问题,在对微商经营者的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建立统一的登记系统的同时,可以适当提高罚款金额、制定详细的处罚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投诉机制等。其次,关于微商商家销售有关商品需注意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不达标可能会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的,需要联合多方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做到层层把关,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达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还有一点也不可忽视,就是工商行政部门要定期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来做宣传指导,让广大消费者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从而在权力被侵害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微商这种互联网电子交易活动的隐私性、临时性、随机性,政府部门很难已有效的进行监管,应当明确并强化微信这一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审查义务。电子平台方应通过技术手段,引入微商大数据,优化监管算法,坚决打击虚假宣传,将不法微商列入失信黑名单,规范微商交易环境。《電商法》规定未尽到监管义务的第三方电子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立微商信用评价机制
  针对微商商家存在隐秘性的问题,可以从微商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微商信用评价机制,一方面是建立标准的微商交易流程,规范微商商品的推广和交易;另一方面在政府、金融等权威机构的监管下,引入实名认证及信用评分机制,明确虚假宣传或交易的扣分规则,微商应对所销售的商品和交易行为负责,杜绝信用评分低的微商进行交易活动。从而通过信用评价机制规范微商交易活动,保证其公正公平性。2019年《电商法》出台以后进一步对这种评分机制进行了规范说明,但这种评分机制的具体操作,还需在实践中进行专业科学的评估制定。
  (三)微商交易主体自身层面
  良好的经营环境需要各方的配合,这才是出台电子商务法的意义所在。微商交易活动同其他交易活动一样,需要严格自律的行业交易行为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微商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不合理源于相关交易人员的谋私行为,以及其主观存在的侥幸心理。微商交易活动属于熟人间的交易行为,利用朋友间的信任关系,降低微商交易中买方的警惕心理。首先作为微商交易活动中的买方需要提高警惕性,核实交易过程中的产品信息,以防虚假产品交易。其次还要注意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警惕因授权信息或验证信息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信息安全就体现在这些不经意间的操作中。最后要有留存证据的意识,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法官定案的依据,这就包括了微信等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支付凭证、交易物流信息单据等。
  在掌握了微商交易主体自身层面的法律意识后,遇到微商交易纠纷问题,可以及时提供有效电子证据,向司法部门进行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微商交易中的卖方也应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合法经营,提高自身的素质做一个良心卖家。
  参考文献:
  [1].雍奇秀.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理路径[D].2018年4月
  [2].朱娟,冯翔.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J].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项目。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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