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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市“5•26”连环爆炸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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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江西抚州市“5・26”连环爆炸案是近年来发生的个人报复国家机关的暴力性犯罪中危害后果最严重的一个案件,其所反映的犯罪现象在社会已形成一种类型性的犯罪方式,即以爆炸、放火等危险方法针对国家机关等单位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建筑等财产安全进行暴力性侵犯,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及国家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胁。鉴于这种犯罪现在的频发性,对它的犯罪现象及犯罪人的研究显得很迫切,而在犯罪学的导向下分析此类案件的典型,探究其犯罪原因,对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更是意义重大。
  关键词:犯罪人 犯罪原因
  
   2010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报告公布后引起广泛关注,其显示,2009年中国的犯罪数量打破了自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出现大幅度增长。而其中暴力犯罪数量上升明显,且包括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犯罪手段趋向高端化、残酷化,危害范围扩大。2011年5月26日发生的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临川区药监局连环爆炸案就属于此类严重暴力犯罪,该案共造成了3死6伤的极恶劣后果,其中犯罪嫌疑人确定在爆炸中身亡。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多起此类报复公务部门的犯罪,如2008年在湖南张家界发生政府办公楼爆炸案、2010年发生的长沙税务分局爆炸案、2010年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枪击案,此类暴力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上述案件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发地点又是人员集中的单位,出于对国家机关已有安全保障措施的信任,身处在内或者处在附近的人员容易产生较强的安全感,进而放松警惕,一旦危险接近,猝不及防,发生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更是对国家机关权威的挑衅。鉴于此类犯罪的高发趋势,有必要就其进行整理和研究,分析犯罪原因,制定犯罪对策,完善犯罪预防措施,最终达到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目的。
   江西抚州市“5・26”连环爆炸案是近年来此类案件中后果最严重的一次,从各方面来看皆与其他此类案件有很多的共同点和相似点,可以作为分析该类案件的典型。
   一、从犯罪人方面来分析――个人经历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
   犯罪人钱明奇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居民,无固定职业,因不满对其正在审理中的一个案件而为此犯罪。根据调查,钱明奇生前经营冰棺租赁生意,也曾因此收入颇丰,但后来也因生意不好而家境渐渐变得一般,自妻子去世后,钱明奇与邻居亲友鲜有联系。1995年、2001年,钱明奇经过了两次拆迁,其多次向主管部门反映其认为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钱明奇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钱明奇的诉讼请求,钱明奇不服转而以上访方式寻求解决,但没有得到理想的答复。犯罪人的个人经历对于其产生犯罪的动机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该犯罪人正处壮年,无固定职业,曾有这较好的生活条件,但之后因收入减少,易对现在的生活环境产生不满;其次,没有得到社会和家人关爱,性格孤僻而偏激,容易在受挫后绝望而采取极端行为,在社会漠视、家人疏离、政府行为不力等“催化”下,使犯罪人心理愈加激进终致实施犯罪;再次,犯罪人易产生厌世心理,不惜“同归于尽”,该犯罪人于爆炸中身亡极有可能就是如此。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人长期受挫和自认为被不公平的对待使得精神压抑,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和疏导,继而产生严重心理缺陷乃至形成反社会人格。根据挫折――攻击理论,其基本观点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大量的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美国耶鲁大学人类关系研究所的心理学家约翰・多拉德、尼尔・米勒、伦纳德・杜布、霍巴特・莫勒和罗伯特・西尔斯进一步发展了挫折――攻击理论,并探讨了犯罪产生的原因,其研究结果为解释攻击性犯罪行为的产生以及预防攻击性犯罪提供了依据,虽然只是假设性的,但仍然很有意义,在此研究中列举出的使挫折数量增加的各种条件――如在经济、职业和教育方面的地位低下、智力差、身份状况引人非议――被认为达到一定量后可能导致攻击性犯罪行为的产生。犯罪人钱明奇以及其它多例相类似案件中的犯罪人都有一个共同点:都因自认为受到国家机关不公正的待遇而多次反映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最后“恼羞成怒”终于“揭竿而起”。在与公权力的对立过程中,公民处弱势地位,一旦事情得不到满意解决,弱势一方常将失意原因归结于公权力机关依仗所掌握的权力不作为或不公正处理,长期将对已不利的结果压抑于内心,不进行有效的排解,最终产生逆反心理。
   二、从社会方面来看――制度缺陷引致犯罪人对国家机关失去信任
   首先,社会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易引起相对的不公平,但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导致社会矛盾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日益积累,甚至激化引发各种危害国家、集体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正常社会现象。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着很多缺陷,纠其根源在于现在的社会管理体制仍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管理的特征。具体表现在:第一,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对现存的经济秩序不能有效控制,很多管理人员墨守陈规,重权力,轻权利,这种不公平的对待方式引起民众的不满;第二,社会管理过程不够透明,多数公民仍很难或根本无法参与社会管理,公共信息做不到及时、充分披露,使民众对社会管理效果产生质疑,将国家机关置于与自己对抗的地位;第三,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仍较滞后,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在经济管理过程不规范,起不到应有作用甚至产生反作用,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民众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满意的答案,产生法律不公、执法不力之感;第四,社会价值观的变化引起人际关系紧张,削弱了传统的道德与价值观念对社会成员的约束,自我意识的主导超越了集体意识,置整个社会利益于不顾。
   其次,社会缺乏对边缘化和可能边缘化的人群的关爱。无论是“5・26”江西连环爆炸案的犯罪人还是其它相似案件的犯罪人,他们或是子女不在身边、无人倾诉,或是肩负抚养家庭、打拼事业的双重压力,或是亲友疏离、人际关系差,看似与正常人无异,其实已步入亚健康状态,心理上患上疾病。但因为没有意识或者有意的回避这种心理上的负担,患者只能不断地在自我安慰、自我封闭中寻找出路,而屡屡发生的挫折使得“旧伤” 未愈又添“新伤”,长期的压抑和愤懑使他们走向极端。
   再次,社会媒体对当今社会现象的曝光程度大,且往往不加选择,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影响。犯罪人争相地用相似的甚至相同的手法进行暴力犯罪,在犯罪学的理论中称为“示范”。根据犯罪心理学中的社会学习理论,人的攻击行为是通过学习获得的,观察学习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被观察者”被称为“示范者”,是其他犯罪人模仿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媒体充当了“示范”最主要的媒介,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犯罪人很容易产生模仿的欲望。媒体在报道时,往往为追求新闻的时效性而忽略了对其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影响力,对于一些事件情节的介绍上不加选择,对犯罪手段、行为细节更是大肆渲染,犯罪人在接收信息后就相似的境遇容易产生“共鸣”,不假思索地加以模仿。当然“示范”只是被看作是犯罪的诱因之一,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必然会引发“示范”。另一方面,某些官员的贪腐行为恶劣,社会媒体为提高自身关注度,往往深度挖掘这些官员公私生活,并醒目地置于报纸、网站、电视等传媒工具上,更引发了潜在犯罪者的愤怒感,这种频频地刺激是使得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产生的重要因素。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的科学。”它立足于犯罪事实,是一门以实践与经验为基础的学科。江西抚州市“5・26”连环爆炸案只是众多犯罪案件其中之一,在基于这一案件的犯罪事实对犯罪人的犯罪原因进行研究确实符合犯罪学的要求,但并不足以说明其结果都与所有的犯罪案件相同,只有研究更多的案例并进行总结,才能真正达到犯罪学这门科学所要求的最终目的,即预防和减少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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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绍彦主编. 犯罪学[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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